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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从中日音乐市场看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引言

 

去年年底一首《APT.》几乎火遍全球,而在自媒体平台上搜索“华语乐坛神仙打架“这几个字,跳出的都是20年前华语乐坛的盛况,但目前中国音乐市场其实是一直在增长的,但脍炙人口的新歌却不再那么多见,本文仅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角度尝试探讨一下。

 

中国音乐市场现状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2023年全球音乐报告《IFPI Global Music Report》,中国作为目前全球的第五大音乐市场,2023年度的增长速度达到了25.9%,是目前前十大音乐市场国家中最快的增长速度。按照这种增长速度,中国音乐市场在不久的将来进入全球前三大市场将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然而,根据我国两大音乐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年报显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2023年的许可总收入为4.27亿元(税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2023年度著作权使用费收入为5.61亿元(其中有11230万元是转付给音著协的)。

 

 

 

 

 

在音著协收取的许可费当中,还有25.3%是向海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的,再扣除管理费用、税费等,分配给权利人的费用仅为58.1%,即只有2.5亿元左右。

 

 

日本音乐市场

 

 

日本是世界第二大音乐市场,作为日本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JASRAC“)的2023年度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分配给到权利人的金额有1351亿日元,折合人民币有64亿元之多,相比较之下,中国音著协的同年分配的收益仅有日本的零头。

 

对比中日两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出的成绩单,可以发现,虽然近年来中国音乐市场经济规模在快速发展,但这些经济收益似乎并没有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反哺到我们的音乐创作人手上。而且根据腾讯音乐研究院出具的2023年度的《华语数字音乐白皮书》,华语新歌数量已经连续两年下降了。

 

一方面是音乐经济市场快速增长,一方面是新歌数量连续下降,换句话说,就是虽然音乐市场越来越有钱赚,但词曲作者们不再写新歌了,二十年前神仙打架的音乐人也鲜有新歌发布,至于为何会造成这种情况,想必是有多种因素,但中日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差异对比也许也能给我们一些启示,而之所以选择日本,是因为中日两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两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过程有比较高的相似性,而且,日本仅仅凭借1亿多的人口就能做到全球第二大音乐市场,更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颁布于2004年,颁布至今基本上未作任何大的修订,该条例本身都是比较框架性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施行满二十年,期间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与争议,也是时候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一次梳理并修订了。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同一业务范围内只允许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日本以前也是和我们相同,一个业务领域内只允许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虽然现在允许多家相同业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由竞争,但基本上目前还是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一家独大,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

 

因此,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及运行都是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相对的行政色彩更浓一点,那么对于他们的要求理应要更高。以下就根据中日两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差异并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一些看法。

 

1. 增加组织透明度,进一步公开相关信息

 

笔者认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一直被人诟病,一个非常大的原因在于透明度不够,虽然目前相较早年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旧有不足之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务报告可供权利人查询、复制。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推断,财务报告可能并没有明确要求向公众公开,而仅仅是向权利人公开,笔者也查阅了上述我国两大音乐类集体管理协会的官网,均未发现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但作为全国性的、具有绝对市场地位的、有较浓行政色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而不仅仅是接受权利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像日本的JASRAC就在其官网上不仅公示了年终的财务决算报告,还公示了年初的预算报告。

 

另外,日本法律还规定要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费用,并将合同模板进行公示,因此JASRAC也在其官网上公示了相关合同模板,管理费标准,并每年召开记者发布会。任何公众都能通过其官网就了解到非常具体详细的信息,高透明度也能带来高信任感。

 

2. 明确管理费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通过查询音著协公开的年报信息,其2009年的许可费总收入在4253.7万元,行政开支为684.53万元,管理费比例约为16%,而最新的2023年的许可费总收入达到了4.27亿元(税前),管理费占比约16.6%。

 

可见,虽然许可使用费收取的金额在十几年间扩大到了十倍,但管理费的比例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逐步降低。

 

有鉴于此,法律理应对于管理费的比例进行明确的规定,针对不同的权利种类和使用方式,也应确定不同的管理费用。针对线下实体行业的许可使用和线上网络的许可使用的工作成本显然也不相同。日本JASRAC在其官网上公示的管理费用就非常细化到每一个不同领域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费率标准,而其公布的2023年度的综合管理费率也仅为9.6%,对比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效果不如日本,管理费率却要远高于日本,这也是导致诟病争议的一大原因。

 

3. 细化许可使用费制定过程和标准

 

