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01
1.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
2.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02
1.厘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明确股东会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2.完善关于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
3.明确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
4.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5.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03
1.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
2.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3.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04
1.将“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调整为第七章,并将章名改为“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删除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2.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要求,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
05
为了探究本次公司法修改之源流脉络,笔者将现行公司法、第一次审议稿、第二审议稿修改内容以对照表形式呈现出来,以方便读者了解、学习和研究,由于篇幅原因,欢迎有兴趣的读者自行扫码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