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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的处置路径

近年来,随着网络黑灰产案件的不断演变升级,涉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大量增多,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如何处置,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涉案个人都比较关心。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行业特点以及实务中接触到的案例,对相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进行分析。

 

 

01、虚拟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只是将“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以及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只是认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而不是说不能持有或者交易虚拟货币。

 

 

02、我国现行虚拟货币处置路径分析

 

1.处置的主体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2.冻结的方式

 

有的是通过司法手段冻结涉案虚拟货币,但是,在冻结虚拟货币中也会面临合法性、安全性问题;

 

如果是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过交易所冻结涉案账户;严格来说是头部的华人的中心化交易所(比如欧易、binance),他们跟内地监管部门有联系。

 

如果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交易的,可通过扣押冷钱包或密钥的方式予以冻结。

去中心化交易所完成交易之后,资产会有一个去处。有的人存到了冷钱包(就是不常用的离线的钱包,一般是硬件钱包),有的人存到了随时可以使用的热钱包(也就是线上钱包),但无论是存到哪个钱包,都需要提供密钥,只是冷钱包还需要额外的实体硬件。但是,如果没有查到或者嫌疑人拒绝提供密钥等,也会给冻结带来障碍,也会出现技术性和安全性问题。所以我们在部分案例中看到,公安机关冻结了嫌疑人的冷钱包设备和相关电脑;

 

有的是通过将虚拟货币变现后,再予以冻结,但是,对于虚拟货币如何变现、变现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变现中的安全和监管都需要重点关注。

 

3.变现的方式

 

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但是,碍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目前变现的方式主要有嫌疑人个人变现,以及委托第三方变现,但是通过个人变现的方式,碍于案件的各种因素,让司法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缺乏可控性;而,目前接触的案例看,司法机关最常用的处置方式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部分案例有:

 

被告人刘X、金X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2020)鲁0784刑初637号,判决书载有“涉案资金交接清单、变现情况汇总表、火币网流水明细、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接收清单、变现依据说明附交易附表、数字货币价格说明及波场币价格截图”,扣押的XXX平台TRX币变现人民币76589137.28元,依法没收,由安丘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案号(2020)苏0991刑初44号,“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X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最终法院判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2021)黑0402刑初7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XX处扣押的USDT币41821019个,经变现兑换后为人民币276018725.4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XX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案号(2022)桂0722刑初29号,判决书载有,浦北县××局依法将扣押的涉案USDT(泰达币)转换为人民币3781345.89元并予以扣押,相关证据有“银行业务通用凭证、追缴赃款情况说明、数字货币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合同、冷钱包设备1个”。

 

综上,虽然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处置的方式,相对便利,也解决了很多专业上、技术上的问题;但是这种方式仍然会面临当前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考量,比如政策是禁止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但是现在司法机关却开展虚拟货币的变现交易,而且交易金额非常大;比如大量处置虚拟货币,对于境外平台交易中,资金的安全性也会面临风险,如果收到资金涉及网络黑灰产怎么办;比如委托过程中的权力寻租、滥用职权、资金的挪用等,还有处置的价格等。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层面给予尽快的回应,出台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经办人员、行业从业者以及辩护律师,加强沟通交流,进而,提出更加合规及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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