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往往涉及高额的违约金。初期签约时,MCN机构相对于粉丝量薄弱的新人主播而言具有绝对的资源优势地位,其会投入大量的资金扶持主播的成长,而当主播因此成功获得了大批量粉丝基础后,可能由于所获报酬不再与其人气相匹配而会选择跳槽。正是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同时为弥补前期的成本投入以及后期可能产生的可期待利益损失,MCN机构倾向于在与主播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所谓的“天价”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该规定,违约金的金额确实可以包含实际损失以及可期待利益,但MCN机构据此所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是否能够全部得到支持?
01
被告李岑为原告创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主播李岑在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须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但在合同期间内,李岑违反独家合作协议,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故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法院认为,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因此,本案法院未全额支持MCN机构的300万元违约金请求,而是综合考虑机构的前期投入、预期利益、主播的商业价值、双方过错大小和实际损失及收益,酌定支持了部分违约金额(260万元)。
(二)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
主播“嗨氏”江海涛与虎牙直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违约金300万。后随着虎牙公司的大力培养,其被称为“中国王者荣耀第一人”,身价大幅上涨,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1亿元以上),因此双方又对合作费用及违约金进行了调整提高。但主播“嗨氏”在未与虎牙直播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离开虎牙并在其他平台进行了直播。虎牙公司以其行为构成了单方面违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主播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
该案中虎牙公司积极举证了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并提供了完整且清晰的证据链:(1)对于前期投入,虎牙公司与主播“嗨氏”曾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说明了投入金额;(2)对于主播的收益,虎牙公司提交了付款回单予以证实;(3)针对公司的直接损失,虎牙公司为主张大量活跃用户流失提供了相应的损失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4)针对可预期利益,虎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计算标准。
基于此,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MCN机构高额违约金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江海涛“王者荣耀第一人"的地位和价值、虎牙公司的投入、虎牙公司因江海涛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继续履行合同虎牙公司的可期待利益等角度分析,虎牙公司有关49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合理,予以支持。
结合以上案例不难发现,对于MCN机构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法院并不一定会全额支持。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MCN机构的前期投入。考虑到机构在主播新人阶段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其目的是待主播粉丝量增长后实现成倍收益,而主播任意转会却会使机构前期投入无法实现收益,司法实践往往会综合机构为主播前期投入的时间、培训成本、宣传资源等因素考量违约金金额。
(2)MCN机构的可期待利益。司法实践会根据主播在合同期间的收益推断主播的商业价值,间接判断机构的预期利益,可期待利益越高,违约金亦会越高。
(3)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方过错程度。主播违约不仅包含未满足直播时长等方式的违约,还包含合约期内擅自在竞争平台直播等方式的违约。由于后者情节较为严重,法院酌定违约金额时会相应提高。
(4)机构的损失及主播的收益。主播的收益往往来源于其粉丝带来的流量,因此主播账号的粉丝数量往往会被认为是主播商业价值的体现,若主播违约跳槽,带走很大一部分的粉丝,会对机构造成非常大的损失,这也是违约金认定中重要的考量因素。
02
(一)优化报酬机制
MCN机构与新人主播签订协议时往往具有优势地位,同样的合同条件在主播积累了足够的粉丝量后已不再合适,因此会发生许多主播擅自跳槽的违约行为。基于此,建议MCN机构针对主播的个人发展制定完善的方案,提升经纪管理与服务能力,在主播积累了一定粉丝量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酬,并为主播提供更好的平台资源以满足其发展需求,以此从根源上减少与主播之间的摩擦产生。
(一)在合同制定阶段,合理确定违约金额并明确计算依据
在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协议中,如若机构一味设定高额违约金以防止主播违约,实际上在真正产生纠纷时该金额并不一定会被法院全额支持。因此,建议MCN机构基于合理性和可计算性拟定违约金条款,保障在纠纷发生时有理可依。同时,建议机构根据主播的人气状况对违约条款进行实时更新,以增加成熟主播的违约成本。
(三)在合同履行阶段,完全履行己方义务并建立完善的材料保存机制
一方面,MCN机构应适当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主播的报酬,并按约定为主播提供相应的培训、宣传和推广等资源。
另一方面,建议MCN机构定期和主播确认投入及收益情况,完整保存双方的合同、汇款凭证、沟通数据、收益分配凭证、推广证明凭证等资料。很多时候法院未全额支持MCN机构主张的违约金额原因在于,其因材料缺失而未能提供为主播培训、推广时投入成本的凭证,以致于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可预期利益。因此,有必要保存相应凭证,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举证和法院考量具体的违约金数额。
综上所述,为规避诉讼风险,建议MCN机构优化报酬机制,以减少与主播之间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为了在与主播产生纠纷时主张的违约金额能尽量被法院全额支持,MCN机构在合同中不能仅仅约定违约金数额而无所依据,建议机构要结合主播当前及可预期的商业价值、主播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等,明确不同损失的种类以及各种损失相应的具体计算方法,从而订立一份权利义务明确、法律责任合理的协议;同时建议MCN机构完全履行己方义务,并建立完善的材料保存机制,以期必要时有能力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提高得到法院全额支持违约金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2020)沪02民终562号。
[2] (2018)粤01民终13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