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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游戏行业中的隐秘财富:哪些要素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在游戏行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模仿或超越原创游戏产品,从而损害原创者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游戏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对于游戏企业来说,首先需要了解哪些游戏要素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客体。下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梳理。

 

一、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上述概念可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三项。

 

秘密性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要件里“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不一定是全体公众,可以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知悉”则强调特定信息的“易获得性”,既可以是公众普遍知悉,也可以是公众因容易获得该信息而容易知悉。

 

价值性要件,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要件以秘密性要件为前提,指的是特定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保密性要件要求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些保密措施不应是事后的亡羊补牢,而是一种事先的预先防范,能够使其他人注意到,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明确了需要保密的具体范围。

 

二、案例探究:游戏要素中的商业秘密

 

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游戏要素展开介绍和分析。

 

1. 游戏软件源代码——以仟某公司、鹏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为例

 

游戏软件源代码包括游戏引擎源代码、产品源代码、编辑器源代码、相关技术文档等。在本案中,仟某公司和鹏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共同开发运营"帝王霸业"网游。徐某和肖某曾是仟某公司员工,参与该游戏开发。离职后,他们成立策略公司,推出经营页游三国、三国逐鹿游戏。这两款游戏著作权归南某公司,肖某的同学是其法人代表。仟某公司和鹏某公司认为徐某、肖某将代码带走后进行少量修改,以页游三国、三国逐鹿的游戏名称进行运营,侵犯了仟某公司和鹏某公司商业秘密,即“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程序及相关文档,具体是指软件名称为“帝王霸业”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上的商业秘密所代表的源程序和文档。

 

仟某公司、鹏某公司主张保护的“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取决于该源代码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

 

关于秘密性要件,首先,仟某公司、鹏某公司以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书》证明,仟某公司、鹏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源代码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声称没有证据证明该源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鉴定内容涉及信息是否为公众普遍知悉、是否容易获得以及商业价值方面的内容,并不涉及保密措施。而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与该信息是否为公众普遍知悉,并不必然有关联。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技术信息为公众普遍知悉,故其反驳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涉案游戏软件源代码是其开发者组织人力,投入资金,经过长时间创作开发而得,不属于容易获得的信息。综上,前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关于价值性要件,该游戏能够上线运营,并为游戏运营者带来经济收益,因此游戏的源代码具有商业价值。

 

关于保密性要件,前述游戏软件源代码被放置于公司“帝王霸业”游戏的游戏库中,只有负责有关工作的人员具有访问该库的权限。再者,徐某、肖某与仟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了计算机程序,徐某、肖某对仟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以上证据和事实,能够证明仟某公司、鹏某公司已对“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前述措施能够使其相对人注意到,权益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该保密措施是合理、有效、具体的。

 

综上,仟某公司、鹏某公司主张保护的“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三个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2. 算法——以智搜公司诉光速蜗牛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为例

 

在本案中,智搜公司是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产品有“天机”APP以及AI写作机器人,采用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实现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等功能。光速蜗牛公司采用与智搜公司实质相同的推荐算法,用于融资、推出APP应用程序。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部分重合,智搜认为光速蜗牛公司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光速蜗牛公司认为,就单个技术方法而言,算法采用的是已经公开的技术,本案的算法不构成商业秘密。

 

算法为游戏的设计、开发和优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算法的本质是用于解决特定的运算和逻辑问题一系列程序指令,是一种技术信息。在构成技术信息的前提下,以下对算法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就秘密性要件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三、四条的规定,对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果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该信息则符合秘密性要件。即便算法的基础是公开技术,但是投入商业使用的算法是公司投入大量成本研发测试、针对商业需求不断优化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公司还需要处理数据、改进算法等。由于算法并非相关技术人员普遍知悉,也不容易获得,所以构成秘密性要件。

 

关于价值性要件,算法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市场需求、优化产品性能、提升服务质量,从而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而且,算法还可以作为企业的技术壁垒,保护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具有商业价值。

 

最后,关于保密性要件,本案中智搜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方式,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因此,本案件中法院认定,符合法定要件的算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3. 游戏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以衢州某公司诉周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例

 

周某某自2001年6月起在衢州某公司负责网站和软件开发。2002年,衢州某公司注册运营“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2003年,冯某、陈丙、陈乙入股衢州某公司。同年3月至7月,陈甲任衢州某公司技术总监。2003年底至2004年初,“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用户数超55万。2004年5月至6月,五被告离职后共同成立BOX01工作组,建立www.box2004.com、www.ibox.com两个网站。衢州某公司认为五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主要为涉案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数据表中的注册用户名字段、注册密码字段和注册时间字段等信息。五被告认为,涉案网站数据库中客户名单数据表中的注册用户名字段、注册密码字段和注册时间字段等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首先,上述用户信息是涉案网站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信息,原告为吸引网络游戏爱好者在该网站注册并参与交流付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该网站数据库中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其次,上述用户信息证明了涉案网站作为游戏网站具有较大的用户群和访问量,而网站的访问量又与网站的广告收入等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上述用户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最后,原告为涉案网站的数据库设置了密码,并且该密码只有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被告周某某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邱乙知晓,在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也有保密条款,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网站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数据表中的注册用户名字段、注册密码字段和注册时间字段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4. 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动作及相关组合——以某科技公司诉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为例

