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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管辖法律问题之思考

思考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司法案例:赵振伟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22号】

 

案情简介:赵振伟于2016年8月入职海天致远公司劳动派遣至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工作,并于2016年8月签订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

1.工作地点:山东省泰安万达广场写字楼;

2.争议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后海天致远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

赵振伟起诉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海天致远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观点: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泰安万达广场写字楼,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海天致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和人身附属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故本案中《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纵观(2020)最高法民辖23号、(2020)最高法民辖24号、(2020)最高法民辖25号、(2020)最高法民辖27号、(2020)最高法民辖28号等司法判例,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基层人民法院)仲裁(或诉讼)。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一方当事人仍可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思考二:同一天立案的处理?

 

 

司法案例(一):张国雄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辖终83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原审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14时05分37秒,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9)京0102民初121254号案件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14时05分29秒,故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在后,应将本案移送先受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裁定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应予维持。

 

司法案例(二):松下音像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邝娉娉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9)粤1973民初1690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松下音像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东莞市塘厦镇,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亦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虽然两案于同一天立案,但考虑双方均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服,且深圳市与东莞市的相关赔偿标准不一致,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较为合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能够准确界定受理立案顺序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同一受理立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思考三:诉前调解能否视为受理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委派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管辖的确定是进入法律救济的前提,直接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实现的程度,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劳动争议案件各地裁判标准与口径不一的局势下,管辖权争夺便成了当事人的第一轮较量,笔者希望通过自己对法律规定的思考,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最适合的仲裁机构与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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