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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研究丨墨西哥争议解决机制简介:仲裁及调解篇

在之前发表的拉美争议解决系列研究文章《拉美研究 | 墨西哥争议解决机制简介:诉讼篇》中,笔者介绍了在墨西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包括墨西哥的诉讼法律体系、法院架构以及在墨西哥提起诉讼的管辖、流程、费用、救济、执行等。本篇中,我们将继续向读者介绍墨西哥另外两种主要争议解决方式及现有运行机制:仲裁和调解,以期为中资企业或国内法律界同仁在墨西哥开展属地化经营过程中,在签订本地合作协议、面临多种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比较时,或在发生纠纷面临选择何种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提供指引和参考。

 

近年来,墨西哥本土和跨境争议案件数量随着经济发展激增,作为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诉讼已逐渐无法满足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如前文所述,由于本地墨西哥法院起诉免交法庭费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墨西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严重积压,导致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须面临较高的时间成本。为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墨西哥政府近年来积极鼓励当事方通过仲裁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2008 年 6 月 8 日,墨西哥议会修改了《墨西哥宪法》(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其第17条规定:“法律应规定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并规范此类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确保赔偿和接受司法监督”。由此,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义务,自此仲裁和调解作为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机制得以在墨西哥加速发展。[1]

 

(上图:2021版墨西哥《宪法》封面)

 

 

 

 

01

 

仲裁相关的立法

 

墨西哥仲裁相关的立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已加入的国际仲裁条约,及国内仲裁立法:
 
1.国际仲裁条约

 

墨西哥加入的三个重要的国际仲裁条约为:

 

1975年《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巴拿马公约》/CONVENCIÓN INTERAMERICANA SOBRE ARBITRAJE COMERCIAL INTERNACIONAL),墨西哥1978年加入该公约;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CONVENCIÓN SOBRE EL RECONOCIMIENTO Y LA EJECUCIÓN DE LAS SENTENCIAS ARBITRAJES EXTRANJERAS),墨西哥1971年加入该公约;

 

1979年《美洲国家间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效力公约》(《蒙得维的亚公约》/ CONVENCIÓN INTERAMERICANA SOBRE EFICACIA EXTRATERRITORIAL DE LAS SENTENCIAS Y LAUDOS ARBITRALES EXTRANJEROS),墨西哥1987年加入该公约。

 

2.国内仲裁立法
 

墨西哥没有专门的仲裁法,有关仲裁的具体内容主要都规定在《联邦商法典》(CÓDIGO DE COMERCIO FEDERAL)中。各大仲裁机构参照《商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各自的仲裁规则[2]。《商法典》中有关仲裁的条款以1985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编撰,同等适用于墨西哥境内的国内、国际仲裁案件,不含规范国际仲裁的强制性规则。一般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若双方未能在仲裁协议中就某一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或双方选择的仲裁规则对该特定事项没有规定,仲裁庭可自行对该事项进行裁量。

 

(上图:墨西哥《商法典》原版书籍封面)

 

 

 

02

 

仲裁约定[3]

 

1.仲裁约定要求

 

当事方可以通过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方式,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墨西哥《商法典》第142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由双方书面签署,或以换文、提供协议记录等其他方式进行。[4]除以上形式要求外,仲裁协议还需满足墨西哥法律对于合同生效的一般性要求,包括具有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错误、欺诈或胁迫、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等。

 

除以上必备的形式和实质要素,当事人还可在仲裁协议中包含以下内容:适用法律、仲裁地点、语言、程序以及仲裁员等。根据《商法典》第1427、1435-1436、1438条的规定,若未能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前述因素,仲裁协议并不因此无效,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直接处理此类遗漏或缺陷的情形。[5]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条款和仲裁程序的语言不是必须为墨西哥的官方语言:西班牙语。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是用外语(官方语言西班牙语之外的语言)起草的并且需要提交给墨西哥法院,则应由墨西哥司法机构认可的官方翻译人员将外语协议翻译成西班牙语。[6]

 

2.仲裁示范条款
 

为清晰说明墨西哥仲裁条款约定的一般性要求,以下特以墨西哥仲裁中心提示的示范条款(英语、西班牙语)为例供读者参考:

 

西班牙语版示范条款:

 

“Todas las desavenencias que deriven de este contrato serán resueltas definitivamente de acuerdo con las Reglas de Arbitraje del Centro de Arbitraje de México (CAM), por uno o más árbitros nombrados conforme a dichas Reglas.”

