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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科技上市的正确吃瓜姿势(三)---关于行业与监管ABC

A:无论是中国还是整个世界,都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它们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比如互联网、AI、大数据、云计算、新能源等。一方面,我们迫不及待地拥抱变化,另一方面,我们对风险更加深恶痛绝。创新,不仅意味着机遇,也意味着新的挑战。新经济的到来,不仅对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特定行业的监管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某些方面来说,蚂蚁科技是这个时代的一个缩影。
B:在过去的十多年中,蚂蚁科技为我们带来很多的创新,比如支付宝,比如余额宝。在这个过程中,蚂蚁科技也成长为让人仰视的巨头,投射出一片巨大的阴影。屠龙的英雄是否已变成了恶龙?对此,每个人都有自己观察的视角。我的个人观点是,蚂蚁科技不应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毕竟它身上还流淌着创新的血液。但蚂蚁科技是否需要监管?我的答案也是肯定的,蚂蚁科技不应成长为不受束缚的怪兽。创新和监管可以适度统一。
C:对于企业而言,每时每刻都在面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需要对监管环境的变化保持一定的敏感度。监管环境的变化,往往会带来新的要求和成本,这是上市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前      言

       2020年11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答记者问时提到:“蚂蚁集团暂缓科创板上市是上交所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和近期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前发生的重大事项。……避免蚂蚁集团在监管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仓促上市,是对投资者和市场负责任的做法,体现了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精神。相信这一决定将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境内外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
       2020年11月5日,上交所就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发行答记者问时提到:“11月5日,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及其联席主承销商联合公告,决定暂缓发行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是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上交所尊重并支持该决定,将与有关方面一起协助做好退还认购资金等工作。在蚂蚁集团上市前发生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约谈,及近期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下,上述决定的作出是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任的做法。11月3日,上交所已作出暂缓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本次发行暂缓后,上交所将依法依规审慎处理蚂蚁集团后续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和上交所答记者问时所提到的可能会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变化,主要即是指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中,我们不去探究蚂蚁科技暂缓上市背后的利益博弈,而仅就其暂缓上市的原因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即蚂蚁科技所处的行业及监管环境以及监管环境的变化对其上市的影响。
       本文是蚂蚁科技上市吃瓜系列的最后一篇,就蚂蚁科技上市,可挖掘的宝藏还有很多,比如支付宝事件始末、蚂蚁科技的股东等等,但因其与法律的联系已经较远,就不再做探讨。蚂蚁科技虽已暂缓上市,它也一直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和问题成长,但就其历史贡献而言,毕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创新和改变,因此,我们希望蚂蚁科技能够拥抱监管、合规发展,并最终能落地A股,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创新。
 

一、行业与监管概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均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应当合法合规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行业政策和监管环境。
(一)行业政策
1.产业政策
我国的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而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则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制定。除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因地制宜,在国家产业政策框架下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发展政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自贸区的不断扩容,各地方也分别出台了各自贸区的不同负面清单,对于促进特定产业、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具体的行业,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不同行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农药产业政策》、《轮胎产业政策》、《煤层气产业政策》等。
我国现行有效的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对于产业政策中属于限制、淘汰类行业的企业,原则上是不能上市的。对于不符合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也是不能上市的。因此,拟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首先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2.板块行业要求
不同的上市板块对于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也有特定要求,对于不符合板块行业要求的企业,是不能在特定板块上市的。目前我国主板、中小板对于上市公司的行业无明确要求,科创板、创业板对于行业的具体要求如下:


 
 


 
(二)监管环境
监管环境是指监管部门针对特定行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统称。相较于宏观的产业政策,监管环境要更微观一些。
在我国,不同的行业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授予特定部门监管权力。比如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工信部对汽车、农药等行业的监管等。不同的行业所处的监管环境具有极大的差别,有些行业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并设定了严格的行业准入条件,比如金融行业、食药品行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等;有些行业则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较为宽松的监管。监管的依据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等。
行业监管环境大致可以划分为:
(1)监管部门;
(2)行业准入、从业人员准入;
(3)行政许可、注册、登记或备案;
(4)行业监管要求;
(5)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二、蚂蚁科技所处的行业及监管环境

(一)蚂蚁科技主营业务
根据蚂蚁科技《招股说明书》,蚂蚁科技的主营业务主要是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包括微贷科技平台、理财科技平台、保险科技平台)以及创新业务及其他三大块,其2020年1-6月三大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如下:


 
 



