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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社会与经济效益,我如何做好“低性价比”保险追偿案件?

通常我们接受案件委托,需要考虑案件实现的难易程度和律所的经济效益,高收益的案件往往等于复杂和困难,可是既复杂、又困难还收益不高的案件,就没有意义了吗?其实未必。

 

01、接案

 

一天下午,我接到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陈律,有个追偿案件你们能不能接?可以的话给个方案和报价。”因为曾经有过合作,我也直接回复:“一般我们不会拒绝老客户,但是案件得看看材料评估一下”

 

这是一个保险已经赔付的案件,发起追偿,尽量年底结案。

 

我本来只以为是一个标的不大的保险追偿案件,走个程序而已。但是一看才发现,这是一个行业内典型认为难追偿的案件:

 

某外企(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委托一个体户运输一车的涡轮和齿轮等零配件,据说运输过程中飞翼门松了导致部分货物掉落,全车货物基本按照全损赔付。

 

整体看下来标的金额不大、无事故证明、损坏标的物已无法找回、且该设备零部件生产都属于罕见精密仪器、所有数据参数和内部标准等都是汽车生产专业英文、追偿对象是一个“空壳”个体户等。不仅是诉讼有难度,被告即使败诉执行也是很大的难度(果然多次诉讼中对方代理人都多次重申这点)。

 

评估下来,这个案子大概率我们会白干,我们也把实际困难告知了保险公司,但是和保险公司沟通后得知,他们在当时理赔时也考虑过这点。

 

保险理赔和追偿难度而言,从追偿证据角度是极为缺失的,但是此类精密零配件厂商若都严格要求司法审判角度的鉴定报告、事故证明等,将极大增加客户负担,甚至服务定损成本会远超标的本身,所以才协商赔付。

 

对于企业风险管理而言,赔案虽然不大,但是意义重大,将会对于江浙附近该类生产企业今后的赔付标准厘定尺度,如果追偿诉讼无法支持,保险公司今后只能全面剔除此类业务,导致此类企业无法有风险覆盖的保险工具;或者只能今后每次“怂恿”客户先和保险公司打官司,判决赔付了以后保险公司再赔,从而拿着判决找实际责任方追偿。

 

对于该类企业园区法院而言,如果本案追偿诉讼因为证据等原因结果不利,长期而言,保险公司都不敢擅自赔付,此类所有的赔案今后就得让法院来帮忙定损定则,将极度加重了江浙地区汽配产业园区所属的法院的司法压力。

 

最终我们团队还是承接了此案,虽然从经济角度上看对于我们并不划算(因为保险公司案件基本是风险代理,追偿到账后按比例付费),但是这个案件对于厘定此类此类精密零配件厂商的保险理赔标准以及今后形成案例减轻司法负担都很有意义。

 

02、第一次开庭——启程即是曲折

 

果然这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颇为曲折。

 

第一次的庭审由于证据太多,只是作为证据交换进行,当然对方代理人是全盘否认了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数额:他们认为并没有产生过这个事故,也没有事故证明;后又认为装车是零配件厂商自行装车导致;损坏标的物已销毁处理,因此无法鉴定、且该设备零部件生产都属于罕见精密仪器、所有数据参数和内部标准等都是汽车生产专业英文,对方甚至对于每项指标参数和英文专业名词都提出了“意料之外的解释”,而这些更是很难三言两语和法官说清楚的。总之,被告作为承运人没有责任。

 

对方代理人可能也认为我们不会为了这么小的一个追偿案件花费太多精力,更是提出来对于 10000 多个零配件是否损坏要求查勘实物和鉴定的观点。(这笔鉴定费将远高于诉讼标的)

 

第一次开庭结束,庭上案件相关情况都在预料之内,但庭下情况给了我意外。

 

第一是对方代理人同行的全力否认据理力争。因为能这么卖力的干这样一个案子,甚至可以否认事故发生企图全盘拒赔,而不是程序性的走个流程,说明委托人是有付费能力的;

 

其次是,其时不时和庭下某外旁听人员沟通、回答法庭问题和眼神,也说明了庭下这位案外人很可能才是实际经营人。

 

开庭回来,我们团队的小伙伴就抱怨了,果然是案子技术上难!执行上更难,简直是“死案子”如何突破这个问题,我们制定了两个战略目标:

 

1、如何突破技术认知障碍,毕竟对于如此专业的零配件结构和生产原理我们很难彻底说清,即使自己弄清楚了说服法庭我们也是很有压力。

 

2、突破被告的空城计,否则还是没法得到赔偿。

 

03、第二次开庭——援引”奇兵“

 

又是一早驱车两小时前往法院,为了避免早高峰,我们必须6点就得出门,否则两小时的路程可能会翻倍。

 

针对该设备零部件的复杂性,和特殊的报废和处理标准的问题,我们庭前申请法庭将零配件厂商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了诉讼,毕竟事故有没有发生、怎么发生,厂商是最清楚的,有利于查明事实。我们和法庭和厂商都做了大量工作,尤其也很感谢承办法官和该厂商及其代理人,在我们晓以利弊,以及告知本案件对于今后理赔事故的行业意义和对于本地区可能的司法影响后,各方都积极配合。在庭审中,我们也拿出了前期对于汽车行业整车装备的研究成果以及该行业标准体系,加上厂商出面对于各种指标的解释,为何该类仪器落地就要报废以及“ 0 容错率”的解释后,法庭接受了我们的观点。

