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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刑事案件的出罪路径

*2024年3月30日下午,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十七期“涉外刑事业务的辩护与拓展”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举办。蒲桂平律师在第一板块“涉外案件出罪路径”中做主分享,以下内容根据演讲整理。

 

近一段时间,关于无罪辩护的论坛、研讨好像少了。有教授撰写文章说:律师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前几天,最高院的大法官也说过:律师要立足轻罪的辩护,哪有那么多无罪案件,公安、检察都是吃干饭的吗?

 

但是,从检察院办理的不起诉(广义的无罪)案件数量来看,不起诉的无罪案件,数量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新高。

 

今天,把出罪辩护这个老话题,结合我一点新思考,跟大家做个汇报。

 

分三个方面:第一是出罪的法定事由;第二是出罪的超法定事由;第三是出罪辩护的阶层思维。

 

01 出罪的法定事由

 

我们先回顾一下历年来法院的无罪判决情况:

 

到目前为止,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是比较低的,比如:2022年,万分之44;2023年,万分之48。

 

但近10年来,检察院不起诉的人数是在增加的,尤其是2018年,136970人不起诉;2021年,348000人不起诉;2023年,552000人不起诉。

 

上述数据说明,表面上大家不探讨,不研究无罪辩护,实际上却卯足劲在作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们总结了八类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出罪的事由(见下表)。

我把这八类情况做了一个归纳,归纳出三十种出罪情况(见表)。

在适用刑法判决无罪的案件中,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无罪的案子占到了60%;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即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而判不构成犯罪的占到了20%;正当防卫,无罪的占到了8%。

 

02 出罪的超法定事由

 

除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出罪的事由之外,没有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出罪?我归纳了十类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出罪的情况,就是今天要讲的第二部分:出罪的超法定事由(见表)。

用案例的方法出罪,我把它放到第一,是因为在今后的一段时间,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辩护出罪或许是出罪的一个重要的路径。前一段时间,张军大法官说,如果法官处理的案件与典型案例判罚不一致,对法官要进行追责。显然,今天案例库中的案例与以前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其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在辩护的过程中,运用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辩护,是一个很重要的出罪路径。

 

再看最后一类:电话答复。我去年年底办了一个诈骗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南省高院的一个电话批复,认定诈骗罪金额应当扣除案发前已经退还的金额。这个批复不难理解,就是把案发前已经退还的金额扣掉,但是,当案发前全部退还了,怎么办?不按犯罪处理吗?

 

我拿着这个批复去沟通:扣减后诈骗数额为零了,就不符合诈骗罪立案的标准,公安就不能立案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公安机关撤案?后来,检察院决定对这个案件不起诉。

 

以上是出罪的超法定事由,在辩护中,我们可以充分考虑并适用,当这些观点被司法实践广泛适用的时候,刑法的出罪体系就越来越健全了。

 

03

出罪辩护的阶层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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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早的辩护,通常用的是四要件辩护,即缺少某要件,不构成犯罪。后来,我们用三阶层的理论辩护,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任性,至今为止,我依然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辩护思维。

 

今天我讲的阶层辩护思维,和这个不一样。

 

我说的阶层辩护分三个维度,第一是法律层面;第二是技术层面;第三是价值层面

 

法律层面就是出罪的事由,也就是前面讲的出罪的法定事由和出罪的超法定事由,就是找到这个案件出罪的法律或理论依据,这是第一步。

 

技术层面就是对法律事由或者超法律事由提炼并展示出来,能够说服案件的承办人

 

去年年底,兰迪搞了个“十佳案例的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出来以后,有个律师说他提供了三个案例,不但标的大,而且结果是赢的,但是三个案例一个都没评上,评选是不是有黑幕啊。

 

我也不好解释,其实报选的案件中,有很多无罪案件、有影响的案件,也没有被选上;但是,有年轻律师,他们的案件影响不大,而且结果也只是缓刑,可他们的案例却被选上了,你知道为什么吗?

 

一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案子,罪名也不是重罪,买卖了10份,当事人自己在检察院认罪认罚3年。法官同意,并要判实刑。辩护人在一审时介入,不同意判实刑,结果就被法官训斥。

 

法官说:买卖9份证件以上的一律升格法定刑,按照“情节严重”判实刑,本市司法系统内部是有文件的,我判了多少这种案件了,全都是这样判的。辩护人找到了这份红头文件,确实对量刑时这么规定的。但是,最高院、最高检早就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不能单独出量刑规定,已经出具的,应当自行废止。就是说这个文件与最高院的文件精神是相冲突的。

 

于是,辩护人搜集这个法官以前办理的这类案件,“9份以上”的情况确实都判了实刑,都是依据这个内部文件规定判的。辩护人对法官讲:你办的这些案子可能都是错案,因为,你依据的这个文件违反最高院的规定,根据无效的内部文件进行的裁判,当然是错误的;我们法律人对法治应该有一个基本信仰,咱对事不对人,我们要启动一个程序,针对这些案件,要么投诉,要么申诉,必须要搞清楚,按法律规定,买卖10份公文是否一定是升格法定刑要判实刑。

 

最后,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很快下来了,被告人判的是缓刑。

 

你说这个案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是律师用这种方法,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样的案件入选上榜,会产生争议吗?

 

其实,评定十佳案例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技术。

 

同样的案件,有律师辩护结果是判实刑,有律师辩护结果是判缓刑;同样的案件,有律师辩成从轻处罚的有罪结果,有律师辩成不起诉的无罪结果;其实技术和经验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价值层面,听起来有点虚。在2019年,上海几个基层检察院,邀请大成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等,举办了一个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诉辩比赛,当时大成律师事务所参赛的是荆亚斌律师、杨俊律师、尹一行律师,我给他们做指导。

 

我记得赛前的那个晚上很晚了,荆亚斌来电话,问我这个案子咋样上价值?荆亚斌也是上海律协刑委会的成员,是一名久经沙场的优秀的辩手。

 

这一场是和某某区检察院对阵,最后,荆亚斌律师用张军检察长的话来做结案陈词的时候,用检察机关大领导的话来反驳对方检察官辩手,坐前几排的检察院领导都笑出了声,同时也透露出赞赏的眼神。这场比赛既精彩,我们又毫无争议地赢了。复盘的时候,大家都看到结案陈词中准确应用大领导讲话,把辩护的意义升华了,现场的效果也出来了,为赢得比赛增添了砝码。

 

所以,我经常认为,辩护的灵魂,是上到价值层面。就像电影《第二十条》,检察官最后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就是上到价值层面。

 

有时候,上价值,往往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就涉外刑事案件的价值而言,由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上到价值层面辩护的空间会越来越大,因此,在不远的将来,我相信涉外刑事案件的辩护,会涌现出一些更厉害的大律师。

 

三阶层思维的辩护是我自己提出的,不一定对,大家可以试一试好不好用。

 

但是根据我自己办案情况,当一层一层做到价值层面的时候,感觉上稳了、上准了的时候,心里会特别踏实。

 

最后,我觉得:出罪辩护,除了法定事由,还有法外事由;既要上技术还要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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