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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在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许多企业为了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追求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宣传效果,通常会选择在广告中标注专利。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不规范标注专利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

 

在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识的法律责任认定,属于《专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交叉研究议题,涉及专利标识标注不当行为的认定,还涉及法条竞合的问题,最终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文将对此进行如下探讨:

 

一  广告中专利信息标注不明确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

 

《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以标识专利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规定须标注的具体信息。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此详细规定,出台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1.要求以中文标明专利号和专利权种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须标注内容包括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在不误导公众的前提下,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和图形标记。这一点在《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进行了重申。这表明,在广告中可以采用中文标明专利号和专利权类别,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和图形标记。

 

2.“国际专利”须依法取得中国专利权,标明中国专利号及专利类别。

 

在广告中宣传“国际专利”是否不受此限呢?并非如此。专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应称为“专利的国际申请”。目前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一是巴黎公约途径,二是PCT申请(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是目前在多国申请专利的主要途径,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进入国际阶段仅说明初步符合国际要求,但能否获得某一个缔约国的专利授权,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通过审查之后才能获得该缔约国的专利权授权,即通过国家阶段。

 

因此,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商业广告中,宣称取得境外专利的,只要未依法取得中国专利权授权、未标明中国专利号及专利类别,即使如实标明了境外专利号、专利类别及授予专利权的国别地域,也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3.标注专利产品的范围有哪些?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对于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该产品包装及说明书如若标注专利标识的,按第六条规定,应以中文特别标明该产品系依专利方法获得的。如果广告中的产品说明书标注专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4.法律责任

 

广告中专利信息标注不明确的行为通常依据《广告法》予以规范调整,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具有惩戒和教育性,实践中,在个别地区,如广告主首次轻微违法并且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  广告中假冒专利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以下五种假冒专利的情形,(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1.关于专利标识标注的规定,《专利法》与《广告法》存在竞合。

 

广告中标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标注无效专利、过期专利、未经许可的他人专利,既符合《专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也符合《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标注不当行为,存在法条竞合。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予以解决。

 

根据该《批复》,标注无效专利、过期专利的广告的,既可以适用广告法,也可以适用专利法。罚款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将产品说明书作为广告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为广告的行为,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进行认定。

 

对于两法法条竞合的其他情形,《批复》未予详尽规定,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分析,大体持以下几种观点:1.仅涉及专利的,依据专利法规定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2.利用专利标识作广告宣传,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告法予以惩罚力度已足够的,依据广告法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3.主要利用专利标识作广告宣传,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专利法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

 

2.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冒他人专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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