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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刑事风险

01、背景

 

近年来,随着网络“黑灰产”的不断发展、演变,各类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逐渐转向了更加隐蔽的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白”,在“洗白”的过程中,就存在了各种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洗白”的方式也从一开始的买卖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等方式,演变到通过混币平台、去中心化交易所、跨链等更加隐蔽的方式;这其中对于“币农”“卡农”等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交易平台的刑事风险,也应予以高度关注。

 

由于监管的趋严,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转移至国外开展业务,笔者通过接触到的案例,以及公布的刑事案例,在“洗白”的过程中,发现一家叫“欧易”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案较多。网上资料显示,欧易(OKX)平台自2017年5月31日创办以来,为用户提供包括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上百种数字币的交易及投资,平台包含了币币交易、法币交易、杠杆交易及合约交易等板块,已经覆盖200余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千万级用户量。

 

对于绝大多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往往采用“KYC”认证,而在KYC认证过程中,客户被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地址证明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便机构能够核实客户的身份和真实性。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银行账户信息等。KYC认证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正当的业务交易,并防止资金洗钱、金融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02、当前常见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币安(Binance):全球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一,提供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和投资服务,拥有强大的交易所架构和安全系统,支持多种虚拟货币的交易。

 

火币网(火必):中国最早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一,全球规模较大的交易平台之一,提供多种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用户界面友好,致力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OKEx:全球领先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平台之一,支持各种交易类型,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提供了强大的工具和交易深度。

 

Coinbase:美国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之一,已上市支持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的交易,用户界面简洁易用。

 

 

 

03、虚拟货币主要交易方式

 

1.法币交易:以美元、人民币等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

 

2.币币交易: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

 

3.场内交易:平台撮合交易。买卖双方价格公开,平台显示实时报价以进行竞价买卖。

 

4.场外交易(OTC):采取点对点(P2P)方式,为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线下渠道进行交易。用户可以自行确定交易价格,也可以使用网络平台提供的价格。

 

 

 

04、刑事案件中涉及欧易平台的检索情况

时间:2023年9月18日之前

 

案由:刑事

 

检索条件:欧易

 

案件数量:本次检索到,2023年9月18日前共150篇刑事判决书中,涉及“欧易”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案例一:通过在欧易交易所注册的欧易钱包地址TLASbFetv5iuzsafTx27jdh2ZkNEJuRcAj收取USDT币,后利用欧易交易所提现成人民币,共获利约3万余元人民币。

 

案例二:被告人吴XX明知是犯罪所得,在安溪县城厢镇特产城烟草局宿舍301室等地,利用“欧易”平台以交易虚拟货币USDT币的方式,接收、转移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共计46,550元,从中获利。

 

案例三:被告人陈XX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通过网上欧易平台以交易虚拟货币USDT币的方式,使用本人户名的2个银行账户,接收、转移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97元,从中获利。

 

 

 

 

05、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刑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湖南省、河南省,分别占比40.00%、18.67%、4.67%。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60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法院判决的刑事罪名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7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由下,主要罪名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1);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39);

 

侵犯财产罪案由下,主要罪名包括:诈骗罪(21);盗窃罪(22)。

 

法院判处的结果

 

1.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17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25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39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2.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罚金的案件有124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1件。

 

 

06、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刑事风险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这些规定,虽然没有具体明确相关业务活动的范围,但是,对于交易平台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而且,随着大量虚拟货币“洗白“行为在交易平台发生,无疑增加了这些交易平台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07、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刑后,中国有管辖权吗?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很多虚拟货币项目方将项目运营主体、运营架构转向海外,将研发或技术团队留在国内,继续开展面向国内相关业务,表面上看似规避了中国法律的管辖,但是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地域管辖原则,还是属人管辖原则,只要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刑事风险,中国《刑法》都可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所以,一旦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及刑事风险,中国仍然有管辖权,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及背后具有中国籍或者身处境内的运营人员、技术人员等,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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