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中国律师》2024年第6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近年来,湖南省坚持构建以融入“一带一路”为重点的全方位开放格局,持续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推进湖南自贸试验区、中非经贸博览会、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三大国家级开放平台建设。
今年1月,国务院批准湖南《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湖南要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融入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着力打造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湖南涉外律师应努力提供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助力湖南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如何把握好中非经贸合作这一机遇,乘势而上打造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以中非农业合作为例,笔者结合在湖南企业投资非洲农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若干案例,通过比较分析,对律师服务中非农业投资合作模式谈谈粗浅见解。
一、了解中国企业对非洲农业投资的主要特点
要开展中非经贸合作新模式探索,首先要了解中国企业在非洲农业投资的情况,从政策宏观方面把握中非农业合作的走向特点,为涉外律师服务中国企业在进行对非洲农业投资时提供参考和指导。
我国对非洲农业投资目前存在于依靠资源型输出、制造业尚未发展起来的经济转型期国家数量最多、所占比重最大,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这些国家农业资源丰富,并且与处于未进入经济转型期国家相比市场条件较好。而后者也吸引了一些中国企业的投资,例如马达加斯加。截至2022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范围从传统的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及水产品养殖向上下游的育种、制种、农机本地生产、仓储加工等全产业链不断拓展。
二、理性看待对非洲农业投资相关支持政策和现实难题
这里所言的相关支持政策包含如下方面:一是从国际协议和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中包含的与对非洲农业投资相关的内容,例如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文件《中非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纲领》《中非合作论坛—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计划(2004-2006年)》等;二是国内关于中国企业对非农业投资的相关具体支持政策规定,如具体体现在财政政策支持、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信贷保险支持、税收优惠支持(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税收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支持政策。
即便如上所述中国企业对非洲农业投资有各层面的政策支持,尤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加凸显其重要性,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对非洲农业投资需要通过实际落地的一个个项目实现,因此在具体实操中,投资企业会遭遇具体的现实问题。
一是经济风险。例如农产品市场较小、非洲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销售进行管制、来自其他国家农场的竞争等,这些经济风险同样应当让中国投资者预先理性分析和决策。
二是自然风险。既然是投资非洲农业项目,那和农业息息相关的自然风险之评估和减损措施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毕竟农业还是存在“靠天吃饭”的自然属性,一旦发生干旱、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频繁或大规模的病虫害,在大部分转型经济国家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农田水利设施条件下,投资项目将存在巨大风险。
三是社会风险。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落地农业项目,不可避免要在当地聘用劳动人员、与当地供应商或产品消费端等发生权利义务合同关系,这些都会触及当地的语言、文化、习俗、消费、宗教等问题,以及中非两地企业管理理念及模式不同带来的一些冲突。
综上,中国企业要进入非洲投资农业项目前,应当理性考虑两方面:国家层面上各种有利政策鼓励企业走进非洲开展农业合作项目,同时又有诸多现实困难和风险,需要企业摆正心态、充分准备、合理规避、防范化解。
三、中非农业合作模式及其法律服务模式探讨
笔者认为,较为适合的法律服务模式既要符合经贸关系规则,又能最大化实现经贸合作效益,同时确保交易安全的机制和路径设计。作为服务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落地的中国律师,从职业定位和作用发挥上都应当积极参与项目投资及落地的一系列交易规则的商榷与制定、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实现。从实操层面而言,可梳理出如下路径。
1. 以平台技术手段扩大对非洲农产品贸易
在抢抓自贸试验区、中非经贸合作机遇的同时,要从技术手段上扩大中非农产品贸易和对非投资规模。例如,试点推进湖南对非洲的农产品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结果的国际互认,为两地农产品贸易的便捷和高效创造平台支持;建设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和交易中心;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等。
2. 打造重点领域农产品贸易和集散系统
针对非洲国家一些相比其他产地物美价廉的农产品,应当积极开展资源型的农业合作,既让非洲国家从经贸合作中受益,又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性价比较高的优质农产品。例如,企业可以和非洲的贝宁、乍得、马里等棉花主产国进行该领域的经贸合作;支持扩大引进非洲的咖啡、可可、腰果、鱼类等优质农产品,扩大优质农产品贸易将为两地经贸合作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 对非洲农业投资项目的落地可以因地制宜,形成多元化的模式
以笔者提供常年及海外投资法律服务的客户某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为例,经过多年的实践,根据不同国别情况创造性地运用了若干模式,将项目完整产业体系进行本地化嫁接。
(1)马达加斯加模式,即在当地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制种生产杂交水稻种子、并在当地成立非洲首家由中国企业运营的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等一揽子复制模式。
马达加斯加凭借得天独厚的农业条件成为Y公司10多年前进入非洲的第一站,目前Y公司和该国政府已经签订了杂交水稻本地化项目合作协议,同时配套的种子采购协议、基地建设协议、大米成品采购协议等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2020年10月26日,马达加斯加驻华大使一行到访湖南长沙,与Y公司专家团队和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就下一步合作事宜进行了会晤和商谈,可以看出马达加斯加模式应当是比较成功的。
(2)尼日利亚模式,即依托东道国本地的资源优势,结合Y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品种优势,双方按照产业孵化中心+示范基地+N个种植基地的协议运作模式。
尼日利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可以称得上是非洲最适宜发展农业种植业的国家,因此在当地投资农业种植业的外国企业和投资者也比较多。基于此情况,Y公司与在当地深耕农业领域多年的一家海外上市公司进行合作,结合双方的优势实现当地的杂交水稻本土化。双方就尼日利亚杂交水稻推广合作在2019年首届中非经贸博览会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签约。笔者有幸为该项目签约及落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安哥拉模式,即产业园模式。
结合安哥拉当地的经济、社会、自然条件等因素,Y公司在安哥拉实施投资项目模式采用设立杂交水稻综合开发产业园,中方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并在技术和产业园运行管理上享有主导权,运用机械自动化为主要劳动模式(平原优势),对当地技术人员实地培训,手把手传授开展作业。该种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中方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管理权,但也仅仅是基于安哥拉相关土地、产业等法律和政策有利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并非放之非洲各国而皆准的模式。
诚然,笔者认为可以研究的中非经贸合作领域及其配套的法律服务领域和途径绝不限于上述的平台技术手段扩大对非洲农产品贸易、打造重点领域农产品贸易和集散系统、对非洲农业投资项目落地因地制宜形成多元化模式三个方面,而且在其中对非投资项目多元化模式分析也是以笔者某一特定客户,以最具有湖南优势地位的杂交水稻项目推广为例分析归纳出的情形,并不能代表所有中非农业合作的全部内容和模式。仅希望通过此类探索能引发更多的对中非农业经贸合作及打造其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思考,更好地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