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近些年,尤其是打黑除恶斗争以来,刑辩业务急剧增长,而且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难度增加,这给刑辩律师提出很多挑战。因此掌握一定的办案方法或者技巧,提高效率,增强辩护效果,是每一个刑辩律师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下面就这一问题,做些粗浅的探讨,与同行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一、全面细致阅卷是提高辩护效果的基本前提。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要想在辩护中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认真、仔细、全面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比如,笔者办理过的一个医院院长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一审当事人在当地找的律师辩护,判刑很重。二审院长的妻子找我辩护。阅卷中发现一个关键证人(行贿人)的笔录中的做笔录的时间与被告人供述收受该笔贿赂的做笔录的时间重合,而做这二次笔录是同样的二个人,地点相距六十多公里。这是不可能的。而一审没有发现这一问题。在二审中指出来以后,侦查机关也没有说明原因。二审对该二份笔录均无法采信。由此导致该笔贿赂没有认定。被告人的刑期降下一个档次。
二、以犯罪事实为中心,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全面审查核实证据。
刑事辩护中很多律师的一个困惑是,面对堆积如山的案卷,从何下手?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数众多,犯罪数量很多的案件,如涉黑案件,案卷数量可能要几百卷,甚至上千卷,被告人几十人。如何在浩如烟海、纷繁复杂、相互交织的证言中找出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指出证据中的漏洞,这十分考验律师的业务能力。笔者的体会是,这种情况下,要以每一个犯罪事实为中心,把案卷中的相关证据都找出来,放到一起,然后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衡量,看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笔者在代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被告人四十多人,案卷385卷,涉及一百多起犯罪,绝大多数是相互交叉作案,人员关系非常复杂,公诉方的证据罗列的也很乱,案情非常复杂。笔者先快速阅卷后,有了一个整体印象。然后根据起诉书罗列的犯罪事实,逐一在案卷中查找相关证据,放到一起后,再仔细研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一方面指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写出质证意见;另一方面也为辩护词的写作提供初步意见。
三、提前与公检法机关案件承办人积极沟通,把律师的意见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特别是要与公诉人和法官多沟通,以使辩护意见被采纳。辩护的过程实际上是辩护人说服法官或者公诉人接受或者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过程。这种沟通说服不仅是通过写辩护意见、辩护词等进行书面沟通,更重要的是当面沟通、电话沟通。后者的效果可能更容易引起案件承办人的重视,并给其留下深刻印象,从而是其更容易接受辩护人的意见。比如,笔者在一起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案中,被告人买卖的是废盐酸,数量是五吨。如果按五吨量刑,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是六年半。而我认为该盐酸是废酸,是某化工厂的废品,经鉴定,其含量仅有27%。据此,我提出应按该盐酸的纯量量刑(理由是只有里面的纯酸才参与制造毒品的化学反应过程,其余废品是不参与制造毒品的化学反应过程的),即5吨乘以27%等于1.35吨,根据量刑标准应该是3年以下。经过十多次的当面沟通,并提供最高法院刑二庭一位大法官的理论文章作为参考,同时也提供了几篇南方地区的法院的判决给法官作为参考,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被判刑二年半。
四、辩护人要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学习研究,不断突破自我。办案中经常会遇到法律专业以外的问题,这就要求律师要能不断突破自己,克服懒惰思想,认为不属于法律专业的问题就不去学习钻研。比如上一个案例中,笔者就专门就毒品制造的过程请教过化学方面的专家,从而对哪些物质能进行化学反应从而生成毒品有了认识,才在此基础上提出我的辩护观点。再比如这次参加比赛的李某伪造公章案。该案之所以能从最初的合同诈骗罪改判为量刑很轻的伪造公章罪,很关键的原因是通过我们学习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并向专业人士请教,对该案中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指出其关键性的错误,最终使得法官没有采信鉴定报告。活到老,学到老,这一点对刑辩律师尤为重要。
总之,刑事辩护其实没有什么技巧,辩护律师只有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耐心、细心、以及学习能力,才能做好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