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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RCEP框架下跨境支付的法律问题与规则构建

随着RCEP协议的全面生效,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达成,各成员国间贸易的持续增长,以及制定高效的跨境支付方案,都需要依托全球支付网络、全域服务生态、全链安全系统三个核心的深入创新和探索,为跨境业务寻求合规、安全先行、兼顾防范支付欺诈风险,提高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能力的跨境支付手段,为外贸企业安全支付、高效出海保驾护航。

 

随着世界的全球化,贸易网络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希望有效的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增加商业活动和争取主导地位,自由贸易协定能有效消除缔约国之间特定商品或服务贸易的关税、配额和相关壁垒,促进各方贸易的增长,从而提高经济收入和人民生活水平。

 

2020年11月15日,经过八年的谈判,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大韩民国和新西兰)领导人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谈判是由10个东盟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和5个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在2012年11月于柬埔寨举行的第21届东盟峰会上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和达成,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成员国占全球GDP的30%,占全球贸易的28%,占世界人口的30%。RCEP不仅在区域一体化方面取得显著的成功,而且在区域合作各个方面都将大有可为[1]。该协议将通过取消超过65%的贸易商品的关税和配额来改善市场准入,通过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和法规使贸易更加活跃,同时积极创造供应链和服务以及相关的就业机会,鼓励企业在该地区进行更多投资与合作。

 

在当今的全球经济中,跨境支付是促进客户、企业和政府之间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命脉[2]。据估计,到2023年,全球跨境支付行业的总市场规模将从2022年的156万亿美元上升至190万亿美元。此外,跨境支付的价值预计还将大幅上升,预计未来五年达到250万亿美元的上升空间。对于不断增长的跨境支付来说,这是一个巨大变化的时期,出现了许多新趋势、新技术、新的市场进入者和参与者,以及围绕RCEP加强跨境支付监管合作的呼声,呼吁整个生态系统(包括银行、服务提供商、新进入者和监管机构)专注于解决跨境支付的法律问题和创新规则体系。

 

一、跨境支付的现状和亟需解决的难题

 

在RCEP成员国之间的跨境支付,本质上比国内支付更复杂,在整个生态系统中都存在无法避免的缺点。这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一)速度慢:多阶段交易需要更长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从两天到十天),迫使收款人等待付款通过。例如,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中亚五国之间的跨境支付正常需要5-7天。中国与俄罗斯的跨境支付在其稠州银行退出之后,找不到其他便捷支付通道,如果通过当地银行,少则十天,多的则可能遥遥无期的,大大降低了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成本高:货币兑换成本、中介费用和监管费用导致每笔交易价格高昂的成本。产业转移至海外,大部分公司会通过收购、并购海外公司实现快速投资,那么投资入市有一个投资资金的税负,产生利润后,收益部分还会被资本利得税再负担一笔,这样资金的一进一出的损耗无法让一些本就靠低价生产的厂家负担不起这样的损耗,这也是倒逼着他们走上钱庄等不法渠道,增加了贸易的风险和不可控性。

 

(三)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弱:由于过程中涉及如此多的中介机构,通常很难准确知道任何时间点的付款情况。中间环节的增加使得交易情况更加复杂和低效,新的科技和手段便捷了交易的同时,也使得交易安全性大打折扣,例如“对敲手段和数字货币”的结合,几乎使得跨境交易基本上无法追溯。

 

(四)安全问题显著:在安全协议薄弱或网络保护不力的司法管辖区,网络犯罪的风险会增加[3]。如果国家层面采取“一刀切”政策,认定所有加密币在国内交易都是犯罪,所有货代换汇或者代收代扣,垫付货款的对敲手段也大多数认定为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非法买卖外汇等罪名,使得跨境支付几乎寸步难行,无法实现。但在现实交易中,大部分案件往往都会因无法提供资金流水走向、特定合同和海关单证等相关证据而被直接判定有罪。甚至,这些一比一对应的单证往往又因为交易背景的特殊性,而导致无法提供。大部分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在认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基本上就不会再考虑当下外贸交易的困境。现实中呈现的物流是强大的,资金流却是堵塞的,本应相辅相成的跨境支付无法快速实现,贸易开放与合作成为一纸空文。

