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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联合体投标法律实务探析

01、何为联合体投标

 

在大型、复杂或需要多种专业技能和资源的工程项目上常出现联合体投标的形式。联合体投标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招标投标的活动。建筑企业在国内外承揽项目过程中,为满足资质或提升竞争力需要,常形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成员之间按照联合体协议分担责任。

 

 

 

02、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法律实践中,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优势主要有:
 

1、共享专业技能和资源:成员单位可以运用彼此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资源,从而提供更全面、综合、有效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2、增加信誉和竞争力:联合体可以结合成员单位的声誉和信誉,提高整个联合体的竞争力。

 

3、分摊风险和成本:联合体成员可以共同分担项目风险和成本,减轻个体单位的压力。

 

4、扩大业务范围:通过联合体投标,各个成员单位可以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获得更多商机和项目。

 

 

 

03、联合体投标的特征

 

法律实践中,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主要特征在于:
 

1、分工明确

 

联合体协议分工应该明确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和要求相匹配。联合体协议中责任划分是联合体成员内部划分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应当予以细化,责任到成员、细化到项目。

 

2、能力符合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一般而言,不是所有成员均必须具备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而是应当按照协议分工,对具体承担项目的成员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二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是甲级资格,有一个是乙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这个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为乙级。

 

3、一个身份
 

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后,对外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共同投标、共同签订协议、共同签约。

 

投标文件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盖章。联合体授权应当是共同授权,包括授权给某个成员递交投标保证金,授权某个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签署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开标、投诉处理等。联合体协议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属于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得以联合体私自雕刻印章代替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

 

4、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联合体的对外责任可以分为对发包人的责任以及对其他工程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责任,因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和相对应的责任财产而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联合体成员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其中,联合体对发包人的责任可明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予以明确;但是,联合体成员是否需要对其他工程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04、案例分析

 

【案例一】

 

在招标人A组织的某铁路大型综合交通枢纽招标中,按国家规定铁路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施工承包单位需要建筑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等多项资质,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后发现国内具备此资质的潜在投标人较少,但组成联合体后可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较多,因此招标人在招标 公告中约定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潜在投标人某大型工程局集团B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了招标公告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作出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B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进行研究并制定了投标方案,发现其集团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和技术能力,需和集团所属的子公司组成联合体方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B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C、D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准备参加投标。B、C、D联合体未在招标文件获取环节向招标人作出获取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A以B、C、D联合体未作出获取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本项目投标人为由,拒绝接收B、C、D联合体递交的投标文件。B辩称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已向招标人作出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且C、D为其子公司,B、C、D联合体应具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参与本次招标的B、C、D联合体,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和授权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未在招标文件获取环节向招标人作出获取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不具备投标人的资格。B在招标文件获取环节向招标人作出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并获取了招标文件,B具备投标人的资格。虽然C、D是B的子公司,但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应视为B公司一部分。B和C、签d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后,是以联合体身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因此不能再保留B的投标人身份。招标人拒绝接收B、C、D联合体投标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X行初3号案,武汉A公司因没有相关生产资质,故与武汉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被当地行政机构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要给予A、B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未实际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应一并予以处罚。就该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组成联合体投标意味着成员单位以同一投标主体的身份参与招投标。各成员既通过组成联合体之方式享有相关权益,就应承担成员的相应义务,互相督促依法依规参加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牵头方A公司负有审慎行为之义务。法院认为A公司通过与B公司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弥补了自身生产资质不足,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将B公司的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予以递交,并在材料上加盖了本公司印章,在客观上对违法行为发生发挥了助推作用。作为未尽审慎职责的联合体牵头方A公司和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B公司并处以行政处罚。

 

由于A、B二公司是以联合体身份作为投标人竞标,即使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行为人是B公司,A公司作为牵头人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可见,当联合体一方投标文件造假时,另一方也无法独善其身,在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过程中,联合体应尽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做好投标合规相关工作、做好证据的留存与保管,妥善处理风险和相关追责。

 

 

 

05、结语

 

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标,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联合体各方资质和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工的可靠性。联合体各方须增强法律风控意识,做好风险管理、增强自身能力、提高对工程质量控制程度、明确联合体内部权责划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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