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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裁判尺度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1日,A公司与薛某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薛某加盟A公司“暖兽Baby”连锁店,使用其商标、经营技术资产等在兰州地区开设加盟店铺,经营母婴用品。薛某向A公司支付加盟金和保证金等约15万元,并取得“暖兽Baby”母婴店的经营权,开业大半年后,薛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返还保证金。

因双方就加盟费的退还及损失的承担问题未能谈妥,薛某起诉A公司,诉请确认特许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全部加盟费用及保证金,并赔偿损失45万余元。

双方争议焦点
 

1、特许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约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2、特许人不符合条例第七条“两店一年”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3、若“暖兽Baby”并未注册为商标,是否可以认定特许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可被撤销或其他法律责任?

 

 

一、特许人身份不适格是否存在引发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必备要件: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2)个人不得成为特许人的主体,特许人应当为企业;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除了一般法意义上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这一特别法规定的必备要件。    

 

对照上述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的主体身份问题对于合同效力存在重大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过以下答复: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二 、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相较于主体身份这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是否满足“两店一年”在事务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管理性规定,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

 

如: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2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江渔轩”品牌虽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但该条有关特许人资质要求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特许人盲目从事特许经营,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属于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管理的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七条的后果亦规定为处以行政处罚,而非合同无效。

故上述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被告有关《江渔轩特许加盟合同书》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条例第七条做了比较充分的阐述,诸如此类观点已经有比较统一的认定,本文不再赘述。

 

三、“商标未注册”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

 

关于商标未注册是否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可撤销,由于实际涉及情形比较复杂,我们可以延伸谈论。

 

在解答中说明:

《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经营资源虽然未包括未注册商标,但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因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亦可以成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不能仅以商标未经注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应查明所签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律事由,以及商标未注册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四、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加盟费如何处理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中,法官考量双方过错以及征询双方的意见,认为该案综合各方面因素应当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退还一部分加盟费。而对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租房装修、人员工资、水电费等开支是被特许人必须的经营成本,在合同有效且特许人并无过错的前提条件下自然也不纳入赔偿的范围。

 

但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下,对于加盟费的退还多寡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实际履行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的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

 

如:

 

  • 郑州市中院审理的雷大兴雷聘等与河南美食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1知民初1225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小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沪73民终224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高文举与北京咖啡之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京73民终2006号】

以上案例都支持了或部分支持了退还加盟费等费用。

 

因此可以粗浅的归纳为:对于没有实际开业的,基本支持全额退还原先向特许人缴纳的费用;对于实际开业后又停业的,依据使用加盟经营资源的实际时间长度,扣除合理比例后退还。 


结语
 

商业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并在美国逐步发展成熟,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该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

 

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涉及特许经营这一新型的商事行为的案件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且规定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下级案由。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集中在特许经营资源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特许人欺诈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受发展时间短和经验不足的限制,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法院对该类纠纷案件尚有不统一的认识,甚至个案处理上也会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仔细研读,分析司法判例中的裁判倾向,对于理解和把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大有裨益

 

注:本文所涉“暖兽Baby”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为已决生效案件。
 

 

参考文章

1.【律师视点】徐林:从四份判例看法院在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

2. 《网红品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审判研究》

3.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军生授课(全文)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分析》

4. 《实务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者袁霄霄

5.《北京高院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6.《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认定与处理标准》

 

法律规定


《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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