 

(五)流动性差:大多数跨境支付依赖于账户的预融资来最终结算支付。传统支付基础设施系统也导致效率低下,因为缺乏更快、更简化流程所需的数字技术和连接性。这些技术不仅落后,还必须承受无处不在的受信任方网络和大量监管基础设施的阻碍。因此能为高风险市场提供服务的相关银行网络势必减少。这一难题并不容易解决,因为它跨越了多个司法管辖区,在本地监管方面具有各自的框架、运营特点和不同的成熟度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毫无疑问国际合作至关重要,出于这个原因,RCEP已将加强跨境支付列为优先合作事项。

 

二、法律监督和规则构建的重要性

 

传统银行拥有广泛的分行和代理银行网络、与客户的深厚关系、广泛的产品供应、机构银行关系、外汇和流动性的主要渠道以及风险和监管基础设施,被认为在这一领域进展缓慢。与前者相比,创新者和新进入者更善于以最敏捷的方式采用新技术。在某种程度上,这是由于更少的直接监管要求、更灵活的启动协议和批准流程,所有这些都为提供新的解决方案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新进入者和创新者甚至可能改变跨境支付市场的本质和内在动力。

 

虽然在电子商务、销售点采购(即客户对企业)、支付(即企业对客户)、汇款(即客户对客户)和供应商支付(即企业对企业)等领域存在激烈竞争,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仍在制定法规以应对新技术和服务。毫无疑问:新进入者和创新者取得有意义的成功取决于对以下因素的深思熟虑:(1)当前标准和不断发展的监管要求;(2)实施稳健的合规流程;(3)任何提供直接或间接商业支付和/或国库支付处理(银行间转账)或旨在支持所述处理的技术服务提供商都有浓厚的合规文化背景。

 

总之,只有整个生态系统(银行、服务提供商和监管机构)的合作才能为解决具体难题奠定坚实的基础,跨境支付领域的服务提供商可能希望专注于要解决:如何快速无缝地转移资金。然而,与此同时,还必须全面审视风险形势,识别和审查跨境环境中围绕身份、透明度、安全性和监管变化的潜在风险的主要来源。如果考虑到对风险状况更全面的了解,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基础将会更牢固。

 

三、优化建议和法律规范的具体措施

 

建议1:互联网企业百强榜单

 

为了减轻只关注“效率高于安全”所造成的危害,应考虑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加快跨境支付。并非所有支付的风险都足够高,以至于需要进行交易筛选,相反,并非所有支付都能通过即时结算为客户带来明显的好处。事实上,对于面临欺诈风险或不愿面对欺诈风险的客户来说,他们可能有充分的理由“选择加入”一个更慢但更安全的支付框架,从而有机会进行此类筛选。例如,支付利益相关者可以开发基于风险的自动路径选择流程。部署基于风险的方法将允许客户选择建立安全的支付通道,以便进行适当的分析、筛选和召回根据风险预期和客户偏好进行适当的支付。

 

 

建议2:“经济犯罪安全设计”作为支付改革的政策原则

 

笔者认为,参与支付系统未来的政策制定者必须在政策设计阶段实现支付效率和经济犯罪安全之间的平衡。总的来说,笔者建议在开发新的支付架构时应遵循“经济犯罪安全设计”的基本原则。这应包括评估支付改革导致的潜在漏洞和减轻此类风险的适当措施,同时考虑到欺诈和反洗钱制度。例如,实际交易中出现的非法经营与非法换汇,违反了国家外汇监管的规定是直接认定违法。若存在一个缓冲空间,尤其是考虑到外贸领域下的现状,外国采购商本就无法直接支付外汇给予国内的市场经营户,此时通过第三方支付获取的便利性,类似义乌的“义支付”是否就利用平台上外汇进出对冲,变相对敲的方式就避开了洗钱的嫌疑,以支付的名义避开了真实换汇的平台目的。包括对于银行也无法抵挡的海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合法性冲击。

 

这一政策原则应缓和此前对跨境速度和效率的关注,并确保反洗钱和欺诈防范成为支付系统设计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可能包括以下结果:

