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直播打赏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吸引了大量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加入;但是这种简单、直接的赚钱方式,也吸引了很多不法分子的视线,意图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与主播或者平台串通,将赃款进行洗白,以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和打击。2023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侦破国内首例网络直播“打赏”洗钱案,涉案金额近亿元,揭发出一条依托网络直播平台清洗转移非法资金的新型洗钱犯罪产业链。
同样,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的特征,被大量用于洗钱;目前,大量境外赌博平台,已经开始通过虚拟货币为赌客进行充值、提现以及将赃款洗白;未来,直播平台或者主播,可能也将面临打赏的钱款涉及赃款,或者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打赏,稍有不慎,可能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01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为转移隐匿犯罪所得,结识了在网络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的李某等人,提出一个“双赢”的计划:用巨额账款在直播间内打赏,抬高李某等主播的人气和曝光率,赚取直播平台榜首奖励,李某等人事后再将收取的打赏钱款返还。事成后,李某等人还可从中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为了帮助这些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犯罪赃款,范某等人充当打赏币中介,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的资金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以原价6折至7折不等的价格购买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充值有大量打赏币的平台账户,然后再以原价7折至8.5折不等的价格将平台账户转手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为这些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3年2月,经检察机关批准,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洗钱罪已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范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万某因直播工作室经营不理想,与通过直播打赏洗钱的境外诈骗团队合作,安排员工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公司形成洗钱犯罪产业。2020年10月至11月,万某等人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洗钱近50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万某等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者网络赌博犯罪,纠集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5月,徐某委托被告人蔡某购买一新媒体平台账号,要求蔡某通过该账号将徐某电信诈骗所得1000万元,换成一亿元抖音币,以给主播刷礼物打“回流”的方式“洗白”。后因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联系受诈骗单位,及时冻结该新媒体平台账号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
被告人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02
直播打赏是直播平台以及主播盈利的商业模式,其基本运作方式是: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如金币、钻石等),再用虚拟币兑换虚拟礼物,在观看主播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并不能即时获得观众打赏礼物对应的现金,而是直播结束后由平台对虚拟礼物进行价值折算,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以抖音直播为例,抖音用户进入直播间,点击打赏按钮后会跳出打赏页面打赏页面中,可以选择不同的打赏礼物并直接使用微信支付宝充值打赏。主播获得的所有礼物都可以换成虚拟货币“音浪”,粉丝也可以直接给主播打赏音浪,而10音浪=1元人民币,按抖音直播约定分成比例分成。其开创的打赏玩法包括:显示连击;显示飞屏;抽奖互动;打赏回馈等。
(二)涉虚拟货币非法打赏模式
1、虚拟货币作充值或结算工具
为逃避虚拟货币交易的高风险与法律打击,可能存在行为人注册传媒公司(MCN公司),开设不合规直播平台或渠道,以直播为幌,实际为涉黑灰产虚拟货币流转。
运营模式类似非法赌博网站。此类网站将虚拟货币被作为赌博筹码,大致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赌博网站自行收取虚拟货币作为赌资,即赌客可以根据赌博平台指引,自行购买虚拟货币后充值至赌博网站提供的账户地址;第二种,赌博网站通过跑分平台收取赌资,跑分平台提供承兑商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出售虚拟货币,转账后虚拟货币会直接转入赌博平台账户。
结合上述模式,涉虚拟货币网络直播打赏可能模式为:
(1)虚拟货币作充值工具。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充值链接,观众将虚拟货币直接兑换为平台虚拟币或虚拟礼物,用于直播打赏,事后主播再将收取的打赏礼物进行折算,以现金或其它方式返还给观众,以此洗白打赏虚拟货币;
(2)虚拟货币作结算工具。观众使用赃款兑换平台虚拟币或虚拟礼物,用于直播打赏,直播平台或跑分平台将打赏款项转化为虚拟货币折算给主播,事后主播将虚拟货币返还给观众,以此洗白打赏资金。
