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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属性

广义的虚拟货币包括加密货币和非加密货币,在本文中的虚拟货币主要是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即狭义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种类很多,最早及最具代表性的虚拟货币为比特币,是一个自称SatoshiNakamoto的人于2009年创造的一个点对点的去中心化金融系统。[1]虚拟货币通常由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行。

 

虚拟货币及其交易会存储在区块链中。这种存储在链式数据结构中的分布式账本能以密码学的方式保证其具有不可篡改性和不可伪造性,从而在技术上保证了交易安全。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共享账本,有账户和钱包。账户被用于对分布式网络上发生的交易状态和结果进行记录,钱包则用来存储用户的私钥。由于在区块链网络上进行的是价值的传递,所以对账户、钱包以及交易过程的保护显得至关重要。区块链网络作为一种价值转移网络,其应用涉及到数字货币资产等价值权属的转移,因此账户、钱包以及交易过程的安全性要求显得更为严格,其安全性由密码学进行保证。区块链钱包按私钥产生方式分为硬件钱包、软件钱包、托管钱包和门限钱包。[2]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但也未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很多时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来对待。[3]审判实践中也有法院呼应了上述文件中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及保护。[4]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5]刑事判决也有认定比特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情形。[6]一开始,监管层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是观察,然后渐次收紧,虚拟货币的交易虽然受到限制,但并不违法,限制的原因也是为了防止炒作。

 

物品的属性可能不止一个,比如黑色的轿车既有黑色的属性也有轿车的属性。同样虚拟货币也兼具财产属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属性。认为虚拟货币仅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观点或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1] NakamotoS.Bitcoin:apeer-to-peerelectroniccashsystem[EB/OL].[2009].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2] 张中霞,王明文:《区块链钱包方案研究综述》,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20,56(6) 

[3]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 年)

[4] 参见钱政骁:《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载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2022 年 5月5日上传 

[5] 参见张春莉《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保护路径》,载《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 

[6]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8 刑初 1410 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9 刑终 23 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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