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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涉外争议解决与海外投资月刊(2021年6月)

一、近期部分涉外项目
 

1.李新立律师团队受聘担任沈阳鼓风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管其义律师为一家日本化工集团公司举办企业合规培训。

3.黄雪杉律师协助处理广州某公司与印度公司间的投资股权纠纷。

4.黄雪杉律师协助新加坡公司(中方控股)处理印度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案件。

5.周誓超律师、吴武铃律师为一家欧洲旅游公司提供跨境业务税务法律建议。



二、涉华国际商事案例点评
 

北京高院判决被美国纽约法院不予执行

原文作者:何以堪

全文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ghYxNYWy6hKdMho6Z1zbfg



案件背景
 

2016年9月20日,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星河创业”)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雍润公司”)、目标公司喀什银河互联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河互联网集团”)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2亿元转让目标公司1.667%的股权。2017年8月2日,星河创业与雍润公司及徐茂栋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星河创业、徐茂栋一次性以现金回购雍润公司持有的银河互联网集团1.667%股权,回购价款由雍润公司2亿元认购股权本金及自雍润公司支付2亿元之日起至上述主体回购全部目标股权之日期间的资金使用费合计组成,资金使用费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协议约定受中国法律管辖,并约定纠纷可通过在中国北京海淀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协议书》签订后,星河创业及徐茂栋向雍润公司支付了股权回购款1.75亿元,尚欠2500万元未支付。雍润公司遂在北京一中院对星河创业、徐茂栋、徐茂栋配偶周某提起诉讼,三被告均委托律师出庭。本案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审理,判决如下:星河创业、徐茂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雍润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判决生效后,雍润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在管辖范围内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2020年8月13日,雍润公司向徐茂栋现居住地的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北京高院金钱给付判决。

 

法院判决

2021年4月30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理由是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整体不符合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要求。Arthur F. Engoron 法官认为国务院报告用语不含糊,真实性无可争辩,可构成书面证据,雍润公司也未能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报告摘要声称:中国司法机构独立性、司法腐败、法官检察官任免存在诸多问题,据此Arthur F. Engoron 法官认为虽然中国民事司法制度形式上完善,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案中,各被告均通过中国律师参与诉讼程序,并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得到审理,原则上足以构成弃权,但法官认为,这一点在本案中并不重要,因为CPLR 5304(a)(1)抗辩涉及的是中国整个民事司法体制,而不是个案程序正义是否实现。

【李新立律师点评】




纽约地方法院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是个案的程序是否合法,而是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不符合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这个理由是非常可怕的,也是从未发生过的。如果美国其他法官也从同样的理由出发作出决定,则中国所有的法院判决将无法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是美国国务院关于中国法治状况的报告,这样的报告否认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程序是公正的。美国对中国法治状况的评价是否公允姑且不论,但是一国法院基于另外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报告否定另一个国家所有的法院判决,明显是不妥的。


 

中国裁决被北京四中院撤销后,

当事人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原文作者:采安仲裁团队

全文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zfZP4muae_FW4naf1TQFkw




案件背景

2005年3月4日,国勘公司与UNI-TOP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国勘公司委托UNI-TOP公司且UNI-TOP公司同意作为国勘公司的排他的代理人,协助国勘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直接或通过国勘公司的关联公司间接获得PK公司股份,并协助国勘公司得到相关政府批准(下称完成交易)。协议有效期两年。完成交易后,UNI-TOP公司不再作为将PK公司产出原油运往中国市场的代理,并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PK公司产出的原油在中国以外地区销售的部分,双方同意根据另行商定的条件,由国勘公司委托UNI-TOP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商。双方约定,由此产生的争端由某仲裁委的三名仲裁员根据其相关规则在北京予以仲裁。UNI-TOP公司曾于2012年8月30日向该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国勘公司支付代理酬金,并赔偿预期利益等损失,仲裁庭于2013年12月30日驳回了UNI-TOP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2015年9月30日,UNI-TOP公司再次提起申请,该仲裁委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裁决,确认UNI-TOP公司与国勘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的酬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并支持了UNI-TOP公司关于支付酬金、相应利息及补偿相关律师费的请求。

中国法院撤裁裁定及理由

北京四中院认为:国勘公司至今并未“实际取得”PK公司的股权或相关其他权益,前案裁决后,UNI-TOP公司与国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新的变化。所以前案裁决后并无“新的事实”。此外,根据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仲裁请求等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判断两案是否属于“同一纠纷”,并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综上,本案应属于“同一纠纷”,但该仲裁委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作出了两次裁决,该情形明显违反了《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应当予以撤销。

美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

2020年6月29日, UNI-TOP公司在裁决被撤销的情况下,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美国法院予以立案。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有两点:1. 国勘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违背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终局性的约定, 2. 北京四中院裁定实体审查了仲裁程序,产生有利于中国政府工具的新结果。

【李新立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同一个争议先后经过2次仲裁,仲裁的结果不同,而第2次仲裁的结果又被中国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在中国无法执行裁决的情况下,转而向美国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而申请人之所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是基于美国法律的特别规定,即该法院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工具或机关的公司拥有属人管辖权,是对中国国有公司的区别对待。由于美国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对中国司法的偏见,有可能承认和执行第二个仲裁裁决。



三、本所律师文章摘选
 

《出口货物原材料涨价 企业如何依法应对》

作者:李新立、夏梦雅(实习生)

原文链接:http://www.intertradelaw.cn/clist/lvshishidian/584961.html


 

本轮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已经产生连锁反应。对于还未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而言,原材料销售商因市场供求关系提高价格导致原材料买家成本上升继续抬价,下游企业又纷纷上调后期产品价格。对于此前签订过合同的卖方企业而言,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损失,但是单方解除合同不但要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还可能在竞争激烈的贸易市场丧失商业信誉,甚至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后续发展。因此,很多企业都想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法定免责事由来减少自身的合同损失。

本文分析原材料上涨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给出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法律建议

 

《投资印尼|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国家具企业如何向印尼进行产业转移?》

作者:杨景、胡瑞瑞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7-ta6qjrvCAWSNofmzn9-Q

 

近些年来,印尼家具制造行业异军突起,在出口端占据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于中国家具制造企业而言,跨国发展之路就日趋火热,即将产业转向国外——比如印尼、越南、泰国、印度等东南亚和南亚国家,在本地买地设厂或者租赁厂房生产加工——以充分利用当地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优势。

本文将着重分析中国家具制造企业实现此类“产业转移”所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2020年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纠纷大数据报告——以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为数据样本

作者:周誓超

原文链接:添加微信13342931852领取报告完整版本

 

在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3日这段时间,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三省的海上、通海水域的货运纠纷和货代纠纷总共有359件。我们对其中解决实体问题的173份判决进行了详细的研读,统计出以下十大争议焦点:代理费和相关费用(48件,27.75%)、承运人的认定(30件,17.34%)、货损(24件,13.87%)、诉讼时效(19件,10.98%)、运费和相关费用(14件,8.09%)、无单放货(13件,7.51%)、代理关系的认定(8件,4.62%)、代理关系的相对性(8件,4.62%)、违禁品的托运(5件,2.89%)、货物短少(4件,2.31%)。

本文对这十大争议焦点产生的商业背景和运用的法律规则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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