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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兰迪非常有幸与埃及开罗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系主任、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Zulficar & Partners 创始合伙人兼国际仲裁、建筑和石油天然气部门负责人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瓦哈卜教授(博士)取得联系,瓦哈卜教授同意本所就其发表于纽约法学院的《An Overview of the Egyptia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Research》(译名: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文章进行翻译和发表。该文章系统的介绍了埃及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并就其各级法院职能、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了非常全面、准确的说明,并提供了一系列基础研究资料的可靠来源。
在和瓦哈卜教授的沟通交流中,我们均认为,该文章非常适合于对埃及法、中外比较法研究的法学生,在埃企业和法务人员和赴埃投资者,能够帮助他们了解埃及的政治、司法和法律体系,帮助其更好的开展学习、研究和商务工作。瓦哈卜教授还告诉我们,为了保证文章的准确性,他在2008年至今已对该文章进行了多次更新,并且在最近几周,最新的修改版本也将发布,我们期待教授的更新内容,也将对更新内容进行同步翻译。
原文及链接:An Overview of the Egyptia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Research
(https://www.nyulawglobal.org/globalex/egypt1.html)
为了便于阅读,我们将分四期刊发该文章的中文译本。
第一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简介与政府)
第二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立法与司法)
第三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法院与仲裁)
第四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其他基础资料)
An Overview of the Egyptia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Research
第三篇 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法院与仲裁)
By Dr. Mohamed S. E. Abdel Wahab
作者:穆罕默德-S-E-阿卜杜勒-瓦哈卜博士
目录
1. 导言
2. 埃及的法律制度
3. 行政权
3.1. 总统
3.2. 内阁
3.3. 部委
4. 立法权——议会
4.1. 众议院
4.1.1. 管辖权和职责
4.1.2. 委员会
4.2. 参议院
4.2.1. 参议院的职能
5. 司法权
5.1. 法院系统
5.2. 最高宪法法院
5.3. 最高上诉法院
5.4. 上诉法院
5.5. 初审法院
5.6. 家事法庭
5.7. 经济法院(巡回法院)
5.8. 埃及国家诉讼管理局
5.9. 公诉
5.10. 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行政法院)
6. 法院的管辖权
7. 仲裁
8. 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9. 仲裁裁决的执行
10. 初级材料
11. 政党
11.1. 著名党派
12. 省
13. 官方网站
14. 政府间组织
15. 法学院(公立大学)
16. 重要图书馆
17. 法律指南
6. 法院的管辖权
关于管辖权,有必要区分纯国内案件中的国家管辖权和涉及外国因素的争端的国际管辖权。似乎有必要对两者进行简要概述。
国家或国内管辖权由两个主要司法机构共享:
普通法院;以及
行政法院(国务院)。
一般管辖权法院负责解决民事、刑事、商业和个人身份问题,而行政法院则负责解决受统治权管辖的行政或公法问题。确立一般管辖权的标准可基于争议的价值、争议的性质或法院的属地管辖权。
关于争议的价值,一般管辖权分为以下两种:
审判法庭:处理金额不超过40,000埃及镑的争议,如果争议金额不超过5,000埃及镑,其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可上诉)。
高等法院(如初审法院):处理不属于初审法院管辖范围的争议,如果争议金额不超过 40,000 埃及镑,其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可上诉)。
关于属地管辖权,一般管辖权法院按城市和郊区划分。例如,有吉萨法院、开罗法院、亚历山大法院、曼苏拉法院等。在每个城市内,可能有多个法院,如北吉萨初审法院和南吉萨初审法院。
上诉法院分别设在开罗、亚历山大、坦塔、伊斯梅利亚、贝尼苏伊夫、曼苏拉、阿苏特、基纳,每个城市只有一个上诉法院。至于最高上诉法院,全国只有一个,位于开罗。
关于国际管辖权,埃及法院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对涉及外国因素的国际商事争议行使管辖权:
被告为埃及人的案件,除非争议涉及位于外国的不动产;
被告虽为外国公民,但住所或居住地在埃及的案件,除非争议涉及位于外国的不动产;
涉及位于埃及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的案件,即使被告是没有在埃及定居或居住的外国公民;
与在埃及设定、履行或要求履行的义务有关的案件;
与在埃及宣布的破产或无力偿债有关的案件;
被告自愿接受埃及法院管辖的案件(充分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索赔、反诉、抗辩、附带问题以及与提交埃及法院的案件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
涉及将在埃及执行的临时措施的案件。
上述原则代表了埃及法院在国内和国际上确立管辖权的各种标准。
关于国际合同中法律选择和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应当指出的是,埃及法律与大多数法律制度一样,在不违反埃及法律强制性原则的情况下,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适用法律和专属管辖权,只要其约定不违反公共政策考虑或基本强制性规范,法院通常会支持其约定。
