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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锭仓单重复质押:大宗商品贸易的仓单质押融资风险及应对措施

近日,铝现货市场爆出多起铝锭仓单重复质押事件,上海、浙江、广东多家大型仓库、以及多家国企资金方卷入其中,涉及金额已超10亿元。本次事件起因据悉是平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商贸”)向位于广东的中金圣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仓”)进行铝锭盘货时货物数量明显不足,其他货主闻风而动,由此发现中金仓存在仓单重复质押问题,部分货主无法提货进而报警,目前中金仓已被查封。铝现货贸易链条上的多家融资方与各地仓储企业可能存在恶意串通,严重违约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在有色、钢铁、化工等大宗商品贸易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中,货物质押、应收帐款质押、仓单业务都是企业对外融资的重要方式和常见方式,因此,一物多卖、一物多押、重复开具仓单、虚假开具仓单等违法行为引发的货权争议屡屡发生。

 

本文简要分析大宗商品贸易中的仓单质押融资风险,并提出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及法律应对策略。

 

 

 

01

什么是仓单质押

 

仓单是指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标准仓单、仓储物流企业出具的普通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货权凭证。按照签发仓单的机构是否为商品期货交易所,通常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由商品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

 

非标准仓单是商品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非标准仓单为大宗商品贸易中的主流。

 

仓单质押是指融资方提供由仓储方开出的仓单,将仓单质押担保给贷款方,从而获得贷款方提供的融资款。

 

 

 

02

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

 

 

(1)融资方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货物交付仓储方进行保管;

 

(2)由仓储方出具对应的仓单;

 

(3)融资方取得仓单后背书记载质押,并交付给贷款方;

 

(4)贷款方与融资方签订贷款合同、仓单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经贷款方审查通过后,融资方获得融资款;

 

(5)待融资方按时还款后,贷款方向其释放仓单。

 

与此同时,贷款方、融资方、仓储方一般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由仓储方对货物履行监管职责,以及仓储方按照贷款方的指示放货。

 

 

 

03

有效仓单质押的法律要件

 

(一)仓单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须由保管人的签章,须交付给贷款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完备且对应

 

仓单应当是仓储方基于融资方的真实存放货物需求而开具,即融资方应当存在真实的贸易行为。否则即使仓单质押符合形式要件,仓单质权也不能成立,贷款方将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可参考(2020)鄂民终546号案件。

 

(三)货物特定

 

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因此仓单质押中,仓单上一般会载明相关货物的名称、品类、规格、数量等,但仅有相关记载是不够的,仓单项下的货物需要做到特定化、区分化、可识别,不能与其他非质押物混同。

 

 

 

04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仓储方是联结金融机构和融资需求方的枢纽,仓储方不仅要进行货物验收,还要进行货权验收。仓储方是否诚信,是否忠实履行仓储保管义务,直接决定了仓单质押是否能有效实现。在“上海钢贸事件”、“青岛港事件”中,仓储方就与融资方恶意串通,通过虚假、重复开具仓单,使得融资方重复质押给不同金融机构获取大量融资款项,并从中牟取暴利。

 

但现实中,大宗商品交易的是“海量”的货物,这也助长了仓储方“强势”、“爱存不存”的态度,更别说要求仓储方严格履行监管义务了。

 

(二)操作风险

 

首先,仓单的开具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目前我国使用的非标准仓单都由各家仓储企业自行设计,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及标准。

 

其次,我国目前仓储企业能达到规范化、网络化管理水平的并不多,更多仓储企业仍然采取人工监管的方式,管理工具、操作流程原始。同时,行业内普遍对国有仓储企业信用的无限放大和滥用,易对其放松审核及监管,从而引起质押无效的风险。

 

(三)价格风险

 

仓单质押对标的交易品种基本是现货大宗商品,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异常波动往往导致仓单价值也随之发生波动,由此将带来合同履约或担保金额的变动风险。

 

(四)重复质押风险

 

贷款方/资金方企业往往习惯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单据审查,轻视了货物审查,从而实务中多发冒领、造假事件,造成质权瑕疵。比如同一批货物,既以实物出质,又以仓单质押;或同一批货物,开出多份仓单,进行质押。可参考(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17号、(2014)河商初字第744号案件。

 

 

 

05

风险应对措施

 

(一)对于金融机构这样的资金方而言,要重视审查贸易真实性

仓单质押以真实货物贸易为基础,其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稳定性是风险防范的重点。

 

(1)加强对融资方贸易实际情况的审查,不能仅停留在书面约定层面,而应对货物的存放地、供应商进行实地核查、持续跟踪、委外尽调等。

 

(2)即便仓单已明确货物质量和数量,仍应进行验证,加强对货物来源、贸易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的审核。

 

(3)重视货物的权利负担及其证明文件的审查,包括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密切关注货物价格波动,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如要求融资方及时追加担保措施、提前偿付等。

   

(二)对于有权货主而言,要加强货物入库后的管控

 

不仅要重视业务开展前的尽调工作,还应当重视货物仓储期间的实际验库工作,在相关业务合同履行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验库查货,确保货物安全,同时,应妥善保留历次验货的凭证、文件。

 

(三)多方合力,积极探索交叉验证、交叉监管的模式

 

大宗商品贸易特点是货物多、资金大、时间紧、交易高频,需要应用更多智能化管理系统,将货物入库、过户、提货、质押等操作逐一线上化,实现货物从入库到出库全流程可追溯。同时,应当引入更多第三方,实现交叉验证、交叉监管,打破交易双方、仓储方、资金方之间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传统模式。

 

 

 

06

法律救济方式

 

如果相关权利人在进行仓单业务中遇到了风险事件,应立即充分利用法律途径,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涉刑事犯罪的,立即报案

仓单业务一旦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往往伴随着虚开发票、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行贿、受贿等刑事犯罪。

 

受害方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刑事控告,打击犯罪,追回损失;

 

犯罪分子应及时自首、配合调查。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因此积极投案自首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非常重要。同时要注意,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立即聘请专业律师,确保律师尽早介入。

 

基于刑事侦查手段作为公权力实施方式的固有特点,与民事纠纷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的调查方式相比,所查清的事实更有可能接近事实真相。如确实存在涉嫌犯罪情形,应及时让公安机关介入,因为,涉案相关人员所做的陈述、办案过程中的程序性文件,在先刑事判决等都是作为当事人证明交易各方真实意图的核心证据,会更有助于民事案件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二)尽快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仲裁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早一步保全查封涉案货物或相关财产,后期获赔才更有希望。

 

诉前保全之后,需尽快启动对涉案仓储方、交易对手方的诉讼程序,以便尽早获得裁判、执行。

 

(三)其他

 

还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和解,或者申请破产重组、清算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金额大、关联多,存在合同、担保、保管等众多法律关系,虽然对于解决贸易库存压力、盘活库存资金、缓解融资问题确实具有重要作用,但此次铝锭暴雷事件再次给各方敲了警钟,期待此类业务在发展和优化中,合法、合规推进,不断促进我国融资性贸易、仓单业务、供应链金融得到更大的突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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