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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新修订关于遏制商标抢注的条文分析

长期以来,商标抢注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干扰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同时也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相关权利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及管理制度,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之风,我国正积极推进《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工作。2023年1月13日,国知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所提出的修改建议并非最终确定的法律条文,但却反映了一定的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表明了政府进一步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决心和力度。本文将从商标抢注的违法性出发,对修订草案关于遏制商标抢注条文进行解读及分析。

 

 

 

01

商标抢注行为的违法性

 

“抢注”并非法定用语,而是“抢先注册”的简称。现行商标法及本次修订草案亦使用“抢先注册”来指代“抢注”,例如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与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抢注行为之所以出现,一方面自然是因为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则与现行商标注册“先申请、先审查、先注册”原则有关。即,如果两个或多个申请人都想要注册同一商标,其中一个申请人最先递交申请并获得商标权后,其他申请人则会被拒绝注册。

 

综合近些年商标抢注的案例及新闻,商标抢注行为可分为以下三种:1、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2、在不同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3、将知名企业的字号及域名、名人的姓名、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

 

商标抢注是否违法,是否均属恶意?这个问题学界众说纷纭。部分学者认为,抢注是个中性概念,既有善意抢注,也有明显不正当的恶意抢注。部分学者则认为,商标抢注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非法行为。司法实践中,抢注行为往往与“恶意”挂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5民初59143号“无印良品商业诋毁案”一审判决中对抢注一词的性质做出了具体阐释,认为抢注一词蕴含的是消极含义,并据此判定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构成商业诋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2)京73民终201号二审判决中支持了上述观点,并最终判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可见,商标抢注行为不仅可能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警惕。

 

 

 

02

商标法新修订草案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体现

 

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与抢注相关的法律条文有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03

对商标法新修订遏制商标抢注立法趋势的分析

 

对抢注行为,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三个值得关注的立法趋势:

 

1、加大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他人在先权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订草案注重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仅在第九条新增一款“商标权人不得滥用商标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在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明确申请人不得恶意“申请注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救济公共利益,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可提起商标公益诉讼,详见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注重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将第二十三条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变更为“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权益”,明确他人已经登记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集团名称等)、社会组织名称属于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权益,拓展了现有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外延。

 

由此可见,修订草案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和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建立商标强制移转制度

 

修订草案在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建立了商标强制转移制度。

 

首先,谁可以申请商标移转?根据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有权请求商标无效宣告,但只有在先权利人可以申请商标移转,利害关系人并不拥有此项权利。

 

其次,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商标移转?根据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既可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又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1)违反草案第十八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以误导公众的;(2)违反草案第十九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商标,或是利害关系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商标;(3)违反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外四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只能申请商标无效宣告,不能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1)违反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商品并非来源于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从而误导公众的;(2)违反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权益的,包括他人已经登记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集团名称等)、社会组织名称;(3)违反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4)违反草案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先的规定。

 

再次,审查机关及审查条件如何?根据草案第四十五及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商标移转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作出移转注册商标的裁定。只有在请求商标移转的理由成立,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转移不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商标移转。如果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或者转移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仍应裁定商标无效。

 

最后,权利生效时间及如何救济?根据草案第四十五及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移转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如若不起诉,则裁定生效并予以公告,移转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明确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在第八十三条明确了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该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应当至少包括该他人为制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根据草案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若他人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个人可对其抢注行为诉至法院请求民事赔偿:(1)违反草案第十八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以误导公众的;(2)违反草案第十九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商标,或是利害关系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商标;(3)违反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次,根据草案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在商业社会中,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象征。而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对于合法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完善商标制度,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商业公正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相信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下,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之风将被有效遏制,商标制度将更加健全完善,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加稳定、公平、有序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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