 

英语版示范条款:

 

“All disputes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Center of Mexico (CAM)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以上示范条款的对应中文翻译为:“凡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以最终解决。”

 

3.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处理
 

根据墨西哥《商法典》第1432条,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庭的管辖权和权限提出异议,仲裁庭则有权就针对自身的此类异议进行裁决。若是约定了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法院的,法院应当依据《商法典》第1424条规定,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将案件转交至仲裁机构,除非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或无法履行,则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转交仲裁的请求。

 

墨西哥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法院倾向于在此情形下要求当事人提交仲裁,但也不乏一些法院错误地就仲裁协议有效性进行认定并在案件提交至仲裁机构之前就此做出裁定。

 

 

 

 

03

 

不可仲裁事项

 

根据墨西哥法律,以下事项相关的争议通常不得约定仲裁:[7]

 

1.涉及非处分权利的事项,即当事人不能放弃、转让以及法律规定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如家事、刑事(包括刑事调查、审判和处罚)和某些劳动法事务(劳资纠纷,例如与集体谈判协议、罢工和不公平劳动行为有关的纠纷通常由劳动法院管辖);
2.影响公共政策的事项,如涉及宪法(例如对法律或行政行为合宪性的质疑)、环境、反垄断法、知识产权及破产程序的事项;

3.行政撤销事项:《公共工程及相关服务法》(LEY DE OBRAS PÚBLICAS Y SERVICIOS RELACIONADOS CON LAS MISMAS)、《公私合营法》(LEY DE ASOCIACIONES PÚBLICO PRIVADAS)、《公共部门采购、租赁和服务法》(LEY DE ADQUISICIONES, ARRENDAMIENTOS Y SERVICIOS DEL SECTOR PÚBLICO)以及《碳氢化合物法》(LEY DE HIDROCARBUROS)明确规定,私有主体与公共实体订立的任何合同的行政撤销、提前终止相关的争议不得提交仲裁[8]。

4.损害或影响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第三方权益的事项;

5.当事人无法仅凭借自身解决的争议事项。

 

根据墨西哥《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568 条,涉及下列事项的争议由法院专属管辖,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1.墨西哥境内的土地和水资源,包括底土、领空、领海、大陆架;

2.墨西哥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或与该区域任何主权权利相关的资源;

3.墨西哥州和联邦实体实施的、或与之相关的行为;

4.墨西哥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实施的相关官方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行政、税务问题的纠纷相关争议不得约定仲裁,但墨西哥政府在相关投资条约或类似文书中明确同意提交仲裁的除外。

 

(上图:墨西哥仲裁周活动海报)

 

 

 

04

 

适用法律选择

 

当事方可在仲裁协议中自由选择适用于该争议的实体法律,若当事双方未能就此做出有效选择和约定,则由仲裁庭根据墨西哥法律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相关的多个连接点,如合同成立地、履行地、当事人国籍等,从而选择与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the closest connection)的实体法律。当事方亦可对仲裁协议成立、有效性适用的程序法律做出选择,若未作出有效约定,则适用仲裁地法律。

 

 

 

05

 

仲裁地

 

仲裁地由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双方未能就仲裁地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根据《商法典》第143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便利性等因素指定仲裁地[9]。

 

 

 

06

 

仲裁庭

 

根据墨西哥《商法典》第1426、1427条,当事方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员的数量,在没有约定时,默认适用独任仲裁员。在由独任仲裁员仲裁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则应由法官根据任意一方的要求指定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再由此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请求后的三十天内指定仲裁员,或者两名仲裁员无法在被指定后的三十天内就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则应由法官根据任意一方的请求指定仲裁员。[10]

