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英语:The 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Ethiopia),简称埃塞俄比亚,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非洲大国,首都亚的斯亚贝巴,文字为阿姆哈拉文。2014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国和埃塞俄比亚均有权要求对方引渡自己通缉的人员,以便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引渡罪犯的前提条件是中国和埃塞俄比亚法律均规定可以判处刑罚,如果一个行为在中国构成犯罪而在埃塞俄比亚不构成犯罪,则此种情况下,埃塞俄比亚可以拒绝引渡。至于该行为在两国法律中的罪名是否一致,甚至是否属于同一类犯罪,均不在考虑之列。
引渡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进行刑事诉讼而进行引渡,一种是为了执行刑罚而进行引渡。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法律,量刑都应当重于1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引渡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的中央机关,中国和埃塞俄比亚并不相同,中国的是外交部,埃塞俄比亚的是司法部。
提出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特征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三)有关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和结果;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30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这一期限可以延长15天。请求方没有在该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当然,请求方可以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这种请求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以及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等途径提出。
收到临时羁押请求后,被请求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且将对请求的考虑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被请求方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30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经请求方合理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5天。
如果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双方应当商定执行引渡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同时,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请求方在商定的执行引渡之日后的15天内没有接收被引渡人的,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此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对于政治犯罪、军事犯罪以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情形,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对于本国国民双方均可以拒绝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