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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跨境商事争议解决

长期以来,马来西亚一直是中国在东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及第一大出口目的地。中马双边贸易额近年来均超过1000亿美元。据中国海关统计,2020年双边贸易额为1311.6亿美元,同比增长 5.7%;2021年双边贸易额1768亿美元,同比增长34.5%;2022年1月到2月,中马双边贸易额为294.5亿美元,同比增长28.1%,高于同期中国对外贸易总体增速12.2个百分点。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及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马方率先响应,积极参与,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国家。2022年3月18日,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根据协定,中国对马来西亚立即零关税的比例为67.9%,马来西亚对中国立即零关税的比例达69.9%。同时随着生效,中国和马来西亚均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新增了市场开放承诺,为很多贸易商带来了新的机遇。

 

 

 

01

马来西亚民商事诉讼概述

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普通法、成文法规、习惯法和本土法、伊斯兰教法以及国际法。马来西亚法院允许法官造法、解释法律,法院之间有明显的位阶关系,下位法院应当依据上位法院的先例作出判决,律师也应当依据先例进行法庭辩论,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法院的判决先例。

 

法院架构

马来西亚法院由下位法院和上位法院构成,下位法院由地方法院(Sessions Court)和推事庭(Magistrate Court)组成;上位法院由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高等法院(High Court)组成,高等法院分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和沙巴和沙捞越高等法院,分别负责西马和东马区域的案件。马来西亚实行四级法院三审终审制度,一般情况下,争议纠纷在上诉法院就彻底解决,极少数案件可以上诉至联邦法院。

 

 

律师系统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辩护律师可以在马来西亚所有法院出庭并进行辩护。

 

 

 

02

在马来西亚起诉

法院管辖

马来西亚共有四级法院,其中,推事庭管辖不超过10万马来西亚令吉的案件,普通案件一般不会上诉至联邦法院,所以需要关注的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设于各个州中,采取独任制审理制度,即由一名法官负责审理。争议标的或者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令吉的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高等法院

马来西亚有两个高等法院,并在各州设有分支机构。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具有无限管辖权,可以审理所有下位法院不能管辖的民事案件。此外,高等法院还具有对下位法院的监督权和改判管辖权,有权审理针对地方法院裁判提起的上诉案件。

 

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由3名上诉法院法官组成审判庭,可审理针对高等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对于标的不超过25万令吉的民事上诉案件,需要事先获得上诉法院的许可。

 

诉讼费用

地方法院的固定费用标准:

 

图片

 

注:上述固定费用不是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而是败诉一方向胜诉一方支付的费用。

 

高等法院的固定费用标准:

高等法院收取的费用由其自由裁量并在审理结束时作出决定。

 

向地方法院交纳的费用:

①签署启动诉讼程序的传唤令状的费用是200令吉;

②签署执行、扣押当事人财产的令状以及对案外债务人的扣押程序的令状是80令吉;

③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费用是200令吉;

④向高等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费用是200令吉。

 

此信息仅作为计算明确的争议金额对应的诉讼费用的参考,争议金额不明确或者有特别情况的, 诉讼费用以立案时法院计算为准。

 

诉讼流程

马来西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有两种:传唤令状(Writ of Summons)和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二者的区别在于争议的问题中是否包含实质性事实,只要存在事实上的争议就必须使用传唤令状。存在事实争议的诉讼流程如下:

 

 

注:

(1)被告签署备忘录后未出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2)案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告知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材料,调查案件相关问题、文件和询问证人等。审前会议由主审法官或者登记处主管主持进行。

 

诉讼效率

在马来西亚,一审诉讼程序大概持续在12~24个月左右,大致如下:

(1)传票自法院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送达被告,若送达不成功,法院可命令将其有效期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2)若被告不应诉,法院可缺席审判,大约自签发传票之日起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若开庭审理,大约自签发传票之日起4~5个月内作出判决。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与马来西亚没有签订互相承认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民事诉讼判决不能依据双边条约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03

在马来西亚仲裁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

 

简介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坐落于马来西亚吉隆坡,其前身是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该仲裁中心是一个非营利、非政府的国际仲裁机构,马来西亚政府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为其履行职能而给予其独立性和某些特权及豁免,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进行国内和国际仲裁以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

 

费用

仲裁费主要包括支付给仲裁员的仲裁费(arbitrator’s fee)、仲裁员的住宿等开销(expense)、仲裁机构管理费、登记费用等。仲裁费依据纠纷性质(国内或国外)、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而有所不同。

国外的普通程序费用:

 

 

注:

