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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障,而知识产权侵权则是创新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赔偿金额偏低,尤其是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更低,挫伤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整体创新。2019年,国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随后,《民法典》及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提高了法定赔偿金额并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更是将法定赔偿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在此大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并主张更多的损害赔偿,是客户和律师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通过一则案件来解读其中的关键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本文重点探讨三个有助于获得高额赔偿的关键因素:1、如何在一起诉讼中合并主张30件美术作品的权利;2、如何在近一半作品未完成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证明原告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夯实权利基础;3、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并证明被告销售数额大、销售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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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Zuny系台湾某公司旗下知名皮革家饰品牌,产品以动物书挡及纸镇为主。经过十余年的耕耘,Zuny现已遍布34个国家,拥有超过100个标志性设计,深受国内外用户喜爱。2018年起,被告某家居有限公司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未经授权售卖多达几十款假冒伪劣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Zuny权利人合法权益及Zuny产品声誉。

 

Zuny品牌经典动物书档

 

为制止侵权行为,Zuny品牌方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锖律师进行全方位诉讼维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30件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动物形象,系对动物形态以简约的手法处理其立体造型形象,通过对相关动物的身体部分进行比例变化或对身体元素进行夸张处理,使动物形象整体呈现可爱萌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2、根据著作权转让契约、著作权声明书及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台湾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3、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定制及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侵害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其在网络店铺以图片的形式展示其商品形象,客观上起到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作品,还构成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综合考虑原告就涉案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费情况、被告的销售情况、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影响力、数量、被告侵权时间及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作品及侵权产品对比图(部分)

 

2022年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淘宝、天猫平台销售的近30件家饰用品侵犯Zuny品牌权利人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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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高额赔偿的三个关键因素

 

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主张30件美术作品的权利。

 

本案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30件美术作品著作权,既方便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调取网购平台的后台交易记录,也方便律师公证被告侵权行为,合并提出赔偿数额。

 

2018年起,被告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上开设店铺,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未经授权售卖多个侵权产品。经我方统计,被告分别在28个链接中售卖多款侵权产品,其中有产品设置了四个链接,既有单独链接,也有集合类链接。价格方面,不同款产品的价格并不相同,即便是同一款产品,价格也会因尺寸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方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店铺交易数据,显示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额合计近700万元,交易成功的数据竟然多达近万条,单独查找某一款产品的交易情况并统计被告侵权获利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现行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作品数量为30件,应当分别提起诉讼,也即每一个权利作品提起一个独立诉讼案件,故30个权利作品应当启动30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但考虑到上述情况,如果律师分别提起30个案子,不仅成倍增长了取证工作量,难以单独统计某一款产品的交易额,而且明显分散、消减了被告的侵权恶意和侵权后果,使我方失去了维权力度,在判赔金额方面对我方不利。经与法院反复多次沟通,本案律师最终说服法院在一案中审理原告30件美术作品,并提出了500多万的赔偿诉请。

 

2、在近一半作品未完成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证明原告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夯实权利基础。

 

本案30件美术作品的权利基础较为薄弱,倘若无法夯实权利基础,那么赔偿金额也就无所依凭。权利基础薄弱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作品的公开发布时间集中在2009至2014年之间,且部分作品是经转让取得,底稿早已难觅。其次,30件美术作品中只有18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尚有12件作品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那么在此情况下,如何证明原告是作品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本案律师紧扣“在作品上署名”这一关键要素,在提交证据证明我方已在权利作品署名的基础上,驳斥被告律师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或第三方是著作权人。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本案律师提交了18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提交了一份在先判决书。在之前的一个诉讼案件中,有7件作品的著作权已得到法院认定。其次,针对这30件美术作品的在先发布时间,本案律师在品牌方提供的文件上做更加详尽的检索,检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方微博、ins平台、官网、国内外购物网站,力求找到更早的发布时间。再次,汇总30件美术作品对应的官方销售链接及官网产品目录,证明我方持续售卖正版产品并明确署名,并未有任何第三方主张过知识产权。最后,充分利用被告证据,努力挖掘有利于我方的部分,借力打力。

 

3、确定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并证明被告销售数额大、销售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

 

根据《著作权法》(2020)第五十四条规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具有先后顺序,如下图所示:

 

 

本案律师主张按照被告违法所得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法院调取的淘宝涉案店铺交易数据统计被告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额,乘以产品利润率,进而诉请一个确定的赔偿数额。对于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成本,则应当由被告进行举证。在原告已尽到必要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账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有关规定参考原告主张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8.6条规定,通常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若在案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明显侵权恶意、侵权后果严重的,可以直接依据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营业收入计算其违法所得。原告直接依据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营业收入计算其违法所得,即全额主张侵权产品通过淘宝平台销售的总金额,并非毫无依据。

 

同时,我方一直强调被告销售数额大、销售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原告因被告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巨大,仅许可费一项便超过200万元。这些均表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非常严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院最终并未按照被告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金额,而是适用了法定赔偿。但高达240余万元的判赔金额,实质是综合考虑被告各种恶意侵权因素,最终采用惩罚性赔偿方式而做出的判决结果。该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加大恶意侵权惩处力度的决心,对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以及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均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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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盗版、抄袭、假冒伪劣等问题一直是设计者面临的严峻挑战。在作品创作阶段,律师应协助客户做好著作权保护,包括保存底稿,及时登记等。如果将著作权授权给第三方,应注意授权文件中的条款细节,避免存在遗漏、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

 

诉讼立案阶段,如果客户需要对多个作品进行维权,律师可以尽量与法官沟通,争取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多个作品的权利,加快诉讼流程,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合并计算赔偿金额,从而增加获得高额赔偿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与法官沟通的方式,与法官充分沟通并提供相应材料,以便法官能够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与背景情况,顺利立案。

 

诉讼过程中,建议通过多种形式证明我方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例如提供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对待相似的美术作品,需要找出其中的差别,不要轻易让步,要为客户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此外,建议一一查询并复核被告提出的证据,积极寻找证据的瑕疵和漏洞,借力打力。在赔偿数额方面,要坚定想法,充分说明对方的侵权恶意,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期获得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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