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欧洲全体议会以587票赞成、9票反对、20票弃权于2023年6月14日投票通过了《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新电池法》”),欧盟理事会于2023年7月10日通过《新电池法》,该法规将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签署,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20天后生效。
2017年以来,欧盟先后发布《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欧洲绿色协议》、新《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对电池产业进行了布局规划。[1] 《新电池法》的颁布,一方面利于实现碳中和目标与落实《欧洲绿色协议》。该协议提出2050年欧盟实现碳中和且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脱钩的核心政策和主张,强调建立安全、可循环和可持续的电池价值链,[2]《新电池法》明确规定了电池的生产与回收利用的要求,为实现《欧洲绿色协议》中的碳中和目标指明方向。另一方面,《新电池法》为交通领域电动化的电池原材料供应提供保障。欧盟委员会《电池应用原材料报告(2018)》指出,欧盟国家的电池原材料储量和开采加工能力不能自给自足,原材料如钴、锂、天然石墨依赖于进口,《新电池法》规定了关键原材料的最低回收比例与其他相关要求,保障了电池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二、《新电池法》的“新”内容
与2006/66EC指令相比,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是管控方式由指令(Directive)转变为法规(Regulation),强调在欧盟成员国统一适用。[3]《新电池法》的核心思想是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电池原材料的开采、电池的生产、使用与回收各阶段都做出新规定。新增碳足迹、电化学性能、耐久性、安全性、可拆卸、可更换性、二维码标签、CE标记、再利用、再制造及电池信息的电子交换系统、电池护照等投放欧盟电池市场的管控要求,对运营商的尽职调查和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提出新要求,并在法规中提出了逐步升级的目标。[4]接下来本文将从电池生命周期中的三个阶段介绍《新电池法》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阶段:碳足迹[5]与电子标签[6]
根据《新电池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LMT电池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在该法案生效后的不同时间段满足在随附技术文档中包含碳足迹声明、加贴电池碳足迹性能等级标签、证明电池生命周期碳足迹低于法定阈值的要求,且不同种类的电池生产企业达到上述要求的时间不同。电子标签中包括电池的一般信息如电池制造商、电池种类与型号、生产与上市日期、化学组成、有害物质(除铅、汞、镐)以及关键原材料等。此外,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必须贴有包含其容量信息的标签;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应当在标签中说明特定用途使用时的最短的平均持续时间;所有的电池都应该附二维码以便于读取电池的相关信息。
(二)使用阶段:电池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7]、安全性[8]与供应链尽职调查[9]
《新电池法》对一般用途便携式电池(不包括纽扣电池)与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规定了不同要求。一般用途便携式电池中的非充电电池的参数包括最短平均持续时间、延迟放电性能与抗泄露性;而充电电池参数包括额定容量、容量保持率、容量恢复率、循环寿命、耐泄露性。[10]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参数包括额定容量和容量书案件比例、功率和功率衰减比例、内阻和内阻增加比例、在适用情况下,能源往返效率及其衰减以及电池在涉及条件下的预期寿命。[11]以上参数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达到最低阈值。
在电池的安全性方面,《新电池法》针对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在运行与使用中提出了安全性要求。在附随技术文档中说明其运行期间的安全性,适当考虑非水电解质排放的有毒气体风险并列出测试参数:热冲击与循环测试、外部短路保护测试、过充保护测试、过放保护测试、热扩散测试等。此外,对电池本身规定了有害物质限值,如所有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0.0005%;便携式电池(除应急与医疗便携式电池外)镐含量不得超过0.002%;在法规生效1年后,便携式电池铅含量不得超过0.01%。在法规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对于不同类型的电池参数,例如电池容量、容量恢复率、耐泄露性等参数需要达到法定的最低阈值。[12]
在电池使用阶段,《新电池法》强调要求电池投放市场的企业通过信息披露履行规定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并运行透明的电池供应链控制系统,保证监管和上游参与者的可追溯性;企业实现尽职调查责任分配;建立申诉机制等。[13]
(三)回收阶段:原材料与电池的回收[14]
《新电池法》规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15]电池生产者应在各成员国制定的主管机构完成注册,并承担延伸责任。包括:组织废旧电池的分类收集,安排后续的运输、再利用、在制造、处理和回收活动;报告与在成员国市场所投放电池的信息;对收集的混合城市垃圾进行成分调查;承担履行上述责任产生的费用等。
同时,对废旧电池及原材料的回收提出更高要求,不同类型的电池生产者根据生产者延伸责任,应当确保在其首次将生产的电池投放市场的成员国境内,单独收集所有废弃的与其生产同类型的电池,无论其性质、化学成分、状况、品牌或原产地如何,并且要求电池生产者在规定的年限达到法定的废旧电池收集率。如所有成员国都要达到废旧便携式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收集率要求,分别于2023年末、2025年末、2030年末达到45%、70%、80%。此外,收集的电池不得处置或者作为能源回收的主体,企业应当采用最佳技术处理回收的电池,并且电池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水平应超过法定的最低阈值。(见下表)
《新电池法》规定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建立电池信息电子交换系统,系统包括可排序和检索的电池相关信息与数据。为了增加电池价值链透明度与数据可信度,《新电池法》规定在该法生效42个月后,上述三种类型的电池必须有“电池护照”,护照包括电池基本信息、价值链主体信息、可持续性与循环性信息以及性能与耐久性信息。电池护照的内容可以通过二维码在线访问,不同主体享有不同的访问权限:其一,公众可以访问如电池制造商与电池类型等;其二,具有相关合法权益的主体和欧盟委员会访问的信息如电池的详细成分等;其三,仅供市场监管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访问的信息,如证明符合本法规的测试报告结果。[16]
三、新规定的影响
(一)《新电池法》的全球影响
《新电池法》的公布实施一方面利于气候保护与绿色经济发展。对碳足迹管理体系以推动全球电池行业与上游产业链的低碳化转型;通过回收效率与再生材料比例阈值推动全球电池工业的循环化转型,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另一方面,该法规对电池行业的严格监管,一定程度上将阻碍电池行业的技术创新,过高的市场进入门槛,不利于市场竞争。欧盟建立原材料供应链与电池价值链管理体系,目的在于提高本土电池工业竞争力,在电池发展行业争夺话语权。欧盟所规定的严格的参数、阈值标准,复杂的标签信息要求也为其他国家电池行业进入欧洲市场设立了障碍。
