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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刑事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取保候审

近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丁彦伶-王俊团队承接的一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通过刑事部王俊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决定。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这其中最复杂、最难认定的案件莫过于“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发布报告称,2021年共办理案件609起,其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件110起,占比超过18%,操纵市场案团伙化、职业化特征更加明显,部分案件更是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证券期货类案件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因此证券期货类犯罪方法和手段不断演变翻新。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涉及的专门中介机构人员,如会计师等,都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对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是律师必须了解金融、资本市场的基本运作。

 

三是“隐蔽”,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方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四是“逐利”,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本案件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经历了重重困难。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进展不顺利的情况下,刑事部王俊律师以其专业经验,结合案件、转换思路,向所属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对本案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并向所属公安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最终该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这是该检察院于2022年作出的第一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之间有哪些区别呢?

 

 

从上表可以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发生时间一般是在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属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而且系检察院的专属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图如下:

 

 

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应如何启动?

 

一般有三种途径:

 

1、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审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

3、看守所建议。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受理案件前,无论申请取保候审还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受理机关均为检察院,那么申请人提交哪种申请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呢?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四种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而且第四种情形明确涵盖了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十三种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

 

将《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第(十二)项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有期徒刑具体限定在“一年以下”或者“宣告缓刑”。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四)项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仅需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且需要满足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己收集固定的条件。仍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条件为例,如果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且不会宣告缓刑,但是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总而言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更加具体,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在坚持专业化、可视化、团队化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不断梳理、提炼与交流,制定最有效的辩护方案,从而为案件找到更好的解决思路,实现最有价值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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