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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台湾居民如何离婚?兼评《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影响—两岸法律问题研究【婚姻编1】

前情提要

 

上海市杨浦区居民王小姐和台湾居民李先生因工作相识并相恋,后二人结婚,育有二子。婚后因观念习惯等各方面的矛盾,王小姐提出离婚,但李先生坚决不同意,王小姐希望了解在两岸分别如何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基于两岸人民过去迄今往来密切,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情形众多,实践中夫妻会于台湾、大陆均登记结婚。因此,当两岸居民需要离婚时,也会牵扯到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笔者在办理跨国及跨境的婚姻问题时经常收到这类咨询,例如“离婚程序有什么区别?”、“在何地先提起离婚诉讼更为有利?”、“离婚的事由是否相同?”。本文为此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将先重点介绍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程序,同时说明在“离婚冷静期”的影响下,这些程序会发生什么变化。

 

 

为有利于读者阅读,特此说明:台湾地区对于法院是使用 “声请”,对于法院以外的行政机关则与大陆相同使用“申请”。本文将视内容进行区分,避免读者混淆。

 

 

一、在大陆离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按照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协议或诉讼。基本上离婚程序也是按照这个顺序来进行:协议离婚不成只得提起诉讼,实践中离婚诉讼通常会安排调解前置,调解不成才正式进入审理程序。结合文首案例,大陆居民与台湾配偶在大陆地区办理离婚,依程序可分以下三种情形:

 

  1、协议离婚

如果王小姐最终能够说服李先生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双方一起到杨浦区婚姻登记机关(通常就是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涉台婚姻机关)申请,申请时李先生要准备的材料有:身份证、台胞证、结婚证等,王小姐则要准备身份证、户口本(记载已婚)、结婚证等。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协议离婚多出一个所谓“冷静期”的程序。以王小姐所在上海地区为例,目前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程序被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即当事人需要在申请期和登记期,先在网上预约,然后携带回执单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业务。

 

该回执单上会明确申请提交时间和冷静期后的离婚登记办理时段,30天后,当事人需要再次通过当地婚姻登记平台预约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届时需携带《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以及已经准备好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离婚协议。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还有一个为期30天的办理期,超出这个时间未前往婚登处办理离婚的,也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申请。反之,该单位确认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已有适当的一致方案后(以书面离婚协议内容为准),会发给双方离婚证。

 

 

取得离婚证之后,王小姐可自行向杨浦区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而李先生则需带着离婚证和公证处指定的其他文件,到上海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回台后在“海基会”办理验证手续,最后才向台湾的“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时间与大陆离婚证上所记载的离婚日期相同。

 

 

  2、诉讼离婚

 

如果李先生始终坚持不愿意离婚,王小姐可以准备好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杨浦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前文所述,双方需在法院的主持下先行调解,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的结果,法院会制作离婚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离婚调解书须经过双方签收产生法律效力,所以除了取得离婚调解书之外,当事人还要向法院申请双方当事人签过名的送达回证,或是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

 

获得前述材料后,王小姐就可以向杨浦区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至于李先生,则须将这两份文件拿到上海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公证书带回台湾、经过“海基会”验证,最后再到台湾“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流程跟协议离婚差不多,只是要准备的文件换成经“海基会”验证之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各一份。至于调解离婚成立的日期则是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期。

 

如双方经法院调解依然无法达成一致,则会正式进入审理阶段,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诉讼程序的进行会存在个案差异,之后笔者会选取典型案例再做分析,这里就不再赘述。

 

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王小姐可以拿着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去杨浦区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李先生需带这两份文件去上海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再带回台湾给“海基会”验证,再回到自己在台湾户籍地所在的“地方法院”声请裁定认可,台湾“地方法院”也裁定确定认可大陆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之后,李先生才能带着民事裁定书和确定证明书去“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在台湾向“地方法院”声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时,要准备“声请状”、 “海基会”验证过的大陆民事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证明公证书各一份。至于离婚日期同样会回溯到大陆法院离婚判决的生效日期。此部分的衍生问题在于─大陆的判决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后,是否与台湾判决具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能否针对同一事件于台湾再行起诉)?或仅得做为声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此部分于台湾的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均存有较大争议,将另外说明。

 

二、诉讼离婚是否能够适用“冷静期”

 

2021年1月5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下简称连城法院)发出《民法典》生效后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笔者认为,这与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不同,这是司法裁判权的范围之内、审理过程中的一种司法安排,既然民法典规定了只有协议离婚才适用离婚冷静期,不宜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实际上,连城法院的做法虽然是《民法典》生效后的首例,但司法实践中其实已有多地法院试点离婚冷静期,这或许与最高法的家事审判试点改革有关。2016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方试点法院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此后,不少地方法院开始试点冷静期。数据显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至10月对67起离婚案件指定了离婚冷静期,约占总案件40%。

 

2018年,最高法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将试点探索中业已存在的离婚冷静期进一步加以明确。可以说目前大陆的地方法院仍存在判和不判离的倾向,总体呈现的婚姻观念仍较为保守。而已经在实践的针对诉讼离婚设置的冷静期为何没有被写入民法典呢,一方面,民法典不可能对司法行动做很详细的设计,需要留给司法机关能动空间,另一方面,民法典本身是实体法,并非民事诉讼法有程序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连城法院发出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可以视为是调解的安排,目前看来所谓“离婚冷静期”依然是特别适用于协议离婚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到诉讼离婚的程序中。

 

 

三、在台湾协议离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与在大陆协议离婚程序基本相同,双方当事人持已经填妥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找二位证人签章,需注意两位证人并须亲自出席,不能代替签章。携带离婚协议书三份及双方的身分证件、台湾配偶的户口簿、身分证、印章及二吋半身照片三张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完成后,向户政事务所申领离婚协议书与离婚户籍誊本。将上述材料带至民间公证人,并说明需于大陆使用的地区,由其转交至大陆的公证协会。再由大陆居民配偶持至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由于台湾的协议离婚制度,并未如《民法典》有冷静期的规定,因此自法定程序及理论而言,先于台湾协议离婚,再至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对当事人而言属于最高效的方式。然而,为了避免冷静期规定有遭架空的可能,相关单位是否将进一步出台细节性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将如何操作,值得观察。

 

四、小结

 

婚姻是法律关系,解决法律争议自然需要设置法定程序,而程序设计一定要考虑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婚姻关系的解除事关很多人,夫妻的法律关系也捆绑着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比方说子女、父母等,理应慎重。当婚姻关系发生在两岸居民之间时,程序势必变得更为复杂,本文谨以案例介绍两岸婚姻的大致解除流程,而实践中的情况往往需要具体分析,如您遇到了两岸婚姻的相关问题,欢迎您联系我们。

 

碍于本文篇幅及阅读便利,关于台湾的诉讼离婚程序、两岸离婚法定事由的差异等内容,将于本系列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说明。

林德修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任职于大成律师事务所台湾分所,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目前具有大陆及台湾地区两岸律师执业资格。曾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内部法务、台湾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多起境外投资、海外房地收购重大涉台诉讼等项目。现专职负责涉台法律事务,同时于大陆及台湾地区两岸执业,并就两岸法制及实务差异进行对比研究,提供相关建议。此外,林律师目前亦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会员、台湾最大线上新闻媒体ETtoday邀稿作者,曾受邀至多间台湾地区大学演讲,致力于两岸法学交流活动。
联系电话:16602176499
邮箱:tehsiu.lin@landinglawyer.com

咸 玉

 

咸玉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南京审计大学文学学士,可使用英语和韩语作为工作语言。专注于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为境外人士提供关于处理境内资产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771707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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