由上表可见,蚂蚁科技的数字金融科技平台收入占比超过50%,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1.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
蚂蚁科技为国内及全球的消费者及商业就商业交易、金融交易及个人交易提供数字支付服务。
2.数字金融科技平台
数字金融科技平台是蚂蚁科技的核心业务。对于数字金融科技平台,蚂蚁科技的解释是:蚂蚁科技向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提供数字金融技术支持、客户触达及风险管理方案,助力金融机构有效触达更广泛的客群,并提供包括消费信贷、小微经营者信贷、理财及保险在内的各类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微贷科技平台、理财科技平台、保险科技平台,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就该业务取得收入的方式,蚂蚁科技进行了进一步阐述:
(1)微贷科技平台:蚂蚁科技按照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相应获得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技术服务费;
(2)理财科技平台:蚂蚁科技主要按照平台促成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实现资产管理规模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技术服务费;
(3)保险科技平台:蚂蚁科技主要按照平台促成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相应收取保费的一定百分比获得技术服务费,或按照相互宝项目参与用户支付的分摊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获得技术服务费。
2020年1-6月上述三大平台收入占比(占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微贷科技平台的收入占蚂蚁科技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9.41%,是蚂蚁科技数字金融科技平台收入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微贷科技平台又区分为面向消费信贷的微贷科技平台和面向小微经营者的微贷科技平台。面向消费信贷的微贷科技平台的主要产品即是饱受争议的“花呗”和“借呗”。对于面向消费信贷的微贷科技平台和面向小微经营者的微贷科技平台收入占比情况,蚂蚁科技未作进一步披露。
对于微贷科技平台的业务模式,蚂蚁科技的描述是:客户通过公司的科技平台发起贷款需求,而银行合作伙伴随即进行独立的信贷决策和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则基于公司平台促成的信贷规模,向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在此过程中,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开放合作,而不是利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通过技术助力金融机构为小微经营者、农户和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由金融机构独立进行信贷决策并承担风险。
除帮助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在蚂蚁科技平台上向消费者、小微经营者提供各类数字金融服务外,蚂蚁科技部分持有金融牌照的控股子公司也直接向客户提供信贷、资产管理及保险等服务。蚂蚁科技2020年1-6月自营微贷利息净收入、自营资产管理服务净收入及自营保险净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由上表可见,相比于整个数字金融科技平台63.39%的占比,蚂蚁科技自营信贷、资产管理及保险等服务收入占比为7.04%,约为整个微贷科技平台收入的11%,占比并不是很高。
蚂蚁科技自营信贷,一部分系其通过控股子公司(主要为蚂蚁商诚小贷公司、蚂蚁小微小贷公司、商融保理公司)发放少量自营贷款,一部分系其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共同发放贷款。在共同放贷模式下,蚂蚁科技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针对单笔贷款进行发放,其中蚂蚁科技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比例少量出资。这种共同贷款模式后来也广受诟病。
3.创新业务及其他
蚂蚁科技通过提供各类创新技术服务、以及行政及支付服务取得创新业务及其他收入,创新业务包括蚂蚁链技术服务、金融云技术服务等多项创新技术服务。创新业务及其他收入占比仅为0.75%,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二)蚂蚁科技的所处的行业
蚂蚁科技将自己定位为一家科技公司,并将所处行业归类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7月13日,蚂蚁科技的名称由之前的“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科创板对于行业的要求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市保荐书》中,蚂蚁科技上市保荐机构对蚂蚁科技是否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为:蚂蚁科技所属行业领域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领域的互联网行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另外,保荐机构也对蚂蚁科技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进行了核查,认为蚂蚁科技研发投入、发明专利、营业收入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蚂蚁科技所处行业的监管环境
蚂蚁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区分行业、业务对其监管环境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主要包括:
(1)互联网行业;
(2)数字支付业务;
(3)数字金融科技平台;
(4)创新及其他业务。
我们重点关注下蚂蚁科技数字金融科技平台的监管环境。
1.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涉及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
(1)证监会。蚂蚁科技旗下自营基金业务、基金代销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主要受证监会监管。
(2)银保监会。蚂蚁科技旗下自营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等主要受银保监会监管。
(3)蚂蚁科技从事的微贷科技平台业务主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监管机构,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蚂蚁科技列示的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监管机构是涉及其自营业务的监管机构,对于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由于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模式的特点,则由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各自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另外,蚂蚁科技旗下的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还应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
蚂蚁科技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适用的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监管环境的变化对蚂蚁科技上市的影响

