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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多视角透析——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治理风险的法律规范(五)

一、引言

 

AI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技术,使得AI能够生成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内容,包括文本、音乐、艺术作品等。由此,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核心问题包括AI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及AI生成的内容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AI著作权的立场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尚不认可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而一些地区则在探讨为AI生成内容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但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问题复杂,涉及到技术开发者、投资者、使用者等多方的利益分配,其创作内容的经济价值和对传统创作者的影响也成为讨论的焦点。

 

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是基于人类创作者设计的,而AI作为非人类主体的参与,挑战了传统的著作权概念。因此,研究AI著作权问题有助于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适应性,在鼓励更多的创新和艺术表达的同时保护那些使用AI技术进行创作的艺术家和开发者的权益。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风险

 

1. AI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合理性问题

 

从法律层面上讲,AI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合理性存在多个争议点和考量因素。著作权法通常基于人类中心主义原则,即只有人类创作者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包括《伯尔尼公约》[1]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2],都要求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AI作为非人类实体,不具备著作权主体的合理性。并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一定程度创造性和原创性的作品。尽管AI可以生成复杂的作品,但这些作品的创造性通常来源于训练数据集和算法,而非AI本身的原创性,所以AI作品能否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原创性标准也仍旧有待商榷。

 

除此之外,从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角度分析,法律主体资格通常与能够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相关。但由于AI缺乏法律上的“人格”[3],使得它不能作为法律主体参与诉讼或承担责任。而且著作权包含经济权利(如复制、发行、展示等)和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通常与个人荣誉和尊严相关,而AI作为无意识的实体,也不具备精神权利的主体性。

 

一些法律专家提出,可以考虑将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AI的开发者、操作者或拥有者,而不是AI本身。另一种观点是,AI生成的作品可以被视为公共领域的作品,或者通过开放许可协议允许公众使用。

 

综上,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AI作为著作权主体并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它不符合现有的法律定义和要求。然而,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对AI创作认识的深入,法律体系可能需要逐步适应这些变化,以解决AI著作权问题。

 

2. AI作品的原创性判定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原创性通常被视为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之一,因此AI作品的原创性判定也是当前著作权法面临的一个核心的复杂挑战。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内,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原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意味着作品不仅仅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而是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劳动。原创性一般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在中国,独创性就相当于原创性,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因为每个作品的创造性程度是主观的。一些常见的独创性标准和原则有:①独立创作: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独立创作成果,而不是简单地复制或模仿他人的作品。②创造性:作品需要展现出一定的创造性,即对于同类作品来说,具有独特的表达方式、观点或想法。这意味着作品必须反映出作者的个人创造力和独特性。③稍微创新:著作权法通常不要求作品具有高度的创新或独一无二的特点。即使是小幅度的创作或表达上的变化,只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也可以受到保护。


AI通常是通过大量学习人类作品来生成新内容的,这可能会引发对原创性的质疑。如果AI生成的内容高度模仿了某个人类艺术家的风格,可能会被认为是模仿而非原创创作。因此,对于AI生成的内容,需要考虑算法的来源、生成内容的数量、质量和风格等因素。如果AI创作过程中有人类的参与,比如输入提示词、选择模型、调整参数等,这种人类的智力投入可能会成为判定原创性的关键。AI生成作品的外在表现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形式要求,以及其内容是否体现出选择、分析、判断等创造性劳动,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原创性的重要因素。


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AI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态度不一,且法律界对此尚在探索之中。一些案例开始探索AI生成内容的保护可能性,但通常需要个案分析。并且AI生成的内容如果涉及对他人作品的模仿或改编,可能会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因此,AI创作的内容需要经过严格的原创性判断,以避免侵权。

 

三、各国关于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AI生成内容的原创性判定及其著作权保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对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著作权归属等方面的认识和法律规定上。

 

1. 美国

 

在美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是人类创作的作品。美国版权局明确表示,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受保护,对于没有人类作者创造性输入或干预而由机器自动或随机运作产生的作品,版权局不会予以登记。美国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不将AI生成的内容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4]

 

根据美国版权局(USCO)的立场,即作品的创造者必须是人,非人的创造作品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在“猴子自拍照"案件中,USCO拒绝承认猴子自拍照的可版权性,强调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受保护。[5]USCO还取消了使用AI Midjourney技术创作的漫画书《黎明的查莉娅》的版权保护,认为人工智能辅助作品要受到版权保护,用户应该拥有高度控制,并能够预测具体输出。[6]

