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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演变

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过程中,被许可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在早期的法律体系中,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权利可以说是相当有限——通常只能通过权利人来进行维权诉讼,如此,一旦权利人因各种问题怠于维权,则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被许可人的利益受损。

 

1998年

明确独占、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早期对于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始终存在争议,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独占、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1991年,已被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1998.07.20发布,1998.07.20实施,现行有效):

二、关于严格诉讼程序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与会同志就知识产权审判程序,集中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收案范围和案件受理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5.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2001年起

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单独申请行为保全、排他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为保全

 

2000年《专利法》修订以及2001年《商标法》的修订,创新性的作出了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法律规定。

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法条链接:

《专利法》(2000修正,已被修订)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2001修正,已被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2001.06.07发布,2001.07.01实施,已废止)

第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2002.01.09发布,2002.01.22实施,已废止)

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002年起

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共同诉讼或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如前文所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了,独占、排他的被许可人有权提起所属诉讼或行为保全申请,但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吸收了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明确了:排他被许可人可以共同诉讼或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2020年前述《解释》进行了修正,但仍保留了该条款。
 

但需要留意的是,仅有“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在明确授权后,可以提起诉讼,当时的专利权或著作权的普通被许可人均无权提起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曾作说明,主要考虑到:一些商标注册人特别是国外的一些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人,在国内一般只授权普通许可,遇到侵权行为,国外的商标权人采取法律措施会有比较多的手续,会发生某种延误。这样就有可能损害了这些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为他们提供司法救济手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002)民三他字第3号,2002.09.10发布,2002.09.10实施,现行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人应如何依法行使诉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提起共同诉讼,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包括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起诉的情形,也包括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10.12发布,2002.10.16实施,已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20.12.29发布,2021.01.01实施,现行有效)

第四条第二款: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情况比较特殊的是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人的诉权问题,起草中就其能否单独提起诉讼,争议较大。根据商标主管部门以及商标法专家学者、律师和商标代理人的意见,《若干解释》第四条采纳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表述意见。这主要是考虑,一些商标注册人特别是国外的一些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人,在国内一般只授权普通许可,遇到侵权行为,国外的商标权人采取法律措施会有比较多的手续,会发生某种延误。这样就有可能损害了这些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为他们提供司法救济手段。但是普通使用许可人的诉权以及在多个普通许可人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在诉讼中依法公平合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遇到数个普通被许可人分先后起诉,有的被许可人在法院对先起诉的被许可人判决保护权利后,又对同一被告同一侵权行为起诉等,应当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实践上还没有研究得十分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注册商标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这已经与专利法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规定不同,无疑对注册商标权和相关的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加大了保护,便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但是实行后还会有类似前述的许多实际问题有待于解决。各地的知识产权法官应当加强调研工作,不断解决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2012年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为保全申请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明确规定了行为保全申请。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于行为保全申请的重视和规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发布,2013.01.01实施,已被修订)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019年

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上述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差异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予以统一,该规定将案由范围扩展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并进一步明确了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2018.12.12发布,2019.01.01实施,现行有效)

第二条第二款: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小结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深化,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问题得到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被许可人如今拥有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变化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也为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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