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继上一篇《兰迪研究 | 出海埃及专题一:光伏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概述》之后,本篇将继续分享光伏行业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中国光伏行业出海埃及区域选择、项目用地取得要求和优惠政策。
一、光伏行业出海埃及区域选择
埃及可供中国光伏行业投资的经济区域主要包括:工业区、投资区、科技园区、自由区、经济特区等。其中,投资区、科技园区、自由区受《投资法》(2017年72号)管辖,经济特区受《经济特区法》(2002年83号)管辖。
1. 工业区
目前全埃及共有177个工业区[1],根据中国商务部最新消息,埃及政府近期将划拨43个地块用于新建工业区[2]。工业区由埃及贸易与工业部下辖的工业发展局(IDA)统一管理,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服务和产业配套也相对齐全。绝大多数工业区土地属于工业发展局。在《投资法》《公司法》下注册的公司均可进入工业区,政府允许外资企业在工业区内投资,但基本无特殊优惠政策。
由此,工业区更适合对于需要接触当地工业、企业的中国光伏企业。
2. 投资区
根据《投资法》,总理可决定在不同投资领域设立专门投资区,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农业、工业等领域。投资区监管机构为埃及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GAFI是负责监管与促进埃及投资的主要政府机构,主要工作方面为刺激埃及国内投资、发展投资服务、自由贸易区管理和投资区建设、加快扩大竞争性产业集群、促进创业发展。目前,埃及已建设36个投资区,遍布埃及主要城市。
由此,投资区可供中国光伏企业选择,但并无突出园区倾向和支持。
3. 科技园区
科技园区监管机构为GAFI。在《投资法》下,总理可应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部长的请求,根据GAFI董事会的建议,在信息、通信科技工业领域设立科技园区。这些领域包括加工制造活动、电子产品设计与开发、数据中心、代工活动、软件开发与更新、科技教育以及其他有关的配套活动。目前已建成7个科技园区,分布在Alexanderia(亚历山大)、Beni Suef(贝尼苏韦夫)等6个省。
由此,笔者认为科技园区并不十分适合中国光伏企业。
4. 自由区
自由区监管机构也称为GAFI。在《投资法》下,自由区是经特批的“境内关外”特殊经济区域,具有保税区性质。设立自由区的基本目的是向国外出口,鼓励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制造业发展。《投资法》第4节第33条至47条规定,自由区分为公共自由区与私人自由区(又称专属自由区)两类,公共自由区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整片区域,共设11个公共自由区,覆盖开罗、亚历山大等境内主要工业城市。私人自由区必须在《投资法》下注册,受GAFI管辖,属于出口导向型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免税区。目前,中国企业在自由区内主要开展油气服务项目。如中国石化、振华石油等企业在埃及自由区积极进行油气投资和作业。
由此,自由区更适合以从埃及出口为导向的中国光伏企业投资。
5. 经济特区
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
根据2002年《经济特区法》,特区最初规划在毗邻苏伊士运河南口艾因苏赫纳港、距离苏伊士城南45公里处的区域,占地面积仅20平方公里。
2015年8月,“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被扩展为苏伊士运河及周边地区,总面积约为461平方公里。该特区以运河周边的“四港四区”(4个港口为西塞得港港口、阿里什港、阿达比亚港和埃尔图港口,2个综合区为艾因苏赫纳港口和东塞得港区,2个开发区为东伊斯梅利亚科技区和西坎达拉工业区)为依托,参与了多个国际贸易协定,希冀带动制造、物流、海运、高新电子和电力等多个产业发展。
2024年10月13日,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主席宣布目前有200家涵盖各行各业的中国公司在该区域内运营,新增投资超过10.67亿美元。
黄金三角经济特区
“黄金三角”是指位于红海西岸的Al-Qoseir、Safaga,以及上埃及的Qena、Qeft四个城市围成的近似三角形区域。由埃及政府于2017年7月宣布建立,该经济特区重点发展采矿业、工业和旅游业。
目前,经济特区是中国企业选择入驻较多的区域,适合大多数行业的中资企业。
二、光伏行业出海埃及项目用地取得方式
光伏行业出海埃及项目用地取得方式有购买、租赁和低价使用等方式。2017年6月埃及颁布了《投资法》,调整了向投资者分配土地的相关程序,取消了对外国企业拥有土地和地产的限制,规定除西奈地区外[3],外资企业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有权拥有建筑用地及进行房地产开发。
1. 购买
在工业区,外资企业可向政府购买土地所有权,并永久拥有土地。购买土地适合现金流比较充足且决定在埃及长期发展的企业。
工业区购买土地的程序具体如下:
投资者提出购地意向,管委会或开发商介绍土地位置、现状及价格,洽谈购地条件;
投资者向管委会或开发商交付价款的20%作为首付,签署土地合同;
投资者交纳土地合同审查费,合同送当地政府部门审批;
合同批准后,投资者交纳土地移交费用,进行土地初步移交,土地测量部门现场测定,计算实际面积,填入移交纪要,三方共同签字;
初步移交两年内、项目工程建设前,报当地政府审批项目工程。
2. 租赁
在埃及,并非所有园区土地都可供外资企业、外籍人士购买。除了购买土地外,中国投资者也可以选择租赁项目用地。
在自由区,只能以租赁方式获得项目用地,并且应当在得到批准立项的通知后30日内,接收项目用地,签订使用权合同并交纳商定的费用,若得到通知后90日内未采取措施实施项目,则项目批准证书失效,投资者或代表申诉经区域董事会评估后可续期。
在经济特区,只能租赁土地,租赁期限最长50年,但可续期。中玻埃及、博达新能与苏伊士经济特区签订的均为土地使用权合同。
此种方式适合中意自由区、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且有意控制投资成本的中国光伏企业。
