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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设立公司(四)

其它两种形式的公司:“合资会社”和“合名会社”

 

1.“合资会社”类似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是由经营企业的承担无限责任的社员+出资的有限责任的社员组成的一个出钱一个出力的模式,出力(也会出少部分资金)的承担无限责任,出钱的不经营并承担有限责任。

 

“合资会社”至少需要两名出资者。虽然初期设立公司的费用很低,公司也没有义务公告决算书,但是经营公司的社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现实中这种形式的公司不多,私募基金采用这种形式的相对比较普遍。

 

2.“合名会社”的出资者均是无限责任的社员,所有社员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公司形式注重每个社员的个性,每个社员都拥有“业务执行权”及“代表权”,但是如果要修改章程或转让股份,则需要其他全体社员的同意。“合名会社”的所有社员要承担无限责任、也无法上市。

 

 

上述两种形式的公司,由于对社员来说可能存在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笔者更推荐社会认知度更高且风险小的“株式会社”或“合同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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