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来临,这个承载着无数欢乐与温馨的传统佳节,亲朋好友们从五湖四海相聚一堂。围坐桌旁,除了把酒言欢、畅谈家常,打牌、掼蛋、麻将更是备受青睐的娱乐活动。
然而,在这一片欢乐祥和的氛围中,隐藏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不少人觉得,过年和亲友小赌怡情,只是一种娱乐方式,但实际上,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让原本欢乐的聚会变成一场法律纠纷。因此,了解打牌、掼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针对打牌娱乐的法律界限、涉及到的常见民事法律问题及刑事责任等进行分析探讨。
一、娱乐与赌博的界限
我国法律对赌博行为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该法条中所涉及赌博组织者主观上存在营利的故意,客观上须具备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则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较于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罚更为严厉,不仅会限制人身自由,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及家庭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①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②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③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同司法解释下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二、刑事风险
赌博罪要求赌博组织者主观具备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聚众赌博行为或以赌博为业的情形,方可构成犯罪。聚众赌博可参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认定,而以赌博为业的定义并无法律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上比较认可的是当赌博组织者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其构成以赌博为业:①赌博组织者无正当职业,并且以赌博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②赌博组织者虽有正当职业,但是长期参赌,赌资数额远超其正当收入。对于赌博组织者中的帮助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明确,由各省市出台其地方标准。笔者整理了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标准,从下表可见,不同地区对于 “赌资较大” 的界定存在明显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参与打牌、掼蛋、麻将等娱乐活动时,务必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而触犯到法律红线。
除构成赌博罪外,近几年伴随金融领域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以“麻将”“打掼蛋”此类娱乐活动为幌子实施受贿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掼蛋”往往成为职务犯罪案发的导火索。这类游戏除涉及赌博罪、行贿受贿犯罪外,也有可能会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要严格区分正常的休闲娱乐行为与利用“打掼蛋”形式进行职务犯罪的区别。根据赌博情节的轻重程度,参与者除了需承担前文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外,特定职业群体(例如警察、律师、职业医师等)还可能遭遇资质注销、行业禁入等情况。此外,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一旦因参与赌博受到处罚,不仅要接受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开除公职。[4]
三、民事风险
(一)不涉赌博的棋牌类娱乐活动构成什么法律关系?
在家庭成员或者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小额财物输赢的打牌、打麻将等活动,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不被认定为赌博。从法律属性分析,此类债务在理论上被归类为不完全债务,仅具备保有权能,而欠缺请求权能与强制执行权能。[7]若有一方反悔,另一方则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追讨;而若债务人已实施给付行为,其无权主张返还,债权人受领给付存在法律上的依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行为人之间进行打牌活动行为构成赌博,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亦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如明知对方借款目的是偿还赌债,是否要求对方偿付本金及利息?
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其保护对象仅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件背景:张三因打麻将、掼蛋等输了钱,向李四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并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利息等,李四同意出借。如果张三未能依约如期归还借款及利息,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可见,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司法实践中均不认可,不受到法律保护,即“赌债非债”。换言之,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是用于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此类借款合同无效后,出借人能否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问题,实践中法院观点尚存在一定争议。一些法院认为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基于实际占用款项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法院是否会支持出借人请求支付资金占用费没明确的规定,实务中需要结合借贷行为无效的原因、借款实际用途、借款人是否获利、双方的过错程度,利率标准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持相反观点的一些法院则认为,此类借款不存在合法利益,属于明显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法原因给付”,其作为赌资的组成部分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收缴,故对出借人请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1]。
(三)打牌输的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能不能要求返还?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首先,因赌债系基于非法行为而产生,其性质为无效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故无需承担给付义务。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须以合法行为及合理目的为基础,并需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条件。显然,赌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一方因赌博等不良恶习产生的债务因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此情形下,若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赌债,另一方是否能够追回?依据法律规定,已偿还的赌债属于非法给付,即便尚未被收缴,因其欠缺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亦不能通过不当得利之诉主张返还。同样的,因赌债而欠款,举债人配偶一方亦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结语
春节期间打牌、掼蛋等活动虽然增进感情,但也潜藏法律风险。参与赌博、较大赌资或组织赌博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构成刑事判决。且从民事法角度上说,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公职人员等涉赌者还可能面临职业和党纪处分。尽管亲友间偶尔打牌的“彩头”或者“赌注”通常不算赌博,但仍需谨慎把握,避免赌资过大或过于频繁。毕竟,春节的真正意义在于团聚和欢愉,而非输赢与利益,理性对待,避免因小失大。
参考资料:
[1] 参见《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2] 参见《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
[3] 参见:《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4] 参见陶军:《法官说法 | 新春佳节莫添“赌”》,载“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公众号,2024年2月8日。
[5] 参见:(2018)皖07刑终15号刑事判决书
[6] 参见:(2023)豫0308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
[7] 参见kkii:《“赌债”能否请求返还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载“潘德克顿读书会”公众号,2024年12月19日。
[8] 参见:(2016)京01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2022)浙0783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
[10] 参见:(2020)京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
[11] 参见:(2017)浙03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