目前施行的最新的我国音著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是在2011年制定的,音集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是在2006年制定的,两个标准都是由协会经过会员大会等程序确定后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但两个标准发布至今已经十多年了,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很多现有情况与十多年前发生了巨变,可使用费标准却一直没有大的变动实在是非常的不合理。日本JASRAC音乐协会的许可使用费基本上每过几年就要进行调整,以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而且,据笔者了解,为了适应现有的行业变化,音集协实际施行的使用费标准基本上是要低于公示的标准,虽然2006年当初的确规定可以有这个自由调整的权限,但这对于使用者来说多了不确定的因素,对于权利人来说也可能使得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如果公示的标准已不符合现有情况,就应当及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变更后公示确定下来。这种全国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的集体代表、又是非盈利机构,对于许可使用费有较大的自由调整权利并不合适,更容易侵害广大权利人的利益。

 

另外,我国音著协的收费标准目前就短短数页内容,相对应的日本JASRAC音乐协会的使用费收费规则有多达近120页的内容,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中的各种情况因素。我国的使用费标准相比较之下显得太过框架化,没法顾及到不同行业不同使用人各种不同的情况,也是使用人经常诟病的毛病之一。

 

4. 利用最新技术手段保护版权

 

随着技术的发展,音乐产品音乐版权也一直在受到挑战,日本JASRAC一直是走在技术前沿,他们早在2001年就开发了一个电子水印技术的系统(Networchestra System),该系统可以非常便捷地对音乐作品进行查询、许可、甚至对网络盗版进行追踪等。2023年又推出了一个利用区块链技术叫做“KENDRIX”的系统,可以帮助音乐人在创作歌曲之初就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版权,并且也可以追踪之后的歌曲使用情况。

 

在利用新技术方面,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比较落后,仍有待改进。

 

5. 使用费协商制度

 

我国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的制度,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或去法院诉讼,这个制度也是经过各界专业人士多次建议后修订的内容,这个制度是对于我国偏行政主导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个较好的补充。但是由于集体管理组织比较占有绝对的市场地位,一般单个使用人在实践中很难去和其进行费用的协商,笔者检索了案例库也未发现目前有此类公开判决,该协商制度目前可能并没有达到立法时预期的效果。

 

因此,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出台相应细则,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当主动出台相应的可操作规定。

 

6. 司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活动多年来也是呈现了非常多变的情况,法院的司法倾向也一直在调整。近十多年来,从对权利人的权属证据严格审查到倾向于保护权利人权益而放宽审查,导致前几年出现了全国范围的以著作权侵权诉讼方式为手段的诈骗案件,现在又变回相对从严审查权利人权属的司法倾向。然后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标准也是一直在调整,导致权利人无法对自己的维权有一个基本的预期。而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相对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取证成本大,取证难度高,但获得的报酬并不高,而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获得的收益也难达到使用费的标准,就造成了对于侵权人来说被诉侵权的赔偿和正常许可付费的金额相差不大,在某些地区甚至可能更少。这样一来诉诸法律反而更难促进一个正常的许可使用机制,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开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在日本的著作权法里就直接规定了,如果是由合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针对其管理的作品的侵权诉讼,可以直接按照其向行政部门审定的使用费标准来判决赔偿金额。这一点既是保障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诉讼获得的收益,也减轻了举证难度,节约了司法资源。

 

综上,可以看出日本的JASRAC通过这些制度设计、以更高的组织透明度来获取权利人和使用人的信任,日本JASRAC在得到海量的歌曲授权后,也有能力有技术力去收取更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再加上法律的保障,使得JASRAC的许可使用业务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再把这些费用通过透明详细的规则分发给权利人,那么越优秀的音乐人就更有动力去创作好的作品。这些制度和法律都是相辅相成环环相扣,促进了日本音乐市场的繁荣。

 

结语

 

本文提到的我国的两家音乐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客观的说,在我国的几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已经是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行政色彩相对偏少的组织了,这有一部分是得益于音乐市场的巨大经济效益,且音乐视听类作品又相对更适合集体管理的模式,但回过头看看邻国日本,就能发现差距还是非常大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等也急需调整优化。

 

另一方面,2025年开年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目前在中国单一市场的票房就已经打破了多项票房记录,近年来各国音乐人来国内开演唱会也是络绎不绝,可见中国巨大的娱乐消费潜力,而我国的音乐市场目前仅排在全球第五,仍有大的上升空间,相对的,要提升音乐市场的消费经济,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设计、管理意识等也要跟上,本文也是抛砖引玉,提供一个探讨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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