 

1. 支付架构政策制定者承认,作为私营部门和其他公共部门实体的合作伙伴,他们在经济犯罪检测和破坏系统的有效性方面负有责任和重要性,以确保社会免受欺诈和金融犯罪的影响;

2. 支付架构政策制定者允许并参与对欺诈风险、洗钱、制裁、恐怖融资和扩张融资以及其他经济犯罪风险要素的全面考虑;

3. 国际反洗钱金融组织(FATF)和国际清算银行(CPMI)联合评估“即时支付”举措制定缓解流程,专门针对现有关键欺诈和金融犯罪预防能力造成的潜在危害,包括出于经济犯罪安全原因选择退出即时支付的可能性;

4. 国际清算银行和FATF联合召开防范经济犯罪风险的支付安全年度会议,邀请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第三方参与。

 

除了迫切需要减少与当前路线图相关的漏洞之外,笔者还建议支付改革中的“经济犯罪安全设计”包括考虑如何通过支付改革议程实现经济犯罪检测能力的实质性增强。具体而言,在RCEP的框架下,加强主权国家央行集中合作和国际协调,“经济犯罪安全设计”的政策原则有助于重新调整跨境改革的方向,并使支付过程更加安全。考虑到跨境路线图的步伐以及未来几年支付领域更多深远改革的前景(如央行数字货币),这种政策转变是一项紧迫和现实的需要。

 

 

建议3:数字经济时代革新国际支付体系

 

随着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推出的审慎监管改革,这种生态系统变得更加复杂和昂贵。随着技术的创新,特别是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出现,导致了基于加密货币的并行价值转移系统的转变。云计算、软件创新和应用编程接口使用的增加相结合,创造了新的商业和技术模式,革新了国际支付体系领域。

 

央行数字货币的到来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大额系统的跨境支付,提供了许多现实世界商业方法的案例[4]。安全可靠的方式来实现跨境转移资金的能力对全球经济都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跨境支付已经有几个世纪了,跨境支付支撑着国际贸易,是让这个全球化的世界在商业上运转的核心要素。

 

传统的跨境支付国际机构有两个著名老牌参与者:SWIFT(全球银行间报文传送网络)和CLS银行(持续联系结算)通过其遍布各大洲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庞大网络,SWIFT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了一个专用的支付传输渠道。几十年来,通过SWIFT进行的跨境支付速度缓慢且问题重重[5]。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很难密切监控支付进度并发现支付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延误/费用[6]

 

自从全球支付创新技术的出现,通过支持支付网络端的云基础设施在网络上跟踪交易消息已经成为可能,该基础设施的功能非常类似于交付跟踪服务。这大大加快了执行速度,超过90%的交易通过新的支付创新手段执行,付款在24小时内贷记。尽管新的技术出现解决了一些实际难题,但它没有消除对银行间信贷的需求,也没有将信息传递与流动性联系起来或提高整体流动性效率。可以说,这本身并不是创新,而是对一个复杂系统运作方式的渐进式改进。降低支付流程本身的复杂性,才是真正的创新难点及解决切实问题所在。

 

现在已有技术能够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实现不同货币的批发外汇交易的近乎即时的双边结算,因此有充分理由让跨境资金流动不再依赖商业信贷或代理银行的预融资,代之以一个可以在双方之间进行点对点双边支付的系统,并由指定和有限制的央行储备提供支持。对于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来说,目前使用的央行货币仍然是首选资产,让银行能够使用央行资金进行跨境支付,而不需要依赖商业银行中介和成本高昂的商业银行资金(包括额外的信贷成本),这可以通过设计和创建适当形式的基础设施来实现。当然,央行的扶持政策必须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建立了一个中央分类账,拥有中央储备的银行可以使用该分类账进行跨境交易。笔者还见证了CBDCs概念的出现,这是一种新形式的央行数字货币,旨在将主权货币带入数字时代。

 

 

建议4:强化合规管理,提升跨境支付风控水平

 

跨境支付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将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纳入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层面。在组织架构上,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同时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形成高管层牵头、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合规管理格局。

 