两种模式共同特点为洗钱手段 “创新”,即利用直播平台和直播公司做中介,通过“打榜”“刷礼物”等形式将“黑钱”送给主播,最后再由平台及主播把收到的虚拟货币或法定货币通过虚拟货币平台进行转换,返回洗钱团伙,最后将“黑钱”洗白。
①私联交易
该模式无需开设新直播平台,行为人往往先通过正常打赏方式登上主播打赏排行榜,后与主播私下取得联系,提出个人对个人虚拟货币转账与分成,以完成资金清洗。
②外网打赏
目前,Twitter、Damus等国际平台已推出比特币打赏功能,虚拟货币直播打赏亦有存在,行为人可能登入外网平台,直接使用涉黑灰产虚拟货币打赏外网平台主播,进行资金清洗。
03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名词解释
是指行为人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构成本罪的条件
第一,客观要件,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第二,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要求是明知。
在前述直播平台及主播涉刑案例中,可以发现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与主播或者平台串通,将赃款进行洗白的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为本罪。
(二)洗钱罪
1、名词解释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即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构成本罪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协助或上游犯罪人亲自将犯罪所得财产及收益转为现金、金融票据等形式;第二,所“洗”钱财必须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特殊上游犯罪;第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和地下钱庄犯罪行为为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清洗和转移赃款,帮助上游犯罪逃避警方的查冻追缴,不仅加大破案追赃难度,也助长了上游犯罪滋生。涉案网络主播通过接受打赏后提现转账的方式,为上游犯罪团伙清洗转移赃款,并借助违法犯罪资金制造虚假流量,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打赏币中介在明知打赏币系使用黑灰资金购买的情况下,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非法牟利,助长了违法犯罪资金的清洗和转移行为,也严重侵害了行业健康发展。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黑灰资产团伙或个人存在利用网络直播洗钱行为,仍为其提供相关帮助,如转化链接、网络接入、充值兑换服务、平台推广等的人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名词解释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4
(一)平台方:建立完善合规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于直播打赏行为进行监管
首先,平台方建立完整的合规体系可以避免承担因管理失职所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成就违法性或有责性层面的犯罪阻却事由。平台应当建立专门的预防机制,尽到注意义务、提醒义务和惩戒义务,以证明自身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问题。平台应该严格履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义务性规定。建立涉刑举报信息核验机制。针对用户投诉涉及主播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通过平台技术手段展开核验,并及时采取暂停账号权限、封禁账号等措施。加强对重点直播板块的巡查。依据主播直播内容、虚拟道具交易流水及粉丝留言互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引流至场外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
其次,识别平台主播及用户身份。直播平台虽非反洗钱机构,但须遵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具审查义务,对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等,并及时关注直播中的异常打赏行为及主播、用户间私联情况。
最后,加强对异常打赏行为的监管。网络直播与虚拟货币叠加的洗钱活动往往涉及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转换和流转。虚拟货币平台、银行等机构应结合资金转换的频率、金额、流向;用户的身份等因素,对异常账户进行监控。
(二)MCN:积极自查自纠,防范主播参与违法犯罪的风险
MCN公司应该加强对于主播的合规意识的培养,提高警惕,积极自查自纠,研判资金在用户、平台、主播、公会、推广渠道之间的流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可能被利用开展洗钱业务的可能性,采取技术手段对交易明显异常的账号进行查处。
其次,MCN机构应该提高行业培训频次,加强普法教育。完善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准入要求,开展持续培训和定期考核,运用奖惩机制促从业人员提升合规意识,主动报告异常情况,防范洗钱风险。除此之外,做好《刑法》相关法条的普及以及案例的宣传讲解,形成全社会知法守法、远离洗钱的舆论导向。
(三)司法机关刑事立案后
MCN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一旦因平台或者主播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应及时跟进、配合,梳理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避免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避免相关银行账户、财产被司法机关予以查封、冻结;特别是司法机关扩大查封或冻结的情形,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对接,沟通,以免与案件不相关的财产被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