 

游戏角色、场景、动作及相关组合在实践中可以体现为游戏画面、游戏视频等内容。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是某游戏的运营方。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发现玩家陈某在参与游戏4.0版测试时,违反保密协议,将测试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导致新角色和场景信息提前外泄。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将测试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的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游戏角色、场景、动作及相关组合虽然不属于《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该规定所列举的经营信息的常见形态,但显然具备商业秘密项下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适宜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一方面,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通常系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长期不懈努力地创新、创造和积累所获得的信息,且对权利人开展经营往往具有核心竞争价值。一般而言在游戏产业领域,以游戏角色形象、角色动作、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动态游戏画面系一款游戏带给玩家愉快游戏体验的基础性元素,是游戏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付出不懈的努力和投入,这符合经营信息的上述基本特征。另一方面,游戏经营者在运营游戏时采取长线运营策略,通过不断修改、更新、增加内容等方式对游戏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升级、迭代和优化,并在此过程中对尚未公开的内容予以保密,从而提升游戏产品的热度和关注度,已经成为网络游戏产业领域并不鲜见的商业模式,具有纳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因此,如涉案游戏画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则其理应属于该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范畴。

 

关于是否符合秘密性要件,本案中,涉案游戏于2023年4月26日上线以后,先后于同年6月7日、7月19日、8月30日、10月11日、11月15日、12月27日及2024年2月6日等时间进行了版本更新,并发布了新的角色、地图、道具、任务、活动等内容,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可见涉案游戏画面具有在被诉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较大可能性。

 

那么,涉案游戏画面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一方面,从外部数据来看,截至2024年3月5日,涉案游戏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平台上的下载量超过2200余万次;涉案游戏在相关社交网络平台上的粉丝数量超过1500余万;新华网、解放日报、文汇报等国内媒体对涉案游戏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涉案游戏获得了TGA2023最佳移动游戏、AppStore2023年度iPhone 游戏、GooglePlay2023年度最佳游戏等诸多荣誉和奖项。因此,该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受欢迎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另一方面,某科技公司对涉案游戏所采用的不断更新迭代的经营模式,提升了该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持续的版本更新中所包含的涉案游戏画面内容能够为申请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游戏画面具有商业价值。

 

最后,某科技公司与陈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信息的内容、保密义务、保密信息的使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可以看出,某科技公司对涉案游戏画面等内容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因此,本案件中法院认定,符合法定要件的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动作及相关组合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三、结语

 

在游戏行业,创新是核心竞争力,而商业秘密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其保护尤为重要。游戏要素形式多样,从外在的角色到内在的算法,均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一部分。上述的案例分析旨在帮助大家了解对于游戏要素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分析思路,结合司法实践,在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保护方面,提示权利人关注如下细节:

 

1. 商业秘密的认定

 

在判断特定游戏要素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三大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缺一不可。

 

(1)秘密性:核心在于非公知性。对于游戏企业而言,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必要求其每一个细节都不为公众所知悉,关键在于其整体是否具有秘密性。例如,一款游戏的独特算法或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设置,即使部分元素可能被玩家猜测或讨论,其整体构思和实现方式仍处于秘密状态。

 

(2)价值性:这一点相对容易举证,无论是现实的商业价值还是潜在的市场优势,只要能证明该信息能为游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可满足价值性的要求。

 

(3)保密性:游戏企业必须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匹配的合理保护措施。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广度和强度、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情况、商业秘密的价值高低、知晓范围和难易度,以及他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及外部合作伙伴签订包含明确保密条款的协议、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限制访问人员数量,并对参与游戏项目的关键人员进行入职和离职时的承诺与审计。

 

2. 商业秘密的保护

 

(1)注重事前防范

 

游戏行业不乏因泄密导致维权的案例,泄密者往往因利益驱动而行动。一旦泄密,从法律角度,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将不复存在,损失难以挽回;从商业角度,考虑到游戏的社交属性,泄密还可能严重损害玩家体验,影响企业形象。

 

一款游戏在设计开发、发布运营等环节中涉及的人员较多,建议游戏企业应通过用户协议、外部合作协议等方式,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方进行事前特别提示,明确违约责任,降低后续维权难度。同时,应当在企业层面和项目层面均建立统一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培训和宣贯,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使得他们不愿且不能泄露商业秘密。

 

(2)事后积极维权

 

面对泄密事件,游戏企业应迅速采取行动,及时取证并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在诉讼过程中,注意明确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对涉案游戏要素发布前的预热准备、后期运营规划的成本,以及因泄密事件而新增的投入和损失。

 

尽管单个维权事件的成本可能较高,但这不仅体现了游戏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决态度,也是优化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重要契机。通过积极维权,企业对外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的泄密行为,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对内也能够逐渐建立起贴合企业情况、游戏特点的有效、可落地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相信游戏企业通过在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前防范和积极维权上不断下功夫,可以构建起一道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助力游戏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参考资料

 

[1](2019)粤知民终457号判决书

[2](2012)刑终字第5321号判决书

[3](2019)粤09刑终2号判决书

[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34号判决书

[5](2012)杭西知初字第1887号判决书

[6](2019)粤知民终457号判决书

[7](2021)粤03民初384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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