在操作层面,应建立健全覆盖客户准入、交易监测、风险报告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比如,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客户身份资料收集标准,针对高风险客户如政治敏感人士、高风险行业客户等,开展加强尽调。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提升客户身份验证及交易监测效率。

 

针对跨境支付频发的合规风险点,律师团队还可协助企业编制合规操作指引,明确禁止性行为边界。比如,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合规风险,梳理支付牌照许可范围,明晰备付金集中存管、收单外包实名制等监管要求,规范业务流程和合同文本。再如,针对外汇违规风险,细化贸易背景审查、外汇收支申报流程,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向的监测。

 

 

建议5:完善跨境支付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跨境支付纠纷呈现多发态势。为有效应对,应进一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拓宽纠纷解决渠道。除了诉讼外,还应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跨境商事调解中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调解功能。同时支持有丰富涉外商事仲裁经验的机构成立国际商事仲裁院,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二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建议最高法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RCEP成员国签署更多司法协助协议,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交流合作机制。通过确立国际诉讼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司法协助事项,有效破解跨境纠纷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难题。还可借鉴新加坡"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成立国际商事法庭,由本国与域外法官共同审理国际商事纠纷。

 

三是强化律师专业能力。律师在代理跨境支付纠纷时,应全面审查案件,综合运用国际条约、惯例、冲突规范等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灵活采取财产保全、禁令等诉讼保全措施,提高涉外判决、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加强与境外律所合作,必要时共同承办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案例研讨、专题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律师团队办理跨境纠纷的专业水平。

 

 

建议6:践行数据安全理念,防范数据跨境传输风险

 

在数字化时代,跨境支付必然伴随海量敏感数据跨境流动,对此,企业和律师应携手共建数据安全防线。

 

企业应贯彻落实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梳理数据流动全景图,对标重要数据、个人敏感信息目录,摸清家底。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分级分类、访问控制、加密脱敏、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嵌入到产品和业务全生命周期。引入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同态加密等前沿技术,确保数据"可用不可见"。

 

律师团队应协助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全面评估数据出境的必要性、数据接收方资质、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等,并形成评估报告存档备查。针对跨境支付常见场景,设计合规的数据共享协议模板,明晰数据最小化使用、转让限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严格管控供应链数据安全。

 

此外,还应密切关注国内外立法动态,积极为行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建设建言献策。例如:围绕建立健全跨境支付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白名单"制度、数据出境标准合同规则等,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

 

四、结语

 

当今的全球数字经济预示着一个新的商业时代的到来,这促成了一个跨境支付生态系统,如何在RCEP的框架下,创新解决跨境支付存在的信任有限、成本高、速度慢和透明度不足等难题,成员国间越来越认识到RCEP范围内推广统一的国际支付体系的必要性。

 

依托对全球支付网络、全域服务生态、全链安全系统的深入探索打造,能提供跨境人民币、跨境外汇等在内的成熟一站式跨境支付的产品,赋能外贸企业安全支付、高效出海。通过采用基于去中心化的技术创新和高效的监管机制,可以以开放、可互操作和即时的数字格式对法律实体身份进行不平等的保证,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将能够以更高的信心和效率进行交易。这一切意味着更快、更便宜、更简单的合规性。RCEP成员国间的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数据用户将能够快速、轻松地识别存在合规风险的个人和公司。这将为所有人带来一个更加透明和安全的金融环境。

 

参考资料

 

[1] 何曾.建设中国-东盟区域性国际支付系统研究[J].南方金融, 2014(2)

[2] 王朝阳,宋爽. 一叶知秋:美元体系的挑战从跨境支付开始[J]. 国际经济评论,2020(2) 

[3] 管涛. 从货币的功能看数字货币与货币国际化的关系[J]. 国际经济评论,2023(2) 

[4] 沈伟,靳思远. 信用货币制度、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国际化——从“数字钱包”到“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 [J]. 上海经济研究,2022(6)  

[5] BIS Innovation Hub. Project mBridge:Connecting Economies Through CBDC[R]. 2022

[6] Tom Kokkola, ed. , The Payment System: Payments, Securities and Derivatives, and the Role of the Eurosystem (Frankfurt: European Central Bank, 2010), pp. 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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