3. 低价使用
此外,埃及《投资法》还规定园区土地使用的另一种方式——低价使用,即总统可在内阁批准后颁布决定,在确定的区域内,将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无偿划拨给具备特定行业和财务条件的投资者。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需向不动产划拨部门提交不超过项目投资成本5%的保证金或其他保障;在生产型项目实际投产或其他类型项目实际经营三年后,保证金可退回投资者。
但低价使用的方式目前并未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区域与具体的行业,该政策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情况并未明晰,有待进一步关注。
三、光伏行业出海埃及补贴激励政策
1. 土地价格
根据埃及网站及公开信息平台得知,埃及工业区和经济特区的土地参考价格信息大致如下:
在工业区,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完备情况,购买土地参考价格为700至1000埃镑/平方米,购买厂房价格为1000至2000埃镑/平方米,租赁厂房价格为20至50埃镑/平方米。
在经济特区,如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泰达园区)起步区1.34平方公里已开发完成,所有土地已售出。园区扩展区面积为6平方公里,土地使用权为45年,目前园区内不同类型的土地价格参考如下:工业用地为50美元/平方米,物流用地65美元/平方米,商业用地100美元/平方米。厂房月租金为48—55埃镑/平方米,办公室月租金168—191埃镑/平方米。
2. 税收优惠
在科技园区,企业无需缴纳经营活动所需机器、设备、工器具、材料的海关税费。
在自由区,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等任何现有税种;无需缴纳公司组建或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原料进口的海关税、海关附加税以及其他的税费(乘用车除外)。
在经济特区,机构、主要开发公司以及在特区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获得的债券收入、贷款利息和信用便利,免征一切税费;进口免征关税及营业税,进口后向埃及国内市场出口,按零部件而非最终产品税率补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企业予以免税额度;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采用国内原料进行扩大生产的企业,以及投资开展物流服务、贸易开发、电力、新能源、农业、运输等领域业务的企业,可根据主管当局的相关规定给予免税额度或其他奖励等。
3. 行政审批优化
在自由区,企业自动获得工业生产许可;国际贸易所需原材料、货物进出口活动不受现行进出口规则、海关程序限制,即与经营范围相符的进出口活动无须事前审批,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经济特区,除外交、国防、内务、司法四个领域外,其余所有部委职能归特区管理总局统一行使,在行政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管辖权,具有较大灵活性。
4. 劳工政策
在自由区,投资者可申请与项目经营期限相匹配的长期居留权。
在经济特区,劳工政策更加宽松,如申请工作许可由特区管理局负责,无需内务部和劳工部批准;管理局可视情况放宽外籍雇员10%的用工比例。
除上述补贴激励政策以外,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黄金三角经济特区在《投资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中被列入“A类区域”,享受投资成本核减50%的“特殊激励政策”。
结语
目前埃及投资用地选择多元,寻找取得适合光伏行业的用地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结合中国光伏行业出海埃及现状来看,中玻埃及与博大新能两家实力雄厚的中国光伏企业或出于对园区优越地理位置的考量、或被经济特区的多重优惠政策所吸引,均选择入驻苏伊士运河经济特区,已形成较大的投资规模,触发产业集群效应。
因此,对于希望控制海外投资成本和享有埃及政府提供的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经济特区是较为优质的选择。但每个企业有不同的投资需求,在出海用地选择时,除参考同行的宝贵经验外,也应结合自身战略布局、产品特性、园区特色等因素综合考量。
下期我们将就纺织行业出海埃及展开分析与讨论。
参考文献
[1] 信息源自埃及工业发展总局(IDA)官网,https://www.ida.gov.eg/ar/industrial-areas,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0月23日。
[2] 信息源自商务部官网,https://finance.stockstar.com/IG202408110000199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年10月23日。
[3] 2012年《西奈半岛法》第4条规定,该地区外国企业必须与拥有55%以上土地产权的埃及企业建立合伙关系
[4] 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及2023年版》。
[5] 埃及2002年第83号《经济特区法》。
[6] 埃及2012年第14号法《西奈半岛法》。
[7] 埃及2017年第341号总统令《建立黄金三角经济特区的决定》。
[8] 埃及2017年第72号《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9] 埃及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GAFI)官网参见如下:https://www.gafi.gov.eg/English/Pages/default.aspx ,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