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越南的电子商务行业受2013年颁布的第52号法令(52/2013/ND-CP)的约束。工业和贸易部(MOIT)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机构。越南于2021年通过了关于规范越南电子商务活动和平台的第85号法令(85/2021/ND-CP)。第85号法令对第52号法令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整体收紧了对外国投资越南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直接影响到在越南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本地和外国企业,包括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投资者,以及作为电子商务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的外国企业。
根据第85号法令,电子商务活动被定义为商家、个人或组织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并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为其他商家、组织和个人提供开展贸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活动的场所的任何电子商务活动。该定义不包括只参与网站和应用程序设计的企业。
根据第85号法令,如果一个网站满足以下条件,则被视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允许会员开设销售摊位,展示和/或推广商品和服务;会员可以开设账户,提供与客户的互动或交易;拥有与客户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服务。如果一个社交媒体平台符合上述条件,且要求其用户直接或间接地支付费用来进行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也将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受到监管。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和B2C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当地法律。
用越南域名(如.vn)建立电子商务网站;
建立越南语的电子商务网站;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且一年内有超过10万次来自越南的交易。
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建立外资电子商务企业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
如果一个公司想通过其网站在线零售自己的产品,除了注册网站外,该公司还需要为在线零售向规划和投资部门申请注册适当的电子商务贸易业务线,并向工业和贸易部申请零售服务的贸易许可证。
02
在该法令草案中,与社交网络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如 "粉丝页"、"频道"、"直播 "和 "多服务社交网络",首次在越南法律上被定义。
该法令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包括:
直播:
一项允许用户账户实时广播视频的功能;
跨境信息: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站、社交网络、在线应用程序、搜索服务或任何其他类似方法,为越南的消费者提供可以在越南访问和使用的信息服务;
用户账户:个人、团体或组织在社交网络上设立的以访问和使用该社交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和功能的账户。
该草案要求在越南租用了数字信息存储或者每月有超过10万的独立访客的外国跨境信息提供者向MIC提供联系信息,包括组织名称、贸易名称、总部、主要服务器的位置,以及位于越南的服务器(如果有的话)。此外,也要求这些外国跨境信息提供者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年度报告,并应MIC广播和电子信息管理局(ABEI)的要求提交临时报告。
只有从MIC获得提供社会网络服务许可证的社交网络供应商才有权提供直播服务或其他创收服务。每月独立访客超过10,000人的社交网站(SNS)需要获得MIC批准的许可证,而每月独立访客少于10,000人的SNS只需要书面通知ABEI;但是,如果想在其平台上提供直播或其他创收服务,必须获得MIC的许可证。
此外,无论是越南国内还是国外的社交网络供应商,都只能允许已将其联系信息通知给MIC的用户账户、粉丝网页和频道进行直播,并以任何形式参与创收服务。社交网络供应商必须向MIC提供拥有超过10,000名粉丝的用户账户、粉丝网页和频道,以及订阅者少于10,000人但想进行现场直播或从事其他产生收入的服务的用户的联系信息。
应MIC的要求,从事跨境信息的服务提供商和个人有义务在24小时内删除非法内容和服务。如果是违反法律的直播视频,必须在MIC提出要求后的三小时内将其屏蔽并删除。如果跨境信息提供者没有在时限内迅速采取行动,MIC将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封禁非法内容、服务和在线应用。
该法令草案如果实施,可能会对从事跨境社交网络规定的组织、企业和个人产生重大影响。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提供社交网络服务时应当重点考虑潜在的合规问题。
03
2021年3月26日,越南政府出台第31号法令(31/2021/ND-CP),其中包括《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共涉及84个行业,其中不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25个,允许外商附条件投资的行业59个(具体清单见第31号法令附录二)。其中,制作和分销文化产品(包括视频录制)、广告服务、电子商务活动等均属于允许外商附条件投资的行业。
第85号法令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外国投资者按照《投资法》21条第1、2款之规定在越南投资和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而《投资法》(61/2020QH14)第21条第1、2款规定:投资形式1、经济组织成立之投资。2、出资、股份购买、所出资投资金购买之投资。
04
综上所述,外国投资者一般被允许在越南投资直播电商,但要遵守某些规定和限制。这些规定可能包括许可要求、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以及遵守当地内容要求和审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