从诞生之日起,蚂蚁科技面临的监管环境就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甚至可以说,蚂蚁科技的诞生与监管环境的变化也不无关系:蚂蚁科技的重要子公司支付宝于2004年12月由阿里巴巴集团设立;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宣布了网络支付牌照管理时代的来临;2011年,轰动全球的“支付宝事件”发生了,起因即“金融监管机构有可能将阻止外资控股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被一家中国国内的企业100%控股有助于获得所需牌照”,因此阿里巴巴集团将支付宝的100%股权转让给马云控股的另一家中国内资公司,这家中国内资公司就是蚂蚁科技的前身;2011年5月26日,支付宝宣布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而事实上直到201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才放开了网络支付牌照的外资准入。就支付宝的上述历史沿革,蚂蚁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较为含混简单。
随着蚂蚁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及业务边界的不断拓展,蚂蚁科技成为了金融科技领域的一只庞然大物,同时也面临着空前复杂的监管环境,而且这种监管环境还在不断的衍化,每一次监管体制的调整、每一个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都对其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虽然蚂蚁科技将其定位为一家科技公司,将其行业确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但由于其大部分重要子公司均从事金融业务,且其主营业务中的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的开展又依赖于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所处金融行业的监管环境,因此,金融行业监管环境的变化也会对其业务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蚂蚁科技监管环境变化影响的问询
2019年4月10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联合发布《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2020年7月12日,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在蚂蚁科技申报之前的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蚂蚁科技上市审核期间,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这些新的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对蚂蚁科技的业务产生了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和《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均对蚂蚁科技的监管环境问题进行了关注:
1.在第一次问询时,上交所提出了三个问题:
(1)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补充说明监管政策变化对发行人(蚂蚁科技)主要业务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已具备应对政策变化的措施;
(2)结合支付宝平台上的各项业务包括花呗、借呗、买卖商品、生活服务等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情形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从事P2P业务的情形,相关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2.在第二次问询时,上交所提出了一个问题:请发行人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等新变化,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业务和合作模式是否面临调整或变化,以及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
就蚂蚁科技涉及的监管环境,蚂蚁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蚂蚁科技业务涉及的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和政策高度复杂,且不断变化;监管体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蚂蚁科技相关业务开展的具体形式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并可能增加蚂蚁科技的合规难度、提高合规成本,但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由上可以看出,监管环境的变化对蚂蚁科技的影响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其业务合规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即监管环境的变化是否会导致现有的业务违法,是否需要取得新的业务资质,是否会影响现有的业务结构、流程及盈利能力,是否会影响其竞争格局,是否会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关于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3条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的情形。比如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蚂蚁科技需要在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这显然会对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由于蚂蚁科技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主要是其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合作开展,如相关金融机构监管环境发生变化,也会间接影响到蚂蚁科技的业务开展,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会对其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直接导致蚂蚁科技暂缓上市
202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同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小贷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小贷新规》虽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它一旦出台,将会直接导致蚂蚁科技的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影响蚂蚁科技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可以说,它是蚂蚁科技被暂缓上市的最直接原因。
根据《小贷新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根据该定义,蚂蚁科技的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中的微贷科技平台显然属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小贷新规》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对蚂蚁科技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1.行政许可、资质及条件
《小贷新规》规定:
(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2)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3)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90日可以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4)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5)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① 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② 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且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 以本公司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② 发行债券;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规定,意味着蚂蚁科技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否则将无法继续经营该等业务,其业务结构也将会发生重大变动。而蚂蚁科技能否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以及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对外融资
《小贷新规》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根据蚂蚁科技《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蚂蚁科技表内贷款的绝大部分后续被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转让给银行及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为主的投资者,截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科技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余额总计为17,320亿元,其中98%的信贷余额均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实际进行贷款发放,或已经完成证券化。
就报告期内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融入资金的具体金额,蚂蚁科技并未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对其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具体形式进行了问询。据搜狐财经于上交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的统计,2017年至2020年11月,蚂蚁旗下两家小贷公司——蚂蚁小微、蚂蚁商诚——分别获准发行总额达3,340亿元和1,91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蚂蚁小微有80亿元ABS状态为已受理),合计5,250亿元。而截至2020年6月末,蚂蚁小微和蚂蚁商诚的实收资本分别为120亿元和40亿元,净资产分别为175.86亿元和182.39亿元,合计358.25亿元。
因此,一旦《小贷新规》落地,蚂蚁科技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将会严重受限,并进而对其业务规模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3.贷款金额
《小贷新规》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小贷新规》对单户小额贷款余额的限制,也会影响到蚂蚁科技现有的业务规模及盈利水平。
4.联合贷款
《小贷新规》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2)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3)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因为蚂蚁科技的微贷科技平台业务中有一部分是蚂蚁科技通过其小贷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共同发放贷款,而且蚂蚁科技在联合贷款中出资比例较小,因此如果将单笔联合贷款中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提高至不低于30%,则势必会对其盈利模式和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5.其他
另外,《小贷新规》还对网络小贷公司的禁止业务、公司治理、股权管理、资金管理、业务系统、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各个方面均作了一些规定和要求,这些要求肯定也会增加蚂蚁科技的合规难度、提高其合规成本,进而影响其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水平。
综上,《小贷新规》的出台不仅会对蚂蚁科技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其发行定价、募集资金规模等产生一系列影响,因此,蚂蚁科技被暂缓上市就成了应有之义。可以说,监管环境的变化是导致蚂蚁科技暂缓上市的直接原因。
对于其他拟上市公司来说,不仅需要关注自己的业务,需要关注自身所处行业或拟布局行业的监管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应对监管环境变化所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毕竟,蚂蚁科技殷鉴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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