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应取得EDI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1]和第八条[2]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围,须取得增值电信许可。参照当前行业实践,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应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项下“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EDI许可证”)。
2、允许外资设立电商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根据该通告,外资企业可作为股东设立电商平台。
02
从事电商直播业务可能涉及的资质许可证如下:
1、ICP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上述规定,从事电商直播业务应当取得ICP经营许可证,且外资企业也可申请该许可证,但其出资占比不能超过50%。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六项规定:“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据此,由于电商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并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故纯电商直播可以不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另根据《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因此,若要申请该许可证,则应确保不得含有外资成分。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如直播平台涉及自制视频则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仅电商直播无需申请该项许可证。
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同时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据此,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仅限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大多数短视频平台如快手、抖音平台都没有取得该许可证,而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予以代替。
由于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即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3]故直播平台若是有传播短视频的需求,则有必要取得该许可,但若仅仅是电商直播则不需要取得这一许可证。
03
综上,设立电商直播平台必须取得的资质包括EDI许可证和ICP经营许可证,且允许外资成分。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多有外资成分限制或是主体资格限制,仅从事电商直播业务的直播平台无须取得此三项许可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3]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