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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对《协调制度注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海关对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订,海关总署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公告2020年第118号,规定修订内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本文拟通过对《税则注释》的沿革,解读最新修订内容。

 

一、《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沿革

 

我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协调制度》是我国最早与国际接轨的公约之一。进出口税则就是在《协调制度》基础上制定的。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协调制度每4至6年都要作一次全面修订。目前我国海关先后组织完成了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2017年版《协调制度》的翻译,并组织完成了我国《进出口税则》的修订转换以及六版《协调制度注释》的翻译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  我国以《协调制度注释》为基础,制订了《税则注释》),作为我国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目前现行有效《税则注释》已于2017年1月1日执行,称为2017年版《税则注释》。   

 

2017年版《税则注释》执行至今,已修订第一至第七期。此次颁布的修订文件属于第六、第七期。

 

二、2017年版《税则注释》第六期修订涉及水产品、矿产品、药品等,涵盖税则第三章、第十六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七章、第三十八章

 

(一)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1.《税则注释》第三章总注释第五段,增加了“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仍归入本章”的描述,使得按第三章范围内“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方法有所扩大。

 

2.《税则注释》品目03.07的注释条文部分“一、”后插入新的第二段,以与《税则注释》第三章总注释的内容修订相一致:

“本品目也包括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

 

3.《税则注释》品目03.07注释条文部分的排他条款,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例如,用沸水烹煮过或用醋腌制的软体动物)(品目16.05)。”此处修改比之前的文字“用水煮过”更加准确。

 

(二)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1.在第十六章的总注释(二),增加了“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品目03.07)”加工方法,将该增加的加工方法排除适用第十六章。 

 

2.品目16.05,注释条文第一段修改为:

“品目16.04的注释所述及的归入该品目产品的各种状态,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3.品目16.05注释条文,加上最后一段: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蒸过或用水煮过(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的临时性化学防腐剂)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品目03.07)。”增加的内确定了品目16.05的排除范围。

 

(三)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品目26.21注释条文部分加上排除条款,作为最后一段,将所述相关产品排除归入品目26.21、指明归入品目28.11:

“本品目不包括作为副产品从硅、硅铁及氧化锆生产中收集的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微硅粉,其通常用作混凝土、纤维水泥或耐火浇注料的火山质添加剂,以及聚合物的添加剂(品目28.11)。”

 

(四)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1.品目28.11,注释条文“第十二、硅化合物”第三段修改为:

“二氧化硅不溶于酸;熔融硅石因此用于制造骤热、骤冷而不破裂的实验室玻璃器及工业设备(参见第七十章的总注释)。例如,细粉状的二氧化硅在各种天然橡胶及合成橡胶和其他弹性材料中用作填料,在各种塑料、油墨、油漆、涂料及粘合剂中用作增稠剂或触变剂。气相(火法)二氧化硅(在氢氧炉中燃烧四氯化硅或三氯硅烷制得)还可用于硅圆片的化学-机械抛光加工,以及用作各种材料的防结块剂或抗沉降剂。微硅粉(硅、硅铁及氧化锆生产中收集的副产品)通常还用作混凝土、纤维素水泥或耐火浇注料的火山质添加剂,以及聚合物的添加剂。活性硅胶用于干燥气体。”修改的这一段对“实验室器具”的范围和“气相”的方法进行了限定,并增加了“微硅粉”内容。

 

2.品目28.11,排他条款(一)进行修改,将原文修改为:

“(一)天然硅石(例如,石英和硅藻土)(归入第二十五章,但供作宝石或半宝石的品种除外,参见品目71.03和71.05的注释)。”此处修改是对天然硅石给予明确的例举。

 

(五)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之第十二分章。

 

1.品目29.38,排他条款(三),删除“α-甲基苷,”。

 

2.第二十九章之麻醉药与精神治疗药物表,对原文(表)进行了修改,其中:

《I 经1972年协议修订的受〈1961年麻醉药物单项公约〉管制的麻醉药物》,对中文名称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乙酰芬太尼”等药物;

《Ⅱ 受〈1971年精神治疗药物公约〉管制的精神治疗药物》,对中文名称进行了调整,增加了“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环己基甲基)-吲唑-3-甲酰胺)”等药物;

《Ⅲ 前体》,对中文名称进行了调整,增加了“4-苯胺-N-苯乙基哌啶”等药物。上述修改内容详细,可对照修改前后原文。

 

3.《在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进行修改,修改了其中三个化学公式结构图。    

 

(六)第三十章“药品”。

 

1.品目30.01,排他条款部分,插入新的排他条款(五):“(五)细胞培养物(品目30.02)。”将原有项(五)至(七)编号相应修改为(六)至(八)。此处修改将“细胞培养物”排除归入品目30.01,而指明归入品目30.02。

 

2.品目30.02,注释条文,在“抗血清”部分,插入“本品目的毒素是多肽或蛋白质。这些毒素不包括生物碱(品目29.39)。”

 

