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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观察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笔者通过研读相关修改,发现以下三点特征可以体现国家从法治建设上凸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一、新增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修正案第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脱胎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共识还是立法建设层面都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类似于国家秘密、情报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本条强调“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商业秘密,亦说明在未来几年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下,保护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的迫切需要。

 

二、加重刑罚

 

本修正案对“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进行了统一修改。一是删除了上述刑罚中规定的拘役刑和管制刑;二是将上述罪名原最高刑期为三年的改为五年,最高刑期为七年的改为十年。上述罪名的刑罚的改动均体现了刑罚的加重趋势,体现了国家运用刑事司法武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决心。

 

三、增加罪名涵盖的行为方式

 

本修正案还对部分罪名涵盖的行为有所增加,如对“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等行为方式;再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删除了“利诱”,改为“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行为方式。可以看出,上述修改体现了信息技术在当今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如今的侵权、犯罪行为不再以实物侵权为主,而更多的表现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如何认定新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如何认定情节的严重后果是下一阶段对立法、司法以及律师刑事合规能力的集中考验。

 

经历了数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全球化进程,我国创造了属于中国的经济智慧,也崛起了一大批拥有国际视野、立足国际合作的现代化企业,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工作,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研读,笔者认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刑事合规至少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注意知识产权来源

 

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现在,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已经成为业内焦点,也仅在行业内的企业流动;并且很多企业进行人才引进就是为了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风险亦随之而来。人才拥有的技术来源是否可能被认为是商业秘密,或者已经被申请专利,引进的人才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有些甚至可能是在负有竞业限制的情况下被引进的,这时企业面临的商业风险就会巨大。为防止上述风险,企业在引进人才、购买技术的时候至少需要进行合理的规避,如业内知名人才的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内容和时间,购买技术的价格技术开发的难度是否匹配等等,在涉及相关诉讼、仲裁时才能有备无患。

 

 

 

二、及时申请、注册,引入国家强制力

 

为了保护企业集中智慧和创造力获得的知识产权,笔者建议企业对符合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的相关知识产权及时推动申请、注册、登记流程,将原本只能由企业自主保护的智慧变为社会共同保护的财富,引入国家强制力确认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相关权利。

 

 

 

三、通过技术手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当然,存在诸多不能公示的知识产权,其中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时间太短,例如专利中最长保护时间的发明专利亦只有20年的保护时间;亦有可能是仿制成本太低而辨别成本过高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笔者建议企业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如规范接触商业秘密的手续和时间,存储介质的技术保护,将商业秘密拆分为独立部分分配给员工,并且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制度等;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性”原则就要求企业真正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何种方式有效亦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不断探索。

 

 

人的智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中,提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也预示着,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是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未来企业管理的关键一步。不仅要将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制度融入企业执行层,还要融入决策层、管理层,最终实现刑事合规和公司治理的融合,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刑事风险防范机制。


 

田 磊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特聘研究员,担任过泰山会知名企业家挪用资金案及昆山爆炸案事件中职务最高的公务人员玩忽职守案等有较大影响案件的辩护人,能够通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起案件被撤案、不起诉从而获得无罪的法律效果。曾为多个大型公司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反腐败等刑事非诉服务。

联系邮箱:lei.tian@landinglawyer.com
 


 

李明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了国内某集团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某电动工具公司的专利权纠纷、国外某公司在国内的商标权纠纷,具有丰富的国内知识产权诉讼经验;实际办理公司综合治理、合同审查、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对公司综合治理、尽职调查、企业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具有相当经验。

联系邮箱:mingwei.li@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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