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综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内容,笔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01、完善公司法的法律规范条款结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共计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较之现行公司法,增加了二章,四十八条之多。可谓一次“大改”。
2.将公司登记制度“独立成章”,以合并同类项立法技术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公司涉及的登记共性事项统一规范,既可以维持公司法结构的整体性,也可以避免法条不必要的重述和矛盾。
3.第三次审议稿继续沿用第一、二次审议稿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修改成“章”,即“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并置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章节之后,遵循了立法上先一般性规定、再特殊性规定原则。
02、充实公司法总则内容
1.在公司法中首次确立商事主体名称权,即商号制度(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六条)。
2.除须依法批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外,不再强制要求公司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登记(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九条),体现了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
3.确立法定代表人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职权、履职不当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外法律效力(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4.强调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完善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5.强调股东依法行使股权,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明确控股股东利用或者操控不同关联公司严重债权人利益的,各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一人公司范围的扩大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开可以选择电子通讯方式举行,体现了商事经营迅捷要求(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7.明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公司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公司决议不再被撤销(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这是多年司法实践的立法体现,但“轻微瑕疵”尚须法律进一步明确。
8.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首次提出公司决议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最大限度的保护股东行使权益,防止股东长期怠于行使股权(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9.明确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诸多情形;并要求公司违反前述情形下,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公司登记事项。同时,依法确立善意相对人制度(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03、公司登记制度相关规定
1.明确公司登记的具体事项,公司登记机关有义务将登记事项对外统一公示(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2.首次明确公司变更登记制度,包括变更事项、方式、程序等内容(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3.明确公司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应当公示的具体事项。对公司登记机关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出要求(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04、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1.明确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可以签订股东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以及设立时各股东的对外责任(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修正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一改之前内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资本认缴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改变了此前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的弊端,重新确立了资本充实原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3.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4.明确有限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催缴出资,并规定了催缴流程和方式,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5.明确仅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时,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
6.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公司文件和财务资料,但需要保密(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7.明确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
8.完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有关规定,职工董事不再仅限于国有投资公司,而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需要有职工代表,超过300人的有限公司董事会则应当有职工代表(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9.确立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兼任,可不设监事(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公司董事严格依法履职,否则将存在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风险。
10.进一步明确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与法律后果(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七十条)。
11.明确有限公司监事会表决权的行使不以股权比例为依据,而确定“一人一票”(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12.明确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股权转让,书面通知需要包括具体事项(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13.强加对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规制,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05、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1.首次确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九十二条)。
2.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可以复制相关文件(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条)。
3.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事项,并禁止提高临时议案提出股东的持股比例(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避免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4.确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与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比较,其设立较为复杂(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一条)。
5.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行使涉及部分财务权利之前,需由审计委员会先行通过(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七条)。避免控股股东利用董事会滥用权利,加强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管。
6.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禁止股权代持行为(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条)。
7.明确禁止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母公司股份(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一条),避免关联交易。
8.首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二条)。
9.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不同条件发行与普通股不同的类别股,但在监事或审计委员会选任时,同股同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对类别股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得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类别股股东会表决除了依法行权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10.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增发新股,规定了相应表决程序(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11.明确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三条)。
06、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相关规定
1.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及其职责,明确党组织在国有出资公司的领导作用(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2.确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七条)。
0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1.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样,均不得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八十条)。
2.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其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禁止自营同类公司或者任职;其违法收入应归入公司;明确前述相关事项的表决程序(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
3.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彼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4.首次明确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制度(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三条)。
5.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6.将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
7.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
8.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等(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
9.明确公司违法分红的法律责任,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公司分红的决策流程(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08、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相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公司减资的方式和流程,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09、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
1.明确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及时公示(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2.明确公司逾期清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三十三条)。
3.明确公司简易注销程序制度(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四十条)。
4.明确针对长期未清算完毕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通过公告方式予以注销(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四十一条)。
为了探究本次公司法修改之源流脉络,笔者将现行公司法、第一、二、三次审议稿以对照表形式呈现出来,以方便读者了解、学习和研究。由于篇幅原因,欢迎有兴趣的读者自行扫码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