 

当然对方代理人始终认为应当对每个零部件进行拆解鉴定,否则无法确认损失,但又举不出所谓的鉴定标准。我们最终发表辩论意见:在司法处理的经济性而言,每件检测成本过高,很可能检测成本大于整体损失;对于汽车行业而言,既然该汽车生产行业体系内是 “0 容错率”,我自己若作为汽车消费者,我也不希望我车上的转向系统的涡轮是一个可能损坏的。最后对于消费者安全考虑而言,整批货物才 30 万元左右,但这10000多个涡轮要装配到一万多台车的转向系统上,其中只要一台车在高速上发生事故,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第二次的开庭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但庭后法官也给我们打电话劝我们和解,技术论证上虽然我们主张有理,但毕竟没有先例,处理起来时间久且不确定,主要还是无法执行,对方名下没钱。所以哪怕对方给的和解金额低,也应该试着考虑。

 

04、第三次开庭——巧问”破空城“

 

对方低金额的和解方案显然是把执行难作为了底气。毕竟有多少的案子都是这种情况,空有判决文书而无法执行,如果无法突破这关那所有努力都没有意义。

 

在第三次开庭前我们针对可能的执行难寻求破局。

 

突破口还是得从被保险人处,因为只有他们常年和被告实际控制人有联系,因此我们还是寻找了该厂商数年间和被告个体户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单据、联系人的沟通记录等。通过对大量证据的检索和对比,我们发现所有的电话和沟通都指向一个叫xxx的自然人。经核实就是那位每次出庭的旁听人员。于是我们准备了庭审问题的清单,主要是以查明运输关系由来的案件事实的方式向对方发问,希望在庭审中能确认实际经营人,从而在后续执行层面将实际经营人拖入被执行范围。

 

在庭审中,我们看似重点还是在涡轮是否损坏,和损坏的程度以及价值怎么认定上。借着法庭全部厘清全案事实的机会,趁机向对方发问。被告经营状况、经营人员、业务联系人,如何联系,联系人是谁等问题,显然对方代理人不耐烦,或者回答不知道。但旁听人员却一一对答如流;最终我们提醒法庭核对旁听人员身份,果然也就是这位xxx。

 

事实当然已经很清楚了,但作为证据显然是不够的。但法庭也及时休庭了,再次组织双方谈话,当我们休庭后拿出这些年xxx经营业务的签名单据,甚至是自认用被告作为主体进行签约的聊天记录后,对方代理人当即表示虽然不能作为财产和业务混同的依据,但尽量要求和解结案。很显然,我们前期的策略奏效了,对方再也不敢以“空城计”——名下无可执行财产作为压迫低价调解的底气了,因为财务和业务的混同是有可能将其实际经营人拉入执行范围。

 

于是法庭再次结束了庭审,但我们的武器库其实还有一个底牌,一个物流公司朋友以业务合作的名义联系到了xxx,他们的聊天记录里直接相关的证据(在此省略一百个字),xxx除此以外可能还有其他的壳用来经营。当然也是答应了朋友非必要不会拿出来,只是口头用以和法官交流。

 

05、结果挺好但略带遗憾

 

当然并非我们这个案件就完美了,毕竟上面所说的压箱底证据并非完全没有瑕疵,这个朋友也不愿意显名和出庭;我也咨询了做执行的朋友,他们告知这些证据也不是百分之一百可以证明业务和财务混同,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形成证据链条。

 

所以经和保险公司商议,在法庭组织下,最终以大部分的诉求金额和解了本案。但是结果是略带遗憾的,比如没有一个成文的判决没法形成判例。

 

但即使如此,对于园区内的该类企业而言,我想这个结果在其圈子内也有象征意义。至少在小范围内给此种运输模式的合作制定的商业样本,就像被告方经营人说的,今后他们也得买相应保险了;

 

而对于司法而言,至少对于该法院辖区内,法院也有了处理该产业上下游直接质量相关纠纷的经验,毕竟该辖区内有着该产业的完整配套上下游的园区,难免会再有纠纷;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承保该类业务也会更有底气,前端的理赔服务流程也可以完善,提升服务品质。从而也会减少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诉讼,也间接节省了司法资源。

 

06、总结

 

当然,这个案件结案也只是我们日常办案中的一朵涟漪,现在回想结案时候我都没有任何感觉,只是机械而麻木的结案归档。但再次回溯这个历程,其实在中间数次都有放弃的想法,比如接案时因为案件经济效益不高而考虑过拒绝委托,又比如在庭审中遇到大量技术上和程序上的障碍也想过“高性价比”快速的以小金额和解结案,甚至在最后面临可能的执行不利的局面时,也想着“听天由命”般拿个判决即可。

 

但无论如何,还是抵制住了这些“太聪明”的想法,最终顺利完成了一个这样小小的委托。

 

在此,还是很感谢客户的信任、厂商和代理人的帮助、团队的支持以及各方的配合,当然最终还是要感谢法庭公正审理,没有这样公正的司法环境也不会有一系列依照法律来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无法定纷止争为行业发展创造效益,更不会有我们民商事案件律师的发挥的“舞台”。

 

写于兰迪北外滩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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