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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款下,出口企业三大收不回货款的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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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完就万事大吉了吗?

 

我国的一些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习惯采用FOB条款,理由是FOB条款对卖方来说比较友好。第一,操作简单。运输和保险业务纷繁复杂,让很多出口企感到“头大”,而FOB条款下出口企业无需负责租船订舱和货运保险,仅需要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完成出口报关的手续即可;第二,可以避免因运费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利润损失。在国际货运中,船公司的报价通常会因为国际货币价格和国际燃油价格等因素而产生波动,这种情况下不利于出口企业核算运费成本,如果出口企业对运费估算低了,则自己要承担相应的利润损失。而在FOB条款下由进口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便可以使得出口企业避免这一风险;第三,规避货运风险。FOB条款下出口企业仅需要将货物负责到“船舷”,之后货运风险便转移给进口商,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出口企业无需负责。

 

既然FOB对出口企业有那么多的优点,是否就意味着出口企业采用FOB条款交完货物后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看似可以让卖方“躺平”的FOB条款实际上背后隐藏着一些对出口企业不利的风险并且很容易被国外不法进口商滥用,导致很多出口企业无法收回货款,最终陷入了“财货两空”的尴尬境地。那么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在采用FOB条款时都有哪些“坑”?又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化险为夷、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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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款下导致无法收回货款的那些“坑”

 

(一)发货前买方不履行租船订舱义务的风险

 

在FOB条款下,应当由国外的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只需要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般来说,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作为卖方的出口企业都会积极备货等待买方安排运输。但是,当出口企业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备好货物之后,可能等来的是买家“放鸽子”,故意违约。买家故意违约一般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买家故意欺诈;第二种原因是因为该货物的市场行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约定的商品价格下降,而买家选择“跑路”。无论是哪一种原因,买家都不可能再派船接货,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将无法成功收回货款。

 

(二)货运途中买方恶意不付款或破产的风险

 

很多出口企业与进口商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为见提单复印件付款且货物到港前付清全部货款。如果进口商已经根据FOB条款派船接货并且货物已经发运,但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买家又因各种原因“耍赖”恶意不付款或者因为自己公司破产而无力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首先会面临无法从买家那里收回货款的风险。其次,如果出口企业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其他买方,则可以通过转卖的方式减少损失。如果无法转卖,那么出口企业不仅要承担收不回货款的损失,还要承担滞港费、仓储费等。

 

(三)货物到港后无单放货的风险

 

在FOB条款下,一般由国外的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指定承运人。这也就意味着,货物的控制权交给了买方,这种情况下往往谁有控制权谁说了算,而无单放货也正因如此时有发生。根据海上运输规则,实际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买家凭该正本提单进行提货。但是在实践中,选择采用了FOB之后,国外买家往往要求出口企业与其指定的并且有着密切业务关系的境外货运代理签订运输合同并以买方为托运人。而境外货运代理人此时可能会耍小套路、偷梁换柱,向出口企业出具货运代理提单,自己则保留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而货运代理提单和海运提单有着天壤之别,只有海运提单才是物权凭证,才具有提货资格。一旦国外的买家存在恶意欺诈,则很有可能串通并指示境外货运代理人交付其手中的海运正本提单而直接从实际承运人手中取得货物而不去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将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将会面临“财货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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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帮助出口企业化解货款危机

 

第一,出口企业在能够采用CIF条款的情况下,不轻易采用FOB条款。尽管在CIF条款下,出口企业需要承担租船订舱以及货运保险的义务,并且需要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指定的港口。但是,CIF条款下出口企业可以通过指定自己的货代从而掌握货物的运输权和控制权,这样便可以有效避免因无单放货而导致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第二,交易前审慎考虑定金比例。通常情况下,在进出口贸易中,货物的定金比例从10%-60%不等。一些出口企业可能为了做成该笔生意而轻易向买家妥协将定金比例降到很低,而当出现了我们上述所提到的买家“临阵脱逃”不派船接货或者运输途中“跑路”的情形,那这个时候微不足道的定金并不能弥补货款的损失。因此,出口企业在和买方协商定金比例时心中要有一杆秤和一个基本的底线,要衡量一下是否愿意为了做成该笔生意将定金比例降到很低从而承担可能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第三,约定由发货人(出口企业)委托自己的货代。若出口企业选择了FOB条款,则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货人来委托自己的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同时提单中的托运人填写出口企业(卖方)的名称。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不仅仅是掌握了订舱权,更是直接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这也是化解因无单放货而导致出口企业无法收回货款的有效方式。

 

第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来减少风险。例如,出口企业购买了中信保,那么在买方拖欠付款、拒绝提货、开证行破产等商业风险下,中信保会在约定的保险范围内对出口企业进行赔付。通过这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出口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收不回货款的损失。

 

第五,做好资信调查,选择靠谱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欺诈时有发生,出口企业提前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是避免贸易欺诈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采用FOB条款下,且进口方已经指定了境外的货运代理人并无法撤换的情况下,出口企业一定要严格审查货运代理人的资质,尽可能避免因买家和货运代理人恶意串通而导致无单放货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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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在现行出口形式下,我国的出口企业大多数采用FOB贸易术语。FOB在给出口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许多风险,而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出口企业无法收回货款。因此,出口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提前掌握应对风险的措施,将潜在的风险扼杀在萌芽中,这样才能在进出口贸易中占据主动权,真正做到“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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