①上表的费用是指独任仲裁员的费用,如果仲裁人数在两名以上的,仲裁庭总费用是上述费用乘相应人数。

②一般情况下,仲裁费用由双方平摊支付,该费用属于押金的一部分。

③上述费用不包括政府或法定征收的税费和其他费用,需要征收的费用另行计算在押金中。

④当事人需要预先交纳包含仲裁庭的费用和开销、机构管理费在内的押金,仲裁结束后,余额将予以退还。

⑤同样争议金额,适用简易程序的费用会更低。例如,争议金额为100万美金,简易程序只需要25100美元,而普通程序独任仲裁员需要31700美元,费用会随着仲裁员人数的增加而增加。

⑥申请保全的,国外案件申请费2000美元,支付给仲裁员的费用是1万美元。

 

开销(expense)

除需要发票报销的实付费用外(out-of-pocket)还有每日津贴。仲裁员需要在其住所外进行仲裁事务,需要过夜住宿的,则当事人每日支付1800令吉津贴;不需要过夜住宿的,则支付900令吉。

 

登记费(registration fee)

国外仲裁案件需要交纳750美金。

此信息仅作为计算明确的争议金额对应的仲裁费用的参考,争议金额不明确或者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的, 仲裁费用以申请仲裁时立案室的计算为准。

 

仲裁流程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根据程序命令,向仲裁提交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30天内对申请人作出答辩或者提出反请求;

(3)一方请求仲裁登记(registration request);

(4)仲裁庭尚未组成前,需要采取紧急临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Emergency Arbitrator Request);

(5)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人数,没有约定的,国际仲裁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6)审理。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

(7)仲裁庭作出裁决。可以就不同事项在不同时间分别作出部分裁决。

 

 

仲裁效率

在审理程序结束后90日内,仲裁庭应将裁决书提交中心主任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完成后送达当事人。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与马来西亚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所以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仲裁裁决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即中国仅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马来西亚的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在中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要向其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马来西亚,需要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上述仲裁规则是2021年修订的版本,此外还有2017、2018等版本,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其中任何一个版本的仲裁的规则,否则默认适用2021的版本。

 

 

 

04

在马来西亚调解

商事调解具有亲和的特点和非对抗的氛围,手续和程序简单,私密性强,往往有利于争议各方维持和继续发展现有的合作关系,达成双赢或多赢的争议解决效果。

 

调解机构:马来西亚调解中心(MMC)

 

简介

马来西亚国际调解中心(MIMC),前身为马来西亚调解中心(MMC),是在马来西亚律师协会主持下于1999年11月5日成立的机构。

马中商业调解中心(MCBMC)由马来西亚律师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和中国国际商会于2017年9月19日依据一带一路倡议(BRI)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共同设立的跨境争议议解决机构。MCBMC的秘书处官员由两名共同主席和两名共同秘书长组成,总部设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调解程序

建立调解过程:调解员和各方同意在调解中遵循若干准则。通常包括一次只允许一个人发言,尊重各方并保密等;

表达立场:各方通常就争议发表初步声明,并确定他们希望在调解中解决的问题;

商讨解决方案:各方详述自己的利益以及解决争议的可能方案;

举行非公开会议:在某些情况下,调解员可以与各方举行非公开的保密会议,以确定可行的解决方案;

确定最终解决方案:各方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起草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达成书面协议: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及其条款将在书面协议中正式确定。

 

 

和解协议的执行

中国和马来西亚同为《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约国。随着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在国际商业纠纷中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可直接诉诸缔约国一方的法院,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争议方需要提供(1)由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2)显示和解协议产生于调解的证据,包括:(a)调解员在和解协议上的签名;(b)调解员签署的表明进行了调解的文件;(c)调解过程管理机构的证明;或者(d)可为执行国主管机关接受的其他任何证据。

在选择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前,也应考虑到我国尚缺少明确的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和规范,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制度差距。

 

 

 

05

总结
  • 管辖:争议标的或者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令吉的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否则由高等法院管辖。

  •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败诉一方向胜诉一方支付的费用、向法院支付的费用等。

  • 诉讼效率:在马来西亚,一审诉讼程序大概持续在12~24个月左右。

  • 诉讼执行:中国与马来西亚没有签订互相承认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民事诉讼判决不能依据双边条约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 仲裁费用:仲裁费依据纠纷性质(国内或国外)、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而有所不同。

  • 仲裁效率:在审理程序结束后90日内,仲裁庭应将裁决书提交中心主任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完成后送达当事人。

  • 仲裁执行:中国与马来西亚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所以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仲裁裁决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

     

 

 

以上总结了关于马来西亚商事争议的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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