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台湾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在台湾诉讼离婚,应准备起诉状明确记载符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规定的具体事由(相关事由将于下面段落进行讨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台湾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则规定于我国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此部法律是针对所谓“家事事件”,例如: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进行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按照此法第52条规定,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应为夫妻住所地法院(如户籍登记地),若无住所地则向经常居住地提起。
经法院审理,认定确实有法定离婚事由后,就会做出离婚判决。需特别说明的是,在台湾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夫妻双方离婚的意愿是较为明确的,离婚诉请一般都会获得法院支持。此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两次诉讼离婚的时间需超过六个月的限制性规定,台湾地区则并没有类似法条。
当事人获得离婚判决后,即可将相关判决及法律文书进行公证、认证程序,并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申请进行裁定认可,提交的材料包含:台湾法院判决、台湾法院提供的开庭通知、台湾法院提供的判决确定证明书等,获得裁定认可后再进行离婚登记。即王小姐需要携带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以及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后的相关文书至去杨浦区派出所登记,变更婚姻状态。
二、两岸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VS“婚姻破绽主义”
两岸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之法律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根据前述法律,两岸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可以分别归纳为“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婚姻破绽主义”。条文架构中,均采取同时列出多款具体事由,配合兜底条款的方式。简单来说,若符合条文中的具体事由(例如重婚、家暴),原则认定达到“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婚姻破绽主义”的标准,若属于条文规定具体事由以外的情形,则由法院个案认定。
下文将介绍在两岸的离婚诉讼中,分别有哪些具体的离婚事由符合法院判离的标准,由此对比两岸离婚法定事由中,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特有的。
(一)重婚、与他人同居、外遇的
1.大陆部分: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事由,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上述条文中“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会有要求,例如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十七条要求共同生活的时间需要达到三个月以上;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中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这里需要提示,单纯的出轨或与他人发生一夜情(纵使数次),也不属于离婚的法定事由,这也是出轨的事由在离婚案件中屡见不鲜却无法轻易被法院判决允许离婚的原因。
2.台湾部分:
台湾地区民法同样将重婚列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与他人同居则未单独列出。然而与大陆有显著差异的地方在于,台湾将“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列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换言之,单纯的出轨或与他人发生一夜情,可以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然而,法院在适用此款离婚事由时也会进行限缩,而同时配合台湾民法1052条第2项规定,判断是否达到“难以维持婚姻”的程度。
例如2020年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曾在一离婚判决的理由部分写道“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诚实,系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侵害配偶权之行为,并不以通奸行为为限,倘夫妻任一方与他人间存有逾越结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其行为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已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当之”。可知就算未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如果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逾越普通朋友的不正常往来,法院就可能支持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 大陆部分: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根据《解释》第一条,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但审判实践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大众认知的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取证并让法院认可家庭暴力的事实以及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是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通过案例细谈。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2.台湾部分:
家暴、虐待的事由认定上,大致与大陆相同,不多赘述。关于遗弃的部份,台湾司法实践中曾发生多起事由,大陆配偶以返家探亲为由,一去不复返。甚至有假装出境,长期离家的情形。对此,台湾法院基本认定构成恶意遗弃,支持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如2018年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一判决:“被告自2017年6月10日即未再返家履行与原告同居之义务,经本院调查被告亦无何不能与原告同居之正当理由,揆诸上开说明,被告在客观上既有拒绝履行同居之事实,主观上复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废止之意图,而此种恶意遗弃之事实,仍在继续状态中。从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诉请判决离婚,于法尚无不合,应予准许。”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1. 大陆部分:
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甚至经常会引发家庭暴力,使家庭的安宁、夫妻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需要查明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包括恶习的产生原因、持续时间、造成后果等等。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若当事人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值得关注的是,当下网络的高速发展也使得赌博不再仅限于传统线下的模式,越来越多线上赌博开始大行其道,后续笔者也将结合承办案例来分析线上赌博的行为如何证明以及认定等问题。
2.台湾部分:
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在台湾并未列为法离婚的法定事由。而需要透过结合其他款法定事由,或达到台湾民法第1052条第2项达到“难以维持婚姻”的程度。例如2020年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判决:“被告无故离家,迄今未归,双方四名子女成年前均由原告单独扶养,且被告于离家期间有赌博之行为,并曾致有不明人士至原告家中讨债。又被告离家迄今已逾18年,致双方长时间分居,期间双方并无见面或联系。而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则始终无出面意欲和原告作何讨论,显然双方均无维持婚姻之意愿。则本件婚姻已生严重破绽,并已达于任何人处于同一情境,均将丧失继续维持婚姻意愿之程度,是堪认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三、小结
碍于篇幅,关于其他符合离婚诉讼中判离标准的具体事由之对比,以及在条文明确规定的几种事由外,哪些情况也将被认定达到“感情确已破裂”或“婚姻破绽主义”的标准,将于下篇文章中详细说明。
林德修
咸 玉
咸玉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南京审计大学文学学士,可使用英语和韩语作为工作语言。专注于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为境外人士提供关于处理境内资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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