 

2. 欧盟

 

欧盟理事会于2024年5月21日正式批准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法》(The Al Act)[7],该法律将要求使用生成式AI工具的公司披露是否在系统中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该法预计将产生全球性影响,并且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了新的监管框架。它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比较核心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披露要求:

开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公司必须披露他们是否在系统中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这意味着,如果这些工具被用于创建内容,其提供者需要明确标识内容是由AI生成的,确保用户知晓他们正在与AI交互。

 

(2)版权规则设立:

该法案为生成式AI设立版权规则,要求AI工具的透明度,尤其是在其训练数据集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时。基础模型的供应商,包括OpenAI、谷歌和微软等,将被要求声明是否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来训练AI。这直接影响内容创作者,因为他们的作品可能被用于训练AI系统,而他们需要被告知并可能寻求补偿。

 

(3)风险分类:

《人工智能法》根据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和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分类,不同风险等级的AI应用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对于高风险AI系统,如那些用于就业、边境管制和教育等领域的系统,必须遵守一系列安全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和日志记录。提供者需要确保其系统符合法案第二章的要求,包括进行合格性评估程序,并在系统上加贴CE标志。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内容创作者,因为用于生成内容的AI系统可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它们不会对用户造成伤害或误导。

 

这些规定都旨在确保AI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能够遵循公平、透明和可信的原则,同时保护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和环境可持续性,因此,《人工智能法》预计将对全球AI产业监管产生深远影响。

 

3.  日本

 

日本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益问题上,整体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日本对其《著作权法》[8]进行了修正,特别是在“计算机学习"方面,以适应AI技术的发展。该法律的第30条之4规定了对作品的使用,如果不是为了享受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作品,但不得对著作权人利益产生不当损害。

 

除此之外,日本文化厅与内阁AI战略部门还发布了解释性文件,指出AI生成的内容,如果在生成或使用阶段侵犯了现有作品的版权,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损害赔偿或禁令。但如果AI使用的数据不是为了侵占他人表达的思想或感受,则可以在不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日本政府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提出,不会强制AI训练中使用的数据符合版权法。这意味着在日本,AI训练所用的资料即使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强硬的法律规制相反,日本采用了软法范式来监管人工智能,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进行伦理监管,并通过表彰优良企业的方式促进企业自律,通过原则和指针引导企业预防伦理事故,而不是立即实施严格的法律规定,这种方法旨在维护社会价值的同时促进技术发展。但同时,日本社会存在逐渐将软法变硬法的观点,考虑对严重违规行为制定责任追究机制。

 

四、相关案例:各国案例的具体分析

 

1. 腾讯Dreamwriter案

 

(1)案件概述

腾讯公司的Dreamwriter是一款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能够基于数据和算法自动生成文章。2018年8月20日,腾讯公司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了一篇由Dreamwriter生成的财经报道文章,并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发布了一篇标题和内容与腾讯公司文章完全一致的文章。腾讯公司认为盈讯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9]并且由于腾讯公司在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其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因此,腾讯公司将盈讯公司诉至法院。

 

(2)判决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

① 作品属性:法院认为,Dreamwriter生成的文章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因此属于受保护的文字作品。

② 著作权归属:法院认定,由于文章是由腾讯公司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完成的作品,体现了腾讯公司的需求和意图,因此,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著作权归腾讯公司所有。

③ 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定,盈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 赔偿判定:鉴于盈讯公司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3)案件分析

腾讯Dreamwriter案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该判决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司法先例,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时也指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具有著作权、著作权归属等问题仍有不同声音。一些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因为它们不是由人类创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腾讯Dreamwriter案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展示了法律如何适应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并对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 美国塔勒案(Stephen Thaler v. U.S. Copyright Office)

 