(七)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1.第三十七章总注释,第一段内容加上最后一句:“红外激光光敏硬片常被称为热敏/热硬片。”

 

2. 品目37.01,注释条文“一、”第一段加上最后一句:“而有些硬片在照射后必须(加热法)提高受照射部分的硬化度。”

 

(八)品目38.24,注释条文(二十五)加上第二段:

 

“本组还包括以氧化锆(ZrO2)和其他金属氧化物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氧化锆产品。其在经过铣削、烧结和上釉等工序以制成最后形态的假牙或牙齿修补体前,不能应用于牙科。”

该处修改将“牙科用氧化锆产品纳入”品目38.24,同时进行了限定。

 

(九)品目38.24,排他条款,插入新的排他条款(一):

 

“(一)作为副产品从硅、硅铁及氧化锆生产中收集的单独已有化学定义的微硅粉,通常用作混凝土、纤维水泥或耐火浇注料的火山灰质添加剂,以及聚合物的添加剂(品目28.11)。”

将原有项(一)、(二)编号相应修改为(二)、(三)。

此处修改将特定的微硅粉排除归入品目38.24。

 

三、《税则注释》(2017年版)修订本(第七期)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保健食品、药品、塑料制品、贱金属制品等,涵盖税则第二十一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九章、第七十二章、第七十三章、第八十七章

 

(一)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1.品目21.06,注释条文(十六)修改如下:

“(十六)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或膳食补充剂的制品,含有或主要含有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浓缩物、提取物、分离物或类似的食物成分、以及其人工合成物质,用于日常膳食的补充,不论是否含有甜味剂、着色剂、香料、芳香物质、载体、填充剂、稳定剂或其他改善性状的添加剂。这种产品的包装通常标明本产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

这种制品不含有足够剂量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活性成分。本品目不包括含有足够剂量活性成分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制品(品目30.03或30.04)。”

该段是对保健食品的规定,是对原文较大调整,对原一般性的描述如“以植物精汁、果子精、蜜、果糖等为基料,有时还加微量的铁化合物制成”予以完善,更加清楚完整地定义了归入品目21.06保健食品的范围及排除事宜。

 

2.品目21.06,排他条款,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三)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的含可可制品(品目18.06)。”

该项将含可可制品的食用补充剂排除适用品目21.06。 

 

(二)第三十章“药品”。

 

1.品目30.03,注释条文的倒数二、三段修改为以下内容:

“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这种制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缺乏或改善营养不良。这种制品可以是液态、粉状或类似形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甜味剂或加工助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这一修改进一步将保健食品排除归入药品,并将“加工助剂”加入“药性物质”之中。

 

2.品目30.04,注释条文,本页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这种制品用于保健、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这种产品可以是液态、粉状、片状、胶囊状或类似形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甜味剂或加工助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这一修改与品目21.06、品目30.03的修改内容相协调一致。 

 

(三)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1.品目39.23,注释条文的最后一段修改为:

“此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家庭用具,例如垃圾箱和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和不具备盛装或运输货物容器特征的餐用或盥洗用杯子,不论其是否有时用作货物容器(归入品目39.24),以及品目42.02 的容器和品目63.05的散装货物储运软袋。”

该处修改将“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和垃圾箱等同,一并排除归入品目39.23。

 

2.品目39.24,注释条文三修改为:

“三、其他家庭用具,例如,烟灰缸、热水瓶、火柴盒架、垃圾箱和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桶、喷壶、食品储藏容器、窗帘、幕帘、台布及家具防尘罩套。”

该处修改与品目39.23的修改相对应,将“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和垃圾箱等同,一并归入品目39.24。

 

3.品目39.26,注释条文新增最后一段:

“本品目不包括家庭用具,例如垃圾箱和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

该处修改内容与品目39.23、品目39.24修改内容相协调。 

 

(四)第七十二章“钢铁”之第一分章“原料;粒状及粉状产品”。

 

将原文修改为:

“(二)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钢铁制品及其废碎料;为了使其达到用户需要的尺寸和质量,这类钢铁废碎料通常要经过下列加工:”

 

(五)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

 

1.品目73.23,注释条文“一、(三)”原文修改为:

“(三)其他家用物品,洗涤用煮锅及水锅;垃圾箱和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桶、煤箱及煤斗;洒水壶;烟灰缸;热水瓶;瓶子篮;活动式靴底刮泥器;熨斗架;洗衣服、装水果、盛蔬菜等用的篮;信箱;衣架、鞋楦;饭盒。”

此处修改将钢铁制贱金属制品“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归入品73.23。 

 

2.品目73.26,排他条款插入新的排他条款:“(三)品目73.23的垃圾箱和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

原第(三)至(七)款相应调整为第(四)至(八)款。此处修改与品目73.23相对应。 

 

(六)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车辆除外”。

 

品目87.16,排他条款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一)移动垃圾箱(包括用于室外的)(例如,品目39.24或73.23)。”原第(一)、(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二)、(三)款。此处修改与品目39.23、39.24、73.23的修改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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