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材料涨价是不可抗力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等情况会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如“新冠疫情”严重时期的政府管控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种类繁杂,构成要素也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变化,难以抽象出共性,各国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区别。因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一般会危及合同的履约条件,所以在现代商事交易中,买卖双方都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以规避未知风险。但原材料价格涨跌通常被认为是商业风险或市场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精明的商人依靠对商品价格涨跌的预判而谋利。如果把价格涨跌的变化视为不可抗力,意味着法院要对海量的交易进行干预,一方面会严重影响交易秩序,因为这就不是自由的市场经济,而是价格管制的经济了,另一方面,法院也不可能应付这样繁重的工作。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基于价格变化提出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主张,法院都不予支持。
二、原材料涨价是情势变更吗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在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中加入了“情势变更”的相关内容:“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在《合同法(草案)》中曾被列入,但最终出台的《合同法》还是将之取消,这次明确列入《民法典》,对于解决合同因基础动摇,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但由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交叉,两者虽有所区分但适用时并不排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以“情势变更”作为不可抗力影响下的兜底条款。《民法典》中两者第一次同时出现在一部条文中,在适用中进行了一定的区分,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两者在《民法典》中的位置,“情势变更”重在维护可能产生违约的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因此除规定了法律后果外,还设置了一项当事人的不真正协商义务,而“不可抗力”则重在合同已经违约后的免责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合同相对方排除自身义务的护身符,此次原材料上涨并非不可避免且不可规避的风险,疫情后原材料的价格已历经多次波动,即便是在疫情前期,不同原材料的价格也曾随国际政策和供求关系等影响发生过数次波动,原材料价格下跌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如果合同卖家可以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主张情势变更随意解除合同,在原材料下跌的时候买方是否也可以以情势比更为由解除合同呢?如此往来,交易市场必定会混乱无序,失去契约精神的国际贸易市场也必定无法良性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55号)中认为,司法裁判要慎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将公司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该价格波动非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应当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
三、卖方不交货要承担违约责任
既然原材料价格上涨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情势变更,那么如有企业强行以本轮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解约或拒不履约的,守约方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要求由违约方承担。在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需要合理评估自身贸易风险,买方要考虑合同履约能否,卖方要考虑成本上涨风险。并且由于相较于本国人之间的贸易往来,在国际贸易合作中贸易伙伴更看重商家信誉,所以若卖方若决定违约,除了要考量履约损失与违约损失的大小外,还必须特别考量信誉损伤风险,由于商誉价值不可估量,一旦商誉发生减值可能很难在短时期内恢复,所以通常不建议直接违约。
四、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调整价格
在确实发生了原材料涨价的情况后,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调整价格,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此时处于不利地位的卖家而言,在与卖家进行协商时需要提前考虑好谈判策略,首先必须明确卖家在法律上是处于劣势的,协商的目的也是为了说服对方做出一定让步以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然后就要尝试通过各种办法促使对方做出最大的让步,建议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协商:1、告知买家我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涨价原材料将会面临的损失和困境,让买家出于公平原则礼让一定比例货款;2、通过商议未来优先选择与之合作、后续给予较优惠的金额等方式让买家考虑双方长期合作关系;3、告知如果还是拒绝让步我方只能选择违约,这样双方都将面临一笔不菲的诉讼支出,而且诉讼周期漫长,自己败诉后也可能会因破产而无财产可供执行,希望买家能够在充分考量各项金钱和时间成本后理性决定。
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条款
前述“协商调整价格”措施其实已经是事后救济,在新冠疫情蔓延、局部纠纷频繁、地缘政治危机的全球大背景下,国际贸易参与者都应该提前了解贸易风险,要形成事前规避风险的意识,在合同条款商讨阶段就提前约定风险规避条款,比如约定如果原材料的合同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后,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波动部分的货款。首先,买卖双方需要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原材料约定一个基准价,然后在约定一个原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交货时合同标的物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价的波动幅度若超过约定基准价的10%,则由双方平均承担波动价格的款项,原材料市场价则以XX网(双方约定渠道)当日信息为准”。通过事前救济的形式规避合同双方的事后风险,能够有效缓解动荡市场下的交易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