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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为何没有宣告无罪——L某受贿案的无罪辩护

在一场“法庭辩论核心技能”的研讨会上,一位嘉宾感叹,很长时间没有进行过法庭辩论了,认罪认罚背景下,真正的法庭辩论已经寥寥无几了。

 

这一声感叹道出了刑事行业的现状: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运用法律技能辩护的情况越来越少。

 

法律技能究竟还有多大作用?

 

我想起了L某受贿案件二审的辩护过程:

 

 

 

01

 

基本案情

 

某领导L某被指控,在负责监督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C某进入专家评审组,数次收受水利厅工程投标专家库成员C某的贿赂,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L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作为L某的二审辩护人,我发现该案在证据方面有很多问题:

 

 

 

02

 

行贿人证言

 

行贿人C某的笔录有以下几个问题:

 

从取证程序来看,行贿人C某的证言是在宾馆形成的。但是当时的刑诉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显然,侦查人员取证的地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从证据的客观性来看,C某陈述的自身履历,有5处与事实不符。

 

更重要的是,行贿人C某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C某是帮包工头向L某送钱,C某拿到包工头20万后,要么送给L某了,要么是自己留下了。谁拿了钱,谁就可能涉嫌犯罪,因此,无法排除C某自己拿钱而推卸责任。

 

 

 

03

 

受贿人笔录

 

L某讯问笔录的问题更多:

 

首先,L某的所有讯问笔录都没有讯问人、记录人员的签名。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七十条,讯问笔录的讯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而本案已经到了二审阶段,笔录上的签名问题仍未补正。

 

其次,L某的一份5页的讯问笔录中,有4页是“粘贴”以前笔录内容组合而成, L某回答问题的内容、字数、标点符号甚至是错别字都一模一样,笔录的“粘贴”率达到85%。

 

另外,笔录中的部分内容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关于贿赂款的存放地点,L某陈述,该笔款项放在自己家厨房的壁橱里,壁橱很高,一般人够不着。然而,经过实地走访勘察后,我发现,L某家的壁橱并不高,只有1.60米,一般人都够得着。

 

关于贿赂款的使用,笔录上记载,收受的贿赂款用于归还自己家的房屋贷款。可是,我从中国银行及股市的交易部门调取单据,上面清楚地显示,L某家的房贷是其股市上转出的钱归还的,与本案案款没有任何关系。

 

 

 

04

 

疲劳审讯

 

L某第一次被带进讯问室,在里面待了24个小时。

 

若侦查机关是全程不间断录像,那么证明侦查机关对L某进行了24小时以上的连续讯问,属于疲劳审讯。

 

若未录到24小时,说明侦查机关没有进行全程不间断录像或者剪辑了录像,不符合《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中所要求的应当“全面、全部、全程”录音录像。

 

 

 

05

 

证据冲突

 

关于贿赂时间,C某称是在某年9月开标前两三天,给L某15万元;L某说是某年9月初。但是,其他证据可证明,C某当时还没有收到准备行贿的钱款,即C某当时并没有15万元。

 

关于贿赂地点,行贿人C某称是在他的办公室,但是C某在行贿的三个月前已经不去单位上班了。而L某说是在中医院对面的茶楼,但是中医院的对面从来没有过茶楼。

 

 

 

06

 

为他人谋利

 

我调取了该工程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其中,《施工监理招标专家抽取名单》可以表明:

 

1. 招投标的专家选取是按《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2. 评选专家是有纪委的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进行的,L某没有舞弊行为。

 

因此,L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他人。

 

 

 

07

 

开庭审理

 

基于上述情况,在庭审中,我提出:

 

第一,对行贿人C某的取证违法,其证言内容不真实,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明的情节也无法达到刑事证据要求的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L某的笔录在形式上存在无法补正的瑕疵;在内容上有多处与事实不符,也不能定案依据。

 

第三,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专家抽取名单》和控方提供的三名证人等均证明招标专家抽取活动没有违规帮助他人的行为。

 

第四,无法排除C某收到20万,没有送给L某的合理怀疑。

 

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L某收受了20万元好处费,一审判决书认定L某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建议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L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

 

 

 

08

 

解析

 

为什么二审裁决“撤销原判”,而不是“宣告无罪”?

 

我办理的无罪案件,大多数是因为取得新证据,证明了另一事实,改变了指控,被认定无罪。

 

本案的辩护是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以及客观性进行分析质疑。用这种方式辩护,进入到庭审阶段,尤其是法庭辩论,会很激烈、很精彩,也很热闹。但是,最终的裁判结果往往不能令客户满意,这就是现实。

 

所以,只提出证据不合法、不客观以及合理怀疑等,这种辩护方案完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让法官判无罪,似乎越来越难。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但实际上,辩护人只提出意见,赢得无罪判决的情况正在越来越少。

 

就本案而言,我们积极地调取了一些证据,比如说,存放贿赂款的位置的证据;从银行和股票市场调取支取房贷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对辩护意见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但二审判决结果表明,这些辩护工作,还没有达到让裁判者敢于判无罪的程度。

 

其实,现实中的裁判规则,为我们设立了更高的无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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