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会社”。2006年新公司法第一次出现了“合同会社”这种公司形式。它来自美国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模式。
合同会社的出资者也是经营者,出资者叫做“社员”(日语里公司员工也叫做社员,请注意区别)。全体出资社员以“一人一票”的原则拥有同等的表决权,这个与“株式会社”按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与株式会社的株主一样,合同会社的出资社员对公司的负债承担有限责任,其中代表公司的出资社员叫做“代表社员”。
合同会社的优点如下:
2.因为没有义务公告决算书,所以类似株式会社每年在官方媒体上公告决算书的费用也可以节省下来。
3.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组织构架、利益分配和社员之间的责任。
4.基于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同一性,所以在做决策时不必像株式会社那样开股东会,效率得以提高。
合同会社也有其不利的方面:
1.相比株式会社,合同会社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虽然美国的苹果、亚马逊、谷歌等大公司在日本均采用合同会社形式,但是有些传统思维的日本企业并不太接受与合同会社发生业务往来。
2.合同会社无法像株式会社那样通过增发股份进行融资,也无法上市。
3.由于社员的权利是一人一票,所以章程如果设定不合理,股东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综上所述,除了像美国苹果、亚马逊等跨国知名企业之外,相比株式会社而言,合同会社更适合初创企业或是小规模、以及BtoC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