 

有意思的是,墨西哥法律允许由偶数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为避免陷入僵局,建议企业在达成此类仲裁协议时对此予以注意。

 

 

 

07

 

仲裁机构

 

墨西哥境内受理案件数量较多、较为知名的仲裁机构包括:墨西哥仲裁中心 (Centro de Arbitraje de México,简称“CAM”)、墨西哥城国家商会调解与仲裁委员会(Comisión de Mediación y Arbitraje de la Cámara Nacional de Comercio de la Ciudad de México,简称“CANACO”)、国际商会墨西哥分会(L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MÉXICO,简称“ICC México”)。以下以CAM和CANACO为例简要介绍墨西哥仲裁机构的仲裁实践。

 

(一)墨西哥仲裁中心( Centro de Arbitraje de México,CAM)

 

1.简介

 

CAM位于墨西哥城,成立于 1997 年,专门从事国内外私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仲裁。CAM设总理事会和秘书长,总理事会均由仲裁专家和墨西哥司法机构前成员构成,负责任免仲裁员,并把控仲裁裁决的质量。CAM的仲裁员名册除了律师名册外,还专门包含了工程师和建筑师名册,可以提供丰富的行业知识。

 

(上图:墨西哥仲裁中心CAM官网)

 

2、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机构管理费用、仲裁员费用,根据CAM的规定,该仲裁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的计算方式为阶梯累进制,在阶梯累进的基础上按各个区间对应比率收取费用,以下是一张CAM官网于2022年12月1日最新更新的收费标准表(货币单位为墨西哥比索)[11]:

 

(上图:墨西哥城全国商会调解及仲裁委员会官网收费表)

 

根据以上截图,以8,000,000墨西哥比索(约合人民币3,321,569元)的标的金额为例:

 

CAM机构管理费将为:144,000墨西哥比索(约合人民币59,788元)

仲裁员费用将为:249,840墨西哥比索(约合人民币103,732元)

以上合计的仲裁费用为:393,840墨西哥比索(约合人民币163,520元)。

 

此外,根据墨西哥《商法典》第1416条第4款,除仲裁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申请仲裁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仲裁员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仲裁庭指定专家的费用、经仲裁庭批准的证人的差旅费、胜诉方的代理费和法律援助费用等。[12]

 

3、仲裁效率

 

在墨西哥一般仲裁程序做出裁决的平均时间为12-18个月,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此外,独任仲裁员还是仲裁庭(3名仲裁员组成),被申请人是否出席等因素也将影响仲裁时间,如被申请人不出席将拉长仲裁时间。

 

4、仲裁流程[13]

 

(1)申请人向CAM提交仲裁申请书;

(2)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向CAM提交答辩书;

(3)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并指定仲裁员;

(4)仲裁员做出裁决;

(5)必要时可以召开证据听证会。

 

(二)墨西哥城国家商会调解与仲裁委员会(Comisión de Mediación y Arbitraje de la Cámara Nacional de Comercio de la Ciudad de México,CANACO)

 

1.简介

 

CANACO位于墨西哥城,具有20余年的仲裁服务经验,提供包括如仲裁程序管理、一般商事仲裁、快速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

 

(上图:CANACO官网截图)

 

2.小额仲裁或快速仲裁(Arbitraje de Baja Cuantía o Arbitraje Acelerado)

 

小额仲裁或快速仲裁服务是CANACO颇具特色的一项仲裁服务,极大满足了商事主体对于效率的追求。根据《墨西哥城国家商会小额仲裁或快速仲裁规则》(REGLAMENTO PARA ARBITRAJES DE BAJA CUANTÍA O ARBITRAJE ACELERADO DE LA CÁMARA NACIONAL DE COMERCIO DE LA CIUDAD DE MÉXICO)第1条,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小额仲裁或快速仲裁方式,或其争议金额小于124,860UDIS (全称:Unidad de Inversión,意为:投资单位[14])时,可适用该仲裁程序,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

(2)CANACO通知被申请人,尽快进行视频通话,并在视频通话中详细说明应遵循的程序;

