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跨境电商的卖家,大多都有自己经常合作的货代老板,今天让老刘发货,明天让老李发货,让别人搞定报关,自己只需要准备好货物即可。这种出口模式也叫做“买单出口”,即从事外贸行业的企业或SOHO个人,没出口经营权或者有出口经营权但不想用自己的公司抬头出口时,通过其他公司购买出口报关资料,进而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一种模式。
上述这种出口模式看起来省心省力,为货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实际上潜藏着很多风险。在现实中,一些货主正是因为采用这种买单出口的方式,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逃税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1、揭秘背后动机:货主为何选择买单出口?
(1)出口门槛高,买单出口成无奈选择
在外贸领域,对于那些没有获得出口经营权的小作坊和独立创业者(如SOHO个体),他们通常无法拥有合法的出口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买单出口这一方式成为了一种方便的选项。这些货主只需在货物生产完成后,联系报关行或货代,提供货物数量、重量、尺寸等信息,然后货代会为他们准备报关所需的文件(如核销单、发票、委托书等),最终完成报关手续,以便货物能够顺利运输出境。
在出口领域,一些企业面对出口商品货值较小或者退税率不高的情况,选择采用买单出口方式。这种情况下,办理退税手续可能并不划算。甚至有些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货物,但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这些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或退税金额微不足道,因此宁愿放弃退税流程。
对于货主而言,无法正常出口可能源于多种原因。一方面,产品本身可能存在问题,不符合出口标准或者缺乏必要的许可证。另一方面,缺乏合法的采购凭证,即没有合法的采购发票,也可能导致无法顺利出口。
面对这种困境,货主可能就会选择通过买单出口的模式将货物顺利出口到国外。
2、风险大起底:买单出口对货主来说到底“刑”不“刑”?
以下是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逐利陷险境:货主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骗取出口退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他人采购农副产品交易记录并虚开收购发票,并以A公司名义虚开出口商品发票。
货主甲为图方便,一直以买单的方式将货物出口到国外。某日,从事报关业务的杨某向货主甲提出,如果甲能够将货柜信息提供给A公司,A公司不仅能够提供抬头报关,帮助甲将货物出口到国外,还能给甲一笔好处费。甲对A公司的用意也心知肚明,知道A公司这样做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但甲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并且还能在将货物顺利出口的同时得到一笔意外之财,何乐而不为?于是货主甲就将货柜信息提供给了A公司。A公司凭借该手段共向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额1500多万。
最终,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法院认为,货主甲在明知A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贸易销售出口的情况下,为A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因货主甲对甲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二:"省税"大计:货主误入歧途,买单出口难逃法网
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据陈某供述,A公司是做出口业务的,中国海关及深圳市工贸局对每家出口公司都会有定额出口标准。2005年开始,公司的营业额增长了六七倍,超出了公司的出口定额标准,陈某就让财务部联系买单出口(购买第三方公司的核销单出口),而买单出口不能做公账,因此做了一套内账。
一审法院查明,A公司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设置第二套账,并利用其在平安银行深圳湾支行开通的账号收取大部分隐匿的销售收入款项,其余隐匿销售收入款项由境外关联公司通过代收代付相互冲减往来账款的方式收取。A公司2005年至2009年共计隐匿销售收入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多元(279632119.30元),其隐匿的销售收入涉及应补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税款高达三千多万人民币(35540820.28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从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买单出口看似有很多优势,但实际上对于货主来说存在着很多的风险,甚至会涉嫌骗税、逃税、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严重影响国家出口业务的健康发展。
买单出口所隐含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提供报关抬头的企业为了方便,有时会将货物与其他商品混合申报,而不如实申报。一旦海关进行查验,这可能导致货物被扣押。
(3)买单出口通常使用B类及以下企业的抬头,这会增加被查验的概率。实际上,大多数采用买单出口的供应商本身并非没有出口权,而是因为货物本身存在问题,正常申报可能导致无法出口。因此,在海关检查时,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且采用买单出口方式,可能会被要求退运。
(4)买单企业通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甚至隐瞒出口的外汇收入。因此,这些企业可能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出口销售收入,从而逃避国家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这可能涉及逃税罪。此外,如果买单企业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货款,不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引发税务问题,严重情况下甚至会涉及洗钱罪。
(5)如果卖单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如骗取出口退税,而买单企业在明知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自己的真实货柜信息,那么买单企业很可能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3、摆脱买单出口窘境,货主何去何从?
第一,采用合法的代理出口的模式出口货物。
代理出口是指货主与具备出口资质的外贸代理企业签订外贸代理协议,通过支付外贸代理企业一定的费用,并使用外贸企业的核销单,让外贸企业以其名义代理出口货物。
与买单出口模式相比,代理出口模式有明显的区别:在代理出口模式下,国外客户将货款汇入代理公司账户,然后代理公司根据协议将货款转交给实际出口方;而在买单出口中,国外客户不直接将货款支付给抬头企业,实际出口方能够收到货款与抬头企业无关。通常情况下,代理出口的费用约为货值额的1.2%左右,而买单出口的费用通常在100-500元不等。尽管买单出口的费用较低,但为了确保出口的安全性,推荐选择代理出口模式。
第二,货主可以通过解决自身的出口经营权问题,扩大进出口经营范围,不再依赖买单模式进行出口,从根本上解决进出口难题。
第三,选择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解锁贸易新模式
1039海关监管代码代表着一种特定的贸易出口模式。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政府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注册备案,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并在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特别适用于那些无法取得进项票据或缺乏进出口资质的公司或个体。
与其他贸易方式相比,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有着四大显著优势:
优势一:免除增值税
单票15万美金以下,可以无票出口;
增值税免征不退,节约成本。
优势二:通关便捷,申报简化
实行简化申报,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其余商品以《中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优势三:收汇灵活,允许多主体收汇
可以采用人民币结算;
允许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并根据贸易背景进行合法收汇结汇,有完税证明。
优势四:允许无票出口谈好订单(不需要发票),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出货即可。
可以在不需要发票的情况下进行无票出口,只需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即可完成出货。
4、小结
买单出口表面上看似省心省力,其实对各个货主而言风险很大,甚至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对于货主而言,买单出口并非盈利的捷径,反而可能成为一个经营陷阱。若货主希望合法盈利且规避风险,就必须选择合法的出口方式。例如,可以选择代理出口或采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等方法,而不能为了一时的方便或短期的利益而冒险行事。确保合法出口是维护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