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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非洲” – “OHADA”系列之三

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我们主要介绍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的基本情况其优势与缺点,在本篇中将主要介绍OHADA的组织机构与争端解决机制。

 

 

01、组织机构

 

1、主要机构

 

为了实现区域内的法律一体化,OHADA内部设有不同机构,各自执行不同职能。主要的组织机构有:政府和国家首脑会议(Conference of the Heads of state and Government)、司法和财政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 of Justice and Finance)、常设秘书处(Permanent Secretary)、司法仲裁共同法庭(Cour commune de Justice et d'Arbitrage de l'OHADA, CCJA)、高等区域法官学校(École Régionale Supérieure de la Magistrature, ERSUMA)和OHADA会计标准化委员会(CNC-OHADA)。

 

2、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

 

CCJA是OHADA最大的创新点之一,该机构既是超国家的司法机关,又是常设性的仲裁机构。

 

作为最高法院,CCJA的主要任务是确保OHADA法律在商事领域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自2015年4月10日起,CCJA由OHADA部长会议选出的13名法官组成,任期7年,不可连任。

 

而作为仲裁机构,《仲裁统一法》要求仲裁员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该自然人必须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仲裁双方保持公平公正的中立;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CCJA有权限的法官指定。

 

此外,CCJA还可以提供咨询意见,各成员国可以向CCJA征询关于OHADA统一法的解释和运用问题的意见。

 

 

02、争端解决

 

1、主要机制

 

OHADA 仲裁制度区分了两种并行的仲裁模式:一种是基于《仲裁统一法》进行的普通仲裁;另一种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根据《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程序规则》进行的机构仲裁。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程序都应符合《仲裁统一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随着《调解统一法》的通过,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OHADA打算建立一个区域仲裁中心,以构建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的国际标准。

 

2、管辖范围

 

OHADA通过“属地原则”的应用确立了较为广泛的仲裁管辖权。《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第21条规定:“如果合同任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某一成员国国境内,或如果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地或准备履行地在某一个或某几个成员国国境内,合同当事人就可根据仲裁条款或庭外和解协议将争议提交本章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而2017年11月23日修改生效后的《仲裁统一法》则使得OHADA仲裁从商事仲裁扩展到投资仲裁,进一步扩大了受理范围。

 

3、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如果仲裁是在CCJA的主持下进行的机构仲裁,CCJA有权力执行仲裁裁决或在对裁决的有效性有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拒绝执行并宣布裁决无效,同时对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裁决也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OHADA的仲裁时,由于OHADA仲裁不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因此只要有CCJA的仲裁裁决执行书,就可以在所有的成员国中直接执行而无须另行申请执行程序。此前,该地区冲裁裁决的执行阻力很大,如果仲裁庭的裁决不利于东道国,东道国往往以主权豁免尤其是执行豁免作为对抗理由,从而搁置仲裁裁决。

 

 

 

03、结论

 

综上,当我国在OHADA成员国国家进行投资时,应当注意相关“统一法”规制,并关注“统一法”与各成员国的法律位阶关系。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可以考虑采用OHADA的仲裁机制。相比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OHADA更了解东道国法律和争议状况,它的超国家性使CCJA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成员国国内具有更强的既判力与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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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S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网址:https://www.ohada.org/ 

[2] 中国商务部官网,网址:

http://policy.mofcom.gov.cn/page/nation/Central_Africa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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