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货物进出口管制分为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其余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对外贸易法》对于设定货物与技术的禁止与限制进出口的十一项原因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基于这些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本文拟对此予以解析并佐以实例。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是比较宏观的原因,为了这些宏观的原因,可以作出予以禁止或限制进出口。
(一)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
实例1.我国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而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根据该管制条例,我国对于核出口(指《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实施管制。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实例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而制定并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二)公共道德
公共道德是指社会成员在公共场合、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实例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禁止进出境。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人的健康是指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安全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等。
(一)人的健康或者安全
实例5.为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2005年第116号公告发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将可能危害人的健康的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等列入这两个目录之中。
实例6.《药品管理法》是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
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是指作为动物、植物正常繁殖、生存,健康生长,不受自然环境、人类活动的影响,不受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侵害等。
实例7.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该法明文规定禁止进口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限制进境措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三)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就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黄金或者白银是国家战略物资,其中黄金是我国限制进出口货物,白银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目前国家对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采取的是限制进出口政策,没有规定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
实例9.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颁布实施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海关凭证办理验放手续。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目前我国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主要是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等,以及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等稀有金属。
实例11.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我国对上述货物实施限制出口限制性管制,经营者须事先办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货物。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
这一限制性措施目前主要是关于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出口纺织品。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主要是指相关货物在经营出口方面出现严重的价格失调、竞争失序、行业标准不一等情形。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
各国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进口均有限制性的管制措施,我国也不例外。
实例15.《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例16.根据《畜牧法》,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这一条虽然不是《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最后一项,却仍然不失为兜底条款,它是指除第(一)项到第(九)项规定情形以外由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情形。那么在第(一)项到第(九)项规定情形以外,均可以归入这一项的原因。
实例18.《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我国对于珍贵文物的禁止出境的措施,而对于其他一般文物则采取办理许可证的方式。
实例19.《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因此,属于国家禁止进境、出境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被禁止进境、出境。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禁止性、限制性管制规定,对于这些,我国有义务遵守,并将其国内法化。
(一)禁止进出口
实例21.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以2020年第73号公告发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限制进出口
实例22.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我国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名录》包含了管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共68项,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在《对外贸易法》所规定“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项设定原因中,也有相互交织的内容,如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既有第(二)项保护环境的原因,同时也是第(十一)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原因。分析与研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设定原因,对于判断管制属性、有效解决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