张某因业务需要从财务拿钱,后一直不还。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将其拘留,检察院以侵占罪起诉到法院。
该案被选为观摩庭,两级法院刑庭的法官及各大媒体记者亲临现场参与旁听。
张某是否构成侵占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逻辑是:张某从公司拿钱32万,虽没有出具任何凭证,但是有公司会计和出纳的询问笔录,并且张某本人对拿钱的事实也认可。所以,拿钱的行为可以认定。
关于张某拿钱的金额,会计和出纳都说张某拿了32万,但张某说,具体金额记不清楚。关于金额的问题,因为有两个财务人员证明,而且被告人没有相反证据或合理理由反驳,所以,也可以认定。
因此,指控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按起诉书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如何为张某辩护?
因为张某对涉案金额有异议,所以我怀疑公司财务可能对金额说了假话。
根据财务人员的笔录,当天公司出纳从银行取了32万现金给了张某。我到银行去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那天该公司出纳在银行确实有取款,但是,提取的金额是6万元。
我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在银行的取款记录。
在庭审中,公诉人根据其指控,提供了会计、出纳、经理等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拿了公司32万,并且公司多次索要,张某拒绝归还,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我的意见,指控张某拿钱金额是32万,证据不足。
于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快转为:张某究竟拿了公司多少钱?
轮到我举证时,我向法庭提交了银行的取款记录,证明:
1.公司当天没有取款32万。
2.公司财务没有32万,无法给张某32万。
3.会计、出纳说从银行取了32万,与银行取款凭证的金额相矛盾,该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为媒体的深入参与,该案的审理情况很快在电视、报刊报道出来,事不大,却激起广大民众的好奇心:张某究竟能不能构成侵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明张某侵占金额32万,证据不足。
经过协调,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后该案再没有提起公诉。
为什么对该案作无罪辩护?
这样的案件,很多律师还是会选择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如果再经过一番“认罪认罚”的威逼利诱,张某很容易就被“犯罪”了。
而有时候,大胆地怀疑,然后认真地调查求证,或许就会有新的发现。
这个案件选择无罪辩护,首先取决于案件背景,职务侵占罪中很多案件是企业内部关系交恶后,利用法律“排除异己”,所以,会计、出纳证言的可疑性就很大。
另外,从款项来源切入,调取第三方(银行)凭证,无罪的观点得到强支撑。
所以,大胆怀疑+小心求证,有时可以拓展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