7. 仲裁
除法院诉讼外,仲裁已成为解决商业、商务和投资纠纷的重要方法。1994年颁布的第27号《埃及仲裁法》对国内和国际仲裁均有规定。埃及法院普遍对仲裁友好,法官也普遍接受并支持仲裁程序。根据《埃及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不予审查。
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就能够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埃及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标准是解决的可能性)商定了仲裁条款或协议,埃及法院将不会审查争议的标的。然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埃及法院才会对已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无效诉讼:(a) 仲裁地在埃及,或 (b) 若仲裁地在其他国家,则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为1994年第27号《埃及仲裁法》。可基于若干专属理由提起此类无效诉讼,但大多数是程序性理由。
8. 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当裁决为终局裁决时,可执行判决和裁决,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原讼法庭作出的部分裁决(如当事人确定为终局裁决的判决)或终局仲裁裁决即属于这种情况。不过,原讼法庭作出的其他判决和裁决,如法律有规定,也可强制执行,例如简易判决,除非判决规定须交存保证金,或在商业事务中须交存保证金。法官可签发并规定执行,同时享有在执行时交存保证金的权利,例如在签发的支付养老金、工资或薪水的判决中。
执行判决可能需要扣押以下财产或资产:(a) 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扣押(这是法院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可能下令采取的一种临时或暂时性保护措施);(b) 为出售被扣押财产或资产而进行扣押(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以及 (c) 对第三方手中的财产进行扣押并扣押雇佣工资。
不过,根据埃及法律,某些权利、资产或财产可能不会被没收,如工业产权、抵押和特许权等补充物权、劳役权、往来账户、公用事业所需资金或资产、储蓄基金和投资证书。
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威胁对债务人提起破产或清算程序,促使其自愿执行判决。初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可由败诉方或应诉方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同样可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质疑,但最高上诉法院对判决的复审本身并不妨碍或阻碍判决的执行。
关于上诉权,在初审法院败诉的一方有权就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必须遵守规定的上诉期,一般原则上通常为40天,除非具体条款另有规定。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埃及法院一般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a) 埃及法院对争议没有管辖权,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根据其国际管辖权规则享有管辖权;(b) 当事人已被告知诉讼程序,并在主管法院有有效代表;(c) 根据外国法院法律的现行规则,判决或裁决是终审判决,具有约束力;(d) 外国判决与埃及法院先前作出的裁决或判决不冲突,也不违反现行公共政策考虑。
如果外国裁决或判决符合上述条件,则向执行地所在法院提交执行请求。此类请求应按照立案的一般规则提交,然后埃及主管法院将在不审查外国判决的是非曲直的情况下颁发执行证书。根据《民法典》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则,执行请求和实际执行的时效期为15年。
9. 仲裁裁决的执行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向主管法院提交执行请求,就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主管法院是上诉法院。请求书应附有裁决书原件或经签名的副本、仲裁协议副本、经授权实体批准的裁决书阿拉伯文译本(如果裁决书是用外语作出的)以及向主管法院登记处提交裁决书的会议记录副本。作为执行的一项要求,裁决债权人应向主管法院书记处提交裁决交存申请。交存申请将送交司法部仲裁技术局,由其对申请提出意见。[1] 技术局应在确定以下情况后,就是否接受或驳回交存裁决书的申请提出意见:(i) 裁决未违反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公共秩序,也未就无法妥协的争议做出裁决;(ii) 已向适当的主管法院提出交存申请。[2] 将裁决书交存主管法院书记官处后,法院首席法官发布命令,决定接受还是驳回执行请求。[3]
在可以提起无效诉讼的情况下,除非提起无效诉讼的期限已过,否则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受理。[4] 《埃及仲裁法》规定的执行条件是(a) 在同一问题上不存在相互冲突的先前埃及裁决;(b) 不存在任何违反埃及公共政策的情况;以及 (c) 仲裁裁决的通知有效。
当指出的是,由于《埃及仲裁法》的规定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1958年)的影响,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比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更为宽松,埃及是该公约的无保留签署国。
在承认或执行阶段,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一样,不对其是非曲直进行审查。
本文备注:
[1] 2008年第8310号司法部法令第二条。
[2] 2008年司法部第8310号法令第四条,经2009年司法部第6570号法令和2011年司法部第9739号法令修订。
[3] 2008年第8310号司法部法令第七条,经2011年第9739 号司法部法令修订。
[4] 该期限为90天,从将裁决通知败诉方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