(3)任命独任仲裁员研究双方提交的材料,根据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

(4)仲裁员做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小额仲裁或快速仲裁程序最大的优势便是其效率,避开压力大、费用高、耗时长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08

 

临时救济措施

 

墨西哥《商法典》第1425、1433条对仲裁中的临时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墨西哥法院和仲裁庭均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临时救济措施,并要求申请方提供费用担保。若是仲裁庭决定的救济,当事人可能需要请求司法协助执行,此时法院一般不得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庭做出的临时救济决定。

 

仲裁庭在发布临时措施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国际仲裁中可用的临时救济类型包括维持现状、恢复原状、资产保全、临时禁令和提供担保[15]。

 

 

 

09

 

仲裁裁决的撤销

 

尽管仲裁一裁终局,但墨西哥《商法典》第1450、1451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在做出裁决后30天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澄清、更正和修改仲裁裁决,或者请求仲裁庭就仲裁过程中提及的但未在仲裁裁决中做出回应的事项补充裁决。[16]

 

除以上对仲裁裁决的变更外,墨西哥《商法典》第1457、1458条还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7]

 

(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2)未向申请撤销裁决的当事方发出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使其无法陈述案情的;

(3)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意图裁定的事项或不在提交仲裁的范围之列,或者裁决书中包含对提交仲裁的范围以外事项的裁定;如果裁决中属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与非仲裁事项分开的,仅可以申请撤销后者的部分;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定不一致,除非该约定与当事人不能减损的法律义务相抵触或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5)法官确认争议的事项是墨西哥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或裁决违反墨西哥公共政策。

 

仲裁裁决只能由法官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上图:撤销仲裁裁决流程)

 

 

 

10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承认与执行依据

 

墨西哥《商法典》第1461条规定,国内外的仲裁裁决均被承认具有约束力,并且可以按照规定在向法官提出书面请求后予以执行。[18]

 

墨西哥是1975年《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巴拿马公约》)的缔约国和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墨西哥和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双方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执行程序

 

在墨西哥执行国内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流程基本一致,均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但外国裁决还需提供经过认证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另外还需要向法院首先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获得法院支持的判决之后才能获得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此期间提交补充证据;之后会召开听证会并作出准予或拒绝执行的决定。最终的执行决定是终局性的,不可上诉[19]。

 

3.拒绝执行

墨西哥《商法典》第1462条规定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大致内容和可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情形一致,同时增加了“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做出该裁决国家的法官依据法律废止或中止”。[20]

 

 

 

11

 

调解

 

1.调解的发展

 

自二十世纪起,调解制度在墨西哥开始日益重要,1997年8月墨西哥金塔纳罗奥州(Quintana Roo)制订了第一部与调解有关的法律《金塔纳罗奥州替代性争议解决法》(Ley  de  Justicia  Alternativa  del Estado  de  Quintana  Roo)。2008 年 6 月 8 日,墨西哥修改了《墨西哥宪法》(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LOS ESTADOS UNIDOS MEXICANOS),宪法第17条将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升为一项宪法性义务,自此各州开始各自制定其调解法律,设立国家调解机构(Centro Estatal de Mediación),墨西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发展达到顶峰[21]。调解具有亲和的特点和非对抗的氛围,手续和程序简单,私密性强,往往有利于争议各方维持和继续发展现有的合作关系,达成双赢或多赢的争议解决效果。

 

2.调解协议

 

根据联邦区高等法院(Tribunal Superior de Justicia para el Distrito Federal)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法》第38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有效且可执行的。[22]经双方同意,可根据各州的法律将调解协议在财产和商业公共登记处(Registro Público de la Propiedad y del Comercio)登记。[23]

 

 

 

 

12

 

总结

 

为降低诉讼案件的累积和推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墨西哥鼓励友好仲裁。仲裁程序整体上要比诉讼程序更加快捷,而调解在实践中因为发展较晚、强制力有限,其应用范围受限。综合各自的特点,讲求实效性的商事争议更适合选择仲裁,而标的较小、性质较轻微的争议则可考虑通过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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