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现实中,有些案件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也被定罪的。所以,因证据不足不定罪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命案。
那年,接到杭州警方的通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在杭州落网。
据了解,张某用刀刺入被害人腹部后逃离现场,当地警方穷尽各种手段抓捕无果,故向全国发出了抓捕张某的通缉令。
20年后,张某被杭州警方抓获,该案重新启动。
20年前的一天傍晚,夜幕已经降临,张某和姐姐在自家住的平房里,像平常一样,干点自己的事打发时光。在昏暗的灯光下,张某总感觉到哪里有点不太对。他默默地走到外间,然后出门。天空没有月亮,屋外漆黑漆黑的。张某穿过房前用树枝、铃铛刺围起的小院,往房屋后面走。
刚走到房角,便发现有一个黑影,趴在他家的窗台上,正专注地向屋内窥视。张某蹑手蹑脚地走到这个黑影跟前,大喝一声,“嗨”。那个人吓了一个激灵,差点摔地上。
然后,张某转身就往家里跑。在他跑进自家院子的时候,被后边追上的黑影一把给抓住了。
张某当时18岁,但个头偏矮,身材也比较单薄,而对方比他高大,也比他强壮,两个人扭打在了一起。
张某说,那个人打我的时候,一把刀从他身上掉落到地上,我在惊慌失措中,抓起刀子向对方捅了过去。
然后,那个人就停手了,转身跑出了院子。
那个人没跑多远就倒在地上了,我特别害怕,觉得可能出大事了。
张某趁着夜色急忙离开了家乡。
张某一走就是20年,他隐姓换名,在杭州帮人开出租车为生,不巧在一次联合检查中,被杭州警方发现。
张某被押回当地,关进看守所。
初步感觉,这个案件,事实清楚,张某也承认刺被害人一刀,对方死亡也是客观事实。大概率张某是构成犯罪的。
但是,案件毕竟发生在20年前,它与及时侦破的案件一定会有一些区别。
通过会见张某并与办案机关沟通,我感觉,这个案件的证据非常少,可能只有张某的供述。所以,辩护工作的重点是:质疑张某犯罪的证据。
鉴于20年前的房屋、院子早就不存在了,刀也没有踪影了,时间太久及种种原因,其他证据也无法到位。
但毕竟是命案,公安机关依然向检察院报捕。
我的辩护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定罪和处罚。虽然张某陈述用刀捅了被害人,但缺少其他证据印证张某的供述,故,认定张某犯罪,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认定张某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在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虽然多次协调,但是检察机关仍然认为不够逮捕条件。
公安机关把案件的情况汇报到政法委,经过几轮协调,最后还是认为,确实无法达到逮捕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变更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被害人家属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向公安机关及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公安机关多次做家属的工作,但是没有效果。
后来,被害人的弟弟从部队转业,被借调到了省监委工作。他把案件情况反映给领导,监委开始对案件进行关注。
这个案件经过一个停滞期,又提上了一个新高度。
办案机关将案件情况进行上报,并且再次组织辩护人、张某和被害人亲属对赔偿问题进行协调。因为张某家庭经济不宽裕,而被害人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作为张某的辩护人,虽积极协调,但双方意见难以一致。
经过努力,张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其余部分,相关部门从其他途径予以帮助。被害人接受了赔偿,向办案机关出具了不再追责的承诺书,本案终结。
关于证据不足,要不要判罪?
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是不能判罪的。但是在实践中,只要是命案,只要抓到了真凶,千方百计,一定判罪。不判罪的情况极其少见。
而且一旦判罪,除非是“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再现”,否则,很少翻案。
前几天,检察日报发布《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数达到99%,这个数字意味着,检察机关提出定罪量刑,法院仅有1%的可能不接纳。对于这样的命案,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般会照单全收,不但判处有罪,而且是重刑。
有人说,“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渐走渐远,判决书变成检察机关背书的工具了。
但是,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应该清晰地看到,当前,审判阶段的辩护空间越来越小,辩护难度越来越大。所以,不论是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多注重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发力。
对无罪案件,争取尽早停止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