(二)《新电池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新能源汽车与动力蓄电池行业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背景下,《新电池法》也将促进我国电池行业的技术升级,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更加环保、安全与高质量的产品。另一方面,欧盟对于欧洲本土企业的保护,可能对中国企业造成冲击。目前我国电池行业缺乏电池碳足迹核算标准、方法与碳足迹核算的国家标准,碳排放管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对于《新电池法》提出的严格标准,我国企业将可能因再生材料供给不足而不能满足;因相关的标签与电子信息体系将面临法规合规风险从而削弱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四、应对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电池行业的法律法规
《新电池法》对于碳足迹的管控以及全球降低碳排放的目标,将会影响全球电池产业与其他行业。为了实现我国电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一,我国应当完善电池产业的相关法规,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产业链实施碳减排。规定电池的生产、利用、回收、处理各环节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健全相关主体违反规定与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机制与监督机制。如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共同监督电池利用与回收安全问题;同时应加强电池产业链上企业的业务合作与环保义务与责任的承担的监管。
其二,坚持我国“双碳”目标导向,制定电池产业链碳减排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电池碳足迹核算对象、范围和边界,建立碳足迹测量、评价与核算标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法规、标准、制度的研究,[17]建立电池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行业数据库,支持行业内可共享碳足迹的数据获取、存储、挖掘和处理分析,为电池全产业链碳足迹评估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基础。[18]
(二)企业推进技术与管理模式的创新
我国电池企业一方面应当积极熟悉《新电池法》的内容,了解其中对于电池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以及履行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题的合规责任与义务,做好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布局的调整;另一方面,电池企业需要对现有产品进行技术升级,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体系,以提高自身电池回收效率与材料回收水平。
实际上,我国电池生产商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睿咨得能源电池材料供应链研究副总裁邹珏屏认为,“过去几年,中国的回收冶炼企业也不断在加强技术攻关、提高锂的收率,目前已经可以把锂在湿法冶炼端的收率从 70%多提高到 80%多,这一收率也已经超过最新的欧洲立法所规定的收率。不仅如此,基于目前公布的电池和电池材料回收加工项目,预计 2025 年全球电池破碎和电池金属回收冶炼产能将达到 720 万吨,其中接近90%的产能都在中国。”[19]
五、结语
END
参考资料
[1]刘猛:美欧应对气候变化主要举措及影响简析,载《财政科学》2021年第5期,第147-152页。
[2]庄贵阳,朱先丽:《欧洲绿色协议》:内涵、影响与借鉴意义,载《国际经济评论》2021年第1期,第116页。
[3]黎宇科,高洋:德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经验及启示,载《资源再生》2013年第10期,第48-50页。
[4]刘南,乔凡宸等,欧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与启示——基于欧盟《新电池法》的分析,载《环境影响评估》2022年第6期,第45页。
[5]Article 7 Carbon footprint of 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 rechargeable industrial batteries and LMT batteries
[6]Article 13 Labelling and marking of batteries
[7]Article 9 Performance and dur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portable batteries of general useArticle 10 Performance and dur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rechargeable industrial batteries, LMT batteries and 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
[8]Article 12 Safety of stationary battery energy storage systems
[9]Article 39 Obligations of suppliers of battery cells and battery modules
[10]ANNEX III Electrochemical performance and durability parameters for portable batteries of general use
[11]ANNEX IV Electrochemical performance and dur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LMT batteries, industrial batteries with a capacity greater than 2 kWh and 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
[12]Article 6 Restrictions on substances
[13]环球零碳|欧盟《新电池法规》解读,2023年6月25日。
https://mp.weixin.qq.com/s/Xe4xWtxeMCN50PW1w4IuDA
[14]Article 60 Collection of waste LMT batteries &Article 61 Collection of waste SLI batteries, waste industrial batteries and waste 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 & ANNEX XII Storage and treatment, including recycling, requirements
[15]Article 56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16]Article 77 Battery passport & ANNEX XIII Information to be included in the battery passport
[17]王萍,刘波,高二平等: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的现状及建议,载《电池》2020年第3期,第280-283页。
[18]钱玉娟,雷军:建设新能源汽车碳足迹核算体系,载《经济观察报》,2022年3月14日。
[19]李丽旻:问计业内人士:如何应对欧盟电池法,载《中国能源报》,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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