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跟反贪局的朋友聊天,他说,如果某一个单位盖了一栋楼,那么,相关领导受贿的金额,按照这个工程利润的10%来确定,基本上大差不差。
从他的自信中,可以看出,有时候侦查人员会预估一个行贿受贿金额,再进行调查突破。当事人承认到预设的金额时,他才认为你如实交代了,否则他就认为你态度有问题。
D某受贿一案,在调查过程中,D某起初说,没有收过别人的钱。办案人员告诉他,只要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其他的都不是问题。后来,经过说服和引导,D某承认受贿,承认的数额也从几十万到几百万,最后承认受贿3000万。
因为行贿人的3000万没有确定的来源,所以,我做无罪辩护。
两级法院的承办法官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都曾长时间犹豫徘徊。
但最终,D某不但被认定有罪,而且重判。
他成了我心中一直抹不掉的一个遗憾。
01
基本案情
D某是某地级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因为新城区的改扩建,几年来大兴基建项目,涉及众多楼宇、市场。
因为其他的因素,D某被纪检委调查,全市建筑公司被传唤配合调查,该案也成为上级督办案件。
办案人员曾向D某认真承诺,只要配合态度好,刑期都不是问题,可以和检察院、法院协调。
D某深知办案机关的能量。
于是,根据办案人的暗示,D某对时间、地点、现金的包装等,逐一配合供述。从几十万承认到几百万,从几百万承认到3000万,终于达到了承办人的要求。相关建筑公司的行贿人员也陆续作出与D某吻合的陈述,然后被解除调查。
有了这些供述后,D某被办案机关树立为积极配合调查的先进典型,并拍摄成录像,制作成警示教育片。
在侦查即将结束时,办案机关又要求D某退赃,即退回3000万。D某发愁了,因为夫妻两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
办案机关将D某家翻了几遍,也没有搜查到值钱物品,而且银行卡上也没有多少存款。同时,还发现:D某的第二套房子每月还在还银行贷款。
因为D某不退赃,所以,D某又被认定为悔过态度不好。
案件很快起诉到当地中级法院。
作为D某的辩护人,在与D某沟通辩护方案的过程中,D某说,他确实没有收过这么多钱,但是既然已经被树立为积极配合调查的先进典型,并且他已经向组织承诺不反悔,因此,对已经承认的3000万数额,不能改口。
我查了行贿单位的情况,行贿的单位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有正规的财务部门,因此,如果从单位拿出几百万,那么财务账面上一定会有反映。或者说如果财务账面上没有相应记录,就说明没有人取钱,那当然也就没有人能送钱。
另外,如果单位要用现金,一般是从银行取,那银行一定有行贿单位的取款记录。如果没有取款记录,那么说明单位没有取过钱。既然单位没有准备现金,这时候,想送钱,也送不了。
我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行贿人单位行贿当日的账目,以及银行的取款凭证。当时,纪检委的相关人员也在法庭旁听。法院没有表态,这些证据也一直没有出现。
辩护方案讨论
我的辩护意见是:行贿单位就没有钱,当然无法给D某送钱。所以,指控D某受贿3000万,证据不足。
庭审结束后,法院迟迟没有下判。后来才知道,案件被内报到省高院。经过省高院回复,一审判决D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曾经,办案人员向他做过承诺,只要积极配合,不翻供,就会协调法院对他轻判,甚至连刑期都给他做出了承诺。
现在,无期徒刑的结果和曾经的承诺相差甚远。
得知判决结果,D某不停地摇头叹息。
案件上诉到省高院,承办法官说,案件我很熟悉,因为一审报上来,就是我负责回复的。
他认为,一审判决书定罪和量刑没有任何问题。
我向他递交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取行贿单位某年某月某日的财务凭证;调取某年某月某日行贿单位在开户银行的取款记录。
他问我,为什么要调这些材料?
我说,虽然行贿人员说送给D某钱,D某也说收到了钱,但是,如果行贿人当时手里没有钱,那他如何能送钱呢?
行贿人有没有钱,取决于单位有没有钱;单位有没有钱,取决于单位有没有到银行取钱。
所以,调取银行取钱记录,可以知道当时单位有没有钱。调取单位财务凭证,可以知道有没有人在单位取钱。
如果3000万没有来源,行贿人手上没有钱,那怎么能送D某钱?D某又怎么能收到钱?这才是D某无法退赃3000万的真实原因。因为无法退赃,所以一审法院认为D某态度不好,进而对他重判。
所以,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究竟有没有3000万。
二审法官认为这个意见有道理,根据我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建议侦查机关向行贿单位核实,并调取这些凭据。
但是,这个调查石沉大海。我催问过几次,法官说,纪检那边没有回复。
后来,省高院把这个案件又上报上级法院请示。
在漫长的等待中,由于一审判决书对受贿3000万的认定不合常理,所以,我们一直认为大概率会改判或发回重审。
等了近两年的时间,二审判决书终于下来了,结果是:维持原判。
02
第一,没有钱,咋送钱
我二审辩护词的题目就是:没有钱 咋送钱----D某受贿案二审辩护意见。
没有钱,咋送钱?这是懂法和不懂法的人都明白的一个常识。
一次,我和纪委相关人参加一个会议。茶歇的时候,我给他们说到这个案子。一个领导听完之后,马上就对几个下属说,这种情况今后再不能发生。
也就是说,纪检委的同行也看出这个案子是有问题的,没有钱是送不了钱的。
关于配合调查,办案人员经常对嫌疑人说,要积极配合,态度很重要,其他都不是事儿。很多案子,都出现这样的情况。
我们认为,配合调查确实很重要,但配合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配合。如果无中生有,为了迎合一个数据或金额而去配合。这不仅是错误的,也是严重违法的。拿这个案子来讲,没有3000万,你说收到了3000万。既害了自己,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更重要的是,不真实的陈述可能助长一个冤假错案,这个代价是很沉重的。
因此,在涉及行贿受贿的案件中,我们鼓励积极配合调查,但一定是实事求是地配合调查。不能为了迎合“态度好”而无原则拼凑一些事实,引发错案。
D某受贿案,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判决结果一致,并且作出判决前均向上级法院请示过。更重要的是,那些核心证据,凭我们律师的力量是调不到的。所以,申诉基本是没有希望的。
如果3000万真的不存在,那么D某说收到3000万,就是假的;行贿人说送了3000万,也是假的。那么,这就是个明显的错案。
当前,司法政策鼓励行贿、受贿一起打击,按照刑法规定,如果对该案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也会在10年以上。
如果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他会不会说真话?会不会用财务凭证证明,他没有在财务取过钱?
这样的话,此案或许会有转机。
虽然造化弄人,但我们坚信事在人为,总有一天我们会敲开那扇正义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