(1)案件概述

原告斯蒂芬・塔勒Stephen Thaler是一位计算机科学家,他开发了一个名为“创造力原告斯蒂芬·塔勒(Stephen Thaler是一位计算机科学家,他)机器”(Creativity Machine)的AI系统。该系统能够自主生成艺术作品,塔勒试图为其AI系统“创意机器”生成的虚拟艺术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泰勒主张:尽管作品是由AI系统生成的,但他作为系统的开发者和所有者,应当被视为作品的作者或至少是版权的所有者。他认为,AI系统生成的作品应当被视为“雇佣作品”,因此他应享有版权。但美国版权局以“著作权法仅适用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为由驳回申请。塔勒随后起诉美国版权局。

 

(2)判决结果

① 版权局立场:美国版权局坚持认为,根据美国法律,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版权局指出,AI生成的作品不符合版权法对于“作者”的定义,因为它们缺乏必要的人类作者身份。

② 法院判决:在塔勒不服版权局的决定并提起诉讼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Beryl A. Howell作出判决,支持版权局的立场,认为AI生成的作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法院认为,版权法的核心是以人类创作为必要条件,而AI生成的作品缺少人类作者的直接参与和创造性控制。


(3)案件分析

Thaler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并计划上诉。此外,他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提出了类似的申请,试图为AI生成的作品获得专利权或著作权,但大多数申请都遭到了拒绝。塔勒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关于AI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著作权的边界以及AI技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挑战。该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对未来AI创作物的版权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对全球的版权法律实践有着深远的启示作用。同时,塔勒案突显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给传统著作权法律带来的挑战,也预示着未来可能出现更多关于AI创作物法律地位的讨论和案件。

 

3. 英国Nova Productions v Mazooma Games and Others案

 

(1)案件概述

在这个案例中,Nova Productions Ltd(原告)开发了一个电脑游戏,而Mazooma Games Ltd(被告)被指控复制了该游戏的某些元素。关键问题在于电脑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

 

(2)判决结果

英国法院最终裁定,游戏玩家并不是游戏截图的作者,也没有进行创建图像所需的必要安排。法院认为,为制作截图作出必要安排的人是游戏的开发者,因此开发者拥有这些作品的版权。此判决依据的是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简称CDPA)。根据CDPA的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为创作该作品作出必要安排的人。

 

(3)案件分析

此案例为计算机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提供了法律先例,特别是在确定人工智能或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时,应当考虑谁是进行必要创作安排的人。这通常指向了程序员或背后进行创作安排的个人或公司。虽然此案并非直接关于AI生成内容,但它对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具有启示意义。它表明,即使作品是由机器生成的,法律也可以识别出一个法律上的“作者”,这通常是与创作过程有直接联系的人类个体或实体,即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取决于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此案例也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的进一步讨论,尤其是在AI技术日益进步的背景下,如何确定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是否应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进行更新或修订,这一判决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了指导。

 

世界各国对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态度不一,如美国版权局一直坚持版权法只保护人的作品,而中国的案例显示,在特定条件下,AI生成内容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些案例反映了在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全球法律体系的不同立场和探索。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争议可能会进一步增加,需要更多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来明确和规范。

 

五、应对措施

 

在AI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AI生成内容的范围愈加广泛,对传统著作权判定的冲击也会愈加尖锐,基于此,对著作权法的更新和修订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明确作品定义

 

随着AI生成内容的增多,法律需要明确界定“作品”的概念,包括AI生成的内容是否可被视为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2. 权利归属的确定

 

需明确AI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比如AI开发者、操作者或是AI本身。同时,对于AI辅助下的人类创作,其权利归属也需有明确规定。

 

3. 权利内容的更新

 

对著作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进行更新,比如复制权、改编权等,以适应AI生成内容的特点。

 

4. 国际合作与衔接

 

与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考虑跨国界的AI作品著作权问题,以促进国际合作和统一标准。

 

通过上述措施,尽量保证著作权法的更新和修订可以更好地适应AI技术的发展,同时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资料

 

[1]《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

[3]人格:指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包括以下三重含义: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4]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产权出版社1992年版。

[5] 美国猴子自拍照官司结案:动物不能拥有照片版权[EB/OL].(2016-01-07)[2024-05-01]. http://news.youth.cn/gj/201601/t20160107_7501746.htm

[6] 人工智能生成的漫画插图在美国失去版权保护[EB/OL].(2023-03-10)[2024-05-0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9960027440213976&wfr=spider&for=p

[7]《人工智能法案》,2021年3月13日。

[8]《日本著作权法